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隶属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限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
1、由于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必须为劳动者按时、足量交纳社会保险费。
2、公司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两方建立劳动关系,自然需要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公司没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未必就说明公司肯定无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并不排除部分公司未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限定。
4、劳动合同中无关于社保的限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劳动者有权在用人单位未按限定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2018-12-19 02:16: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