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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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3月5日入职于某个人餐饮单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已准许,2016年3月31日可正式去职,想问下这样满2年去职后有年休跟其他赔偿吗

广东 - 深圳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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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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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3月5日入职于某个人餐饮单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已准许,2016年3月31日可正式去职,想问下这样满2年去职后有年休跟其他赔偿吗

社会保险隶属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限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
1、由于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必须为劳动者按时、足量交纳社会保险费。
2、公司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两方建立劳动关系,自然需要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公司没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未必就说明公司肯定无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并不排除部分公司未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限定。
4、劳动合同中无关于社保的限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劳动者有权在用人单位未按限定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2018-12-19 02:1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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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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