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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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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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因为公司拖延四个月薪水导致生活困难而被迫去职的情况下,孕妇员工还能去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赔偿金、就是劳动法有无限定,公司有无义务承受这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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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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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因为公司拖延四个月薪水导致生活困难而被迫去职的情况下,孕妇员工还能去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赔偿金、就是劳动法有无限定,公司有无义务承受这些呢?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合同的。劳动法规中的被迫“辞工”,准确的讲,是被迫解除合同。因为辞工,按新华字典解释,辞工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隶属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限定与用人单位商量一致解除合同或者辞去所任职务,无被迫之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限定的法定犯错,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合同,其中隶属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限定情形的,应事先采用书面告知(不应使用“辞工”字眼,按新华字典解释,辞工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或通知形式;隶属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限定的,能够不事先告知或通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19-01-20 05:3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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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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