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者与原来的公司一直协商离职不成,原来的公司一直要求要多干两年,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广东 - 汕头 劳动争议
1位律师回复

武清区谈判法务

地区:广东 - 汕头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工作,故在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也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2019-07-16 13:40:3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汕头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徐州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