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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因此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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