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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91条是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原

董** 山西-晋中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8.29 19:44:32 317人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是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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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目前的劳动法规定是这样。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该用人单位存在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020-08-29 19:4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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