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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终决算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真实、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业务活动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人民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制定本办法。

  •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1995-10-31

  • 实施时间:1995-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真实、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业务活动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人民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年终决算工作的领导,由主管行长牵头,成立由会计(营业)、国库、发行、外汇、行政、计划、科技、清算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年终决算领导小组,并由会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年终时各级行的主管行长要亲自参加并组织发行、出纳和会计主管人员对发行库、业务库、金银、有价单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核对,保证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内外帐全部相符。

第二章 年终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及时清理资金,认真核对帐务

一、检查、督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代理机构将代理的有关国库款项按照规定及时扫数划缴人民银行。

二、检查、核对各银行划来的财政性存款与缴来的一般存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缴来的一般存款。

三、检查、核对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含邮政储蓄转存款)以及邮政汇兑资金。

四、清理核对各项再贷款、再贴现,督促资金(计划)部门及时收回到期和逾期贷款。

五、清理核对联行往来帐务,做到帐、卡、表相符。

六、清理核对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占用的资金,确保帐实、帐据相符。

七、清理核实发行基金、现金、金银,做到发行基金分户帐与券别登记簿及实物相符;现金总帐余额与现金库存簿及库存现金相符;金银分户帐与金银保管登记簿和实物相符。

八、清理核对各项外汇及外汇占款。

九、清理各项暂收暂付款项,及时处理、划转挂帐资金。

十、清理核实其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认真清查和核实各项财产

一、组织专人盘查财产,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帐。年内竣工、新购买(调入)而未列入固定资产帐的,应及时纳入固定资产帐。各行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也要及时盘查、调整。对盘盈盘亏、提前报废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二、对低值易耗品等财产进行详实登记,做到帐实相符。

三、盘查代保管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六条 核实财务收支

一、组织各项收入,核对各项利息。各项收入应全部收回,严禁截留转移收入,督促收回应收未收利息,各项投资所得和附属单位的利润应如实入帐。

二、核实利息支出,及时处理多付少付的利息。

三、清查核对各项费用和专项支出,不得突破上级核准的预算指标。

第七条 认真办理发行基金的年终核对工作。各级行应严格划分发行与回笼的上、下年度,确保本年度“发行基金往来”科目余额与发行库的出入库差额一致。发行库年度整理期到次年1月10日。

第八条 编制年度试算平衡表。各级行要在清理资金、核实帐务的基础上,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自年初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平衡表(以月计表代替),与11个月的月计表发生额合计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必须在决算前查明更正。

第九条 认真办理有关年度性的资金上划

一、决算日前上划的资金:

(一)核对无误的“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11月30日余额,应于12月10日前上划总行。

(二)年度内按规定在“金银”科目垫付的费用,审核无误后,分别项目,填制以下“上划清单”:

1.金银运杂费上划清单

2.委托商业银行代办费上划清单

3.缉私罚没黄金办案经费补助上划清单

4.清退“文革”查抄金银补差上划清单

各类清单按一单一款填制,于12月20日前上划总行。

(三)年度内金银调入日配售价与售出实物日配售价的价差,分别记入“暂收款项”和“暂付款项”的有关专户内。各分行汇总辖内收益或亏损,分别填制“配售黄金收益上划清单”、配售白银收益上划清单和“配售黄金亏损上划清单”、配售白银亏损上划清单,于12月31日前上划总行。

以上款项上划行号为:10052。

(四)代收国家债券款项的余额,应于12月31日前上划总库。

(五)已兑付国家债券款项的余额,应于12月31日前上划总库。

以上两笔款项上划行号为:10051。

二、决算日后上划的资金:

(一)第四季度代垫付的各种利差补贴款项、以工代赈款,审核无误后,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划总行。如时间紧迫,可先通过电汇上划总行,所需附件随后邮寄。上划行号为:10052。

(二)与发行基金出入库差额核对相符后的“发行基金往来”科目余额,应于1月20日前上划总行货币金银司。上划行号为:10053。

(三)全年的损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全额逐级汇总上划总行。上划行号为:10052。

(四)中央经费限额支出上划时,应附签证单和汇总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划总库。上划行号为:10051。

第十条 做好与年终决算有关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三章 年终决算日的工作

第十一条 及时办理和核对决算日的帐务

一、12月31日为决算日。当日发生的各项业务,必须处理完毕。

二、营业终了,应全面进行帐务核对,确保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数字相符。

第十二条 做好12月份的月结工作,并结转损益

一、决算日帐务结平后,进行12月份的月结工作,编制月计表。

二、月结之后,结转损益。将损益类各收支科目的余额通过分录转入“损益”科目内,并结出全年纯益或纯损。损益结转后,除“损益”科目有余额外,损益类其他科目均无余额。

第十三条 结转新旧科目及新旧帐簿。全年帐务轧平后,编制年终决算报表,然后办理上下年度帐务结转工作。年终如有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应采取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第四章 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汇总与上报

第十四条 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表。会计决算报表由基本报表、附表和决算说明书组成:

一、基本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损益明细表;3.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4.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5.自由外汇业务状况报告表。

二、附表包括:1.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2.固定资产明细表;3.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4.业务量情况报告表;5.年终盘库统计表;6.缴存款、利息差错统计表。

三、决算说明书:决算说明书是对决算报表的文字说明。分为决算说明书和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

(一)决算说明书是对本年度年终决算的总体说明,其内容应包括:

1.办理年终决算中不能以数字说明的情况或问题;

2.本年度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对全行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及资金流向等的分析。

(二)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对本年度财务状况的说明,其内容应包括:

1.本期财务收支及盈亏情况的说明;

2.对影响本期或下期财务收支情况的重要事项的说明及分析;

3.对本年度财务状况中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

第十五条 严格审查、核对会计决算报表的各项数据。重点审查:

一、基本报表本身各有关科目之间数据关系应核对相符。

二、基本报表与基本报表之间数据关系应核对相符。

三、基本报表与附表之间数据关系应核对相符。

四、附表与附表之间数据关系应核对相符。

五、要求轧差反映的共同类科目余额应予轧差反映;要求双方反映的共同类科目余额不能轧差,并保证上下年度衔接。

第十六条 会计决算报表审查无误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以下机构上报时间由各分行确定。

第十七条 省级分行全辖汇总的会计决算报表及数据软盘应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总行。

第五章 国家金库的年度决算工作

第十八条 认真办理中央预算收入的整理与签证工作。年度终了后,各支库库款报解整理期到次年1月10日。各支库将经收处12月31日以前收纳的库款列入当年决算并按预算级次分别编制年度决算,与征收机关对帐签证后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认真办理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年终签证工作

一、中央经费限额年度预算的执行,核批、转拨、缴回截止于12月25日,支用截止12月31日。

二、各分库应督促开户行办理签证,将银行支出数附签证单与当地人民银行清算。

三、“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数与会计科目的核对,应于1月10日前进行。

四、各分库应根据上划的签证单,汇总编制“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支出数汇总表”。

第二十条 认真编制国家金库决算报表。国家金库决算报表包括:

一、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

二、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年度汇总表;

三、国家债券发行款项上划年报表;

四、国家债券兑付款项上划年报表;

五、地方金库收支年报表及说明书;

六、预算收入退库年报表及说明书;

七、国家金库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

八、国家金库中央预算收入决算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及时上报国家金库决算报表

一、“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年度汇总表”、“国家债券发行款项上划年报表”、“国家债券兑付款项上划年报表”、“国家金库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国家金库中央预算收入决算说明书”均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总库;

二、“地方金库收支年报表及说明书”、“预算收入退库年报表及说明书”应于2月底前报送总库。

第六章 外汇业务的年终决算

第二十二条 决算汇率及汇率折算方法

一、人民银行决算汇率按中国银行决算汇率执行。

二、日元、港币两种货币通过人民币折合成美元;其他外币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价折算成美元。

三、实行外汇分帐核算的行,其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的编制顺序应为:先将记帐外币折合成美元,编制“自由外汇业务状况告表”;再将“自由外汇业务状况报告表”按中国银行决算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与“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合并编制“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年终决算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的外汇年终决算报表,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种年终决算报表格式认真填列(资产负债表项目及业务状况报告表科目暂按外汇管理局现行项目及科目填列)报送同级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报送时间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会计部门确定。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的国家外汇储备年终决算报表,必须于次年1月31日前报达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报表内容同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5年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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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认定有明确标准,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经济与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 2.若抢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有特殊情形时,按“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入罪标准。 3.建议司法部门加强对各地确定数额标准的监督指导,确保标准合理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同时,对于特殊情形的界定要明确细化,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以保障法律的准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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