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能够不加班。且单位安排加班需经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方才能够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认可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置的权利以及法律限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周休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条【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子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1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36小时。第四十三条【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背本法限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薪水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准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薪水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报酬。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限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事实上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准则支付薪水: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水准则的150%支付劳动者薪水;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200%支付劳动者薪水;
2019-06-07 00:3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