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 颁布时间:2002-06-29

  • 实施时间:2003-01-01

  • 时 效  性:已被修改

  •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二条 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查看更多>>

36分钟前

双方离婚时女儿的抚养权会给谁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离婚时女儿抚养权归属需根据年龄及双方具体情况判定,以最有利于女儿成长为核心原则。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女儿抚养权的判定需结合年龄及实际情况,遵循最有利于女儿成长的原则。具体如下:两周岁以下的女儿,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存在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不宜抚养的情形;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女儿,父母均主张抚养权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抚养能力和条件,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八周岁以上的女儿,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双方可先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若你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遇到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更好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1小时前

双方离婚时女儿的抚养权会给谁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离婚时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根本原则是最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1.两周岁以下的女儿,一般随母亲生活,但如果母亲存在严重疾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不尽抚养责任等法定情形,法院可能会判决随父亲生活。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儿,若父母双方都主张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评估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条件,比如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优先考虑能为女儿提供更稳定成长环境的一方。此外,若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女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环境不利于健康成长等情况,会作为优先判决的考量因素。 3.八周岁以上的女儿,法院会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将女儿的选择作为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4.父母双方可先通过协商确定女儿的抚养权,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再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小时前

双方离婚时女儿的抚养权会给谁

律图喀什律师

律图喀什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两周岁以下的女儿,抚养权一般随母亲生活。若母亲存在严重疾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形,法院可判决由父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儿,父母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时,法院会以最有利于女儿成长为原则,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陪伴时间等抚养条件。一方存在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女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形的,法院会优先考虑该方的抚养请求。 (3)八周岁以上的女儿,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尊重其真实意愿,将女儿的选择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4)父母双方可先协商确定女儿抚养权归属,协商一致的协议内容若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会予以确认;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提醒: 争取抚养权时需准备能证明自身抚养优势的材料,如稳定收入证明、良好居住环境证明等;因个案情况不同,抚养权判决结果存在差异,建议遇到争议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

2小时前

双方离婚时女儿的抚养权会给谁

新疆法务律师

新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两周岁以下的女儿,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存在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形。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女儿,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抚养能力和条件,以最有利于女儿成长为原则判决。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形,可优先考虑。 (三)八周岁以上的女儿,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双方可先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小时前

双方离婚时女儿的抚养权会给谁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两周岁以下的女儿,通常由母亲直接抚养,但若母亲存在严重影响抚养能力的疾病、或明确拒绝履行抚养责任等法定情况,抚养权可能会判给父亲。 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女儿,父母都想抚养时,法院会对比双方的经济实力、居住稳定性、教育资源等条件,以孩子成长最优为标准判决。如果一方已经绝育或无法再生育,或者孩子长期跟着该方生活、换环境会明显影响健康,这些情况会被优先考虑。 八周岁及以上的女儿,法院会重视孩子自己的真实想法,将其意愿作为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父母双方可以先自行商量确定抚养权归属,商量不出结果时,再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36分钟前

共同承租人一方解除合同怎么办

律图福州律师

律图福州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共同承租人一方解除合同需分情形处理,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可合法解除,不当解除需承担违约责任,对其他共同承租人的影响视情况采取继续履行、协商变更或诉讼仲裁等方式。 法律解析:共同承租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处理方式如下。第一,合法解除的情形。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存在法定解除条件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该方可行使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第二,不当解除的责任。若解除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第三,对其他共同承租人的影响处理。若解除未影响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其他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若影响整体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其他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如调整租金、期限等;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若你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及处理方式,避免权益受损。

1小时前

共同承租人一方解除合同怎么办

福建法务律师

福建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共同承租人一方解除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处理,既要判断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兼顾其他共同承租人及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1.若解除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条件,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该方有权行使解除权,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此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需确保通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若解除行为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实际损失、支付约定违约金等,具体责任范围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3.若解除行为未影响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其他共同承租人可按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无需变更合同内容。 4.若解除行为影响整体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其他共同承租人可协商调整合同条款,比如调整租金金额、租赁期限等;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3小时前

共同承租人一方解除合同怎么办

福州法务律师

福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共同承租人一方若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形,可行使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2)若解除权行使不当,即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若该方解除合同未影响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其他共同承租人可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4)若解除行为影响整体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其他共同承租人可协商变更合同,如调整租金、租赁期限等;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提醒: 共同承租人一方解除合同前应先确认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避免因违约承担责任;涉及其他方权益时优先协商,协商无果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5小时前

共同承租人一方解除合同怎么办

房产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房产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时,共同承租人一方可行使解除权。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情形,该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二)解除权行使不当的,构成违约。若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就解除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三)对其他共同承租人的影响处理。若解除合同未影响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其他共同承租人可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若影响整体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其他共同承租人可协商变更合同,如调整租金、租赁期限;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小时前

共同承租人一方解除合同怎么办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共同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区分不同情况处理。若存在约定的解除情形,或遇到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情况,该承租人可行使解除权,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 若解除行为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实际损失或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若解除合同后,其他共同承租人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他们可继续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若解除影响到整体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剩余共同承租人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比如调整租金金额或租赁期限;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