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是不可以自行撤销自己所作出的仲裁的,如果出现可撤销的情形,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但是撤销也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有: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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