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赠与契约,在赠予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实际转移之时,赠与人并无权利撤销此项赠予。
然而,若受赠方出现了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赠与人则有权撤销该项赠予:
第一,受赠方严重侵害了赠与人亦或是赠与人近亲之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受赠方负有向赠与人提供赡养帮助的义务却未能履行。
最后,受赠方未按照赠与契约中所规定的义务去履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