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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东莞
一般而言,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例如: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只能缔结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是不应被认定为工伤或工亡的。但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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