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议或者认可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议订立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规则或者国有公司改革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十年的;
(三)持续订立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2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能够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限定与劳动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情形的,用人单位能够将劳动者送还劳动派遣单位,劳动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限定,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派遣通常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职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动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这个问题法律对于劳动派遣工无作出特别的限定,故依照法律是能够的。
2018-01-02 08:34: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