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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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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出租计划等。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

(二)作业过程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相关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项;

(四)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现场管理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七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

(三)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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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人的房屋能不能不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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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就算房子没人住,物业费也不能不缴。《民法典》有规定,如果物业已经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不能因为自己没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服务,就拒绝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的,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还有安保等好多方面,不是只针对某一个业主服务。就算有个别房子空着没人住,物业还是得按照合同履行职责,公共区域的运营维护成本也不会因为个别房子空着就减少。 但有些地方也有特殊规定,要是业主的房子连续空置了一定时间,像半年,业主可以向物业做书面备案。经过双方商量,物业费可以按一定比例来缴,比如交70%或者80%。 要是房子没住人,业主就以没居住为理由,拒绝交物业费,说不定会构成违约。这时候,物业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还可能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建议房子空着的业主,主动和物业沟通商量物业费的事儿,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小时前

不住人的房屋能不能不缴纳物业费

律图新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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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人的房子,很多业主觉得自己没享受物业服务,就不想交物业费。但从法律层面,这事儿可没那么简单。 根据《民法典》,要是物业已经按照约定和规定把服务做到位了,那业主不能因为自己没接受或者不需要这些服务,就拒绝交物业费。为啥呢?因为物业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的,有公共属性。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保养、安保巡逻等,都是物业要做的工作,不是只给某一个业主服务。哪怕有房子空着没人住,物业还是得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公共区域的运营维护成本并不会因为个别房子空着就变少。 不过,不同地方有不同政策。有些地方规定,业主的房子空置达到一定时间,像半年,就可以给物业书面备案,然后和物业商量,物业费就能按一定比例交,比如交七成或者八成。 如果业主以没住为由拒交物业费,很可能就违约了。这时候,物业有权要求业主补交物业费,还可能要收违约金。所以,房子空置时,业主别图省事,主动找物业聊聊物业费的事儿,大家商量出个合适的办法,这样能避免好多麻烦,也能让自己少些经济损失。

3小时前

不住人的房屋能不能不缴纳物业费

新疆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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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大家可能觉得,房子没人住就不用交物业费了,其实不是这样。 按照《民法典》的说法,要是物业已经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把服务都做好了,业主不能因为自己没享受或者不需要这些服务,就不付物业费。物业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的,像小区公共区域的打扫、绿化的养护,还有安保这些,不是只给某几个业主服务的。就算有房子空着没人住,物业还是得按照合同把服务做好,公共区域的运营和维护成本也不会因为个别房子空着就减少。 当然,有些地方有特殊规定。如果业主的房子持续空着,比如超过半年,业主可以给物业提交书面备案。之后双方商量一下,业主也许可以少交些物业费,像交正常费用的70%或者80%。 要是不住人的房子业主,用“没住”当理由不付物业费,这可能就算违约了。这种情况下,物业是有权利让业主补交物业费,还可以索要违约金。所以建议业主如果房子空着,主动和物业商量一下物业费的事,这样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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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人的房屋能不能不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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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会问,不住人的房子还要交物业费吗?通常来说,不住人的房屋也不能不缴纳物业费。 依据《民法典》,要是物业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不能以自己没接受或不需要这些服务为由,拒绝交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的,像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安保等,不是只给个别业主服务。就算房子空着没人住,物业也在按合同履行职责,公共区域运营维护成本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 不过,有些地方规定,业主的房屋持续空置一定时间,比如半年,可向物业书面备案。经双方协商,能按一定比例交物业费,像70%或者80%。 要是业主以没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这可能构成违约,物业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所以,房子空置时,业主最好主动和物业沟通物业费缴纳的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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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人的房屋能不能不缴纳物业费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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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人的房屋一般不能不缴纳物业费。依据《民法典》,要是物业服务人按约定和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有公共属性,包括小区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安保等,不是只针对个别业主的服务。就算房屋空置,物业仍按合同履行职责,公共区域运营维护成本也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降低。 不过部分地方有规定,业主让房屋持续空置一定时间(像半年),可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经双方协商,能按一定比例缴纳物业费,例如70%或80%。 若不住人的房屋业主以未居住为由拒缴物业费,可能会构成违约。这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所以,建议业主在房屋空置时,主动和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物业费的缴纳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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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已下,对方不赔偿怎样处理

陕西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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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生效,意味着双方都得按照判决内容办事。要是对方不按判决赔偿,咱们可以这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得先搞清楚判决书是不是真生效了。一审判决有个上诉期,过了上诉期,而且双方都没上诉,判决才算正式生效走流程;二审判决一出来就立马生效。 等判决书生效了,要是对方还拖着不赔偿,可以向一审法院或者和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时候得带上强制执行申请书、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还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等。 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内把赔偿款给了。如果被执行人还是耍赖不赔,法院可有不少办法治他。像去银行查他的存款,然后把钱冻结、划走;把他的财产封起来,或者拿去拍卖、变卖;还会去搜查他藏起来的财产。要是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钱却就是不还,情节严重的话,那可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在整个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咱们也得积极配合法院,把知道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这样一来,法院执行起来更顺利,咱们的赔偿款也能更快拿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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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已下,对方不赔偿怎样处理

商洛法务律师

商洛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如果对方不按照判决赔偿,咱们可以按下面这些步骤来维护自身权益。得先确定判决书已经生效了。一审判决一般有个上诉期,等上诉期过了,而且双方都没上诉,判决才正式生效;二审判决一作出就生效。 2、判决书生效后,对方还是不赔偿的话,你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和第一审人民法院平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时候,得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还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法院受理执行申请之后,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要是被执行人还是不履行,法院有权力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手段。像去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把这些存款冻结、划走;把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然后拍卖、卖掉;去搜被执行人藏起来的财产等。要是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当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4、在整个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你有责任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样能让法院执行判决更有效率,你也能更快拿到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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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已下,对方不赔偿怎样处理

诉讼仲裁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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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生效后,遇到对方不按判决赔偿的情况该怎么办?别着急,以下方法能助你维护权益。 首先得确定判决书是否生效。一审判决有上诉期,过了上诉期且双方都没上诉,判决才算生效;二审判决一作出就生效。 要是判决生效后对方还不赔偿,你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和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要带上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要是被执行人还是不赔,法院有很多强制执行办法。像查询、冻结、划拨他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他的财产;搜查他隐匿的财产等。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在强制执行期间,你有责任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样能让法院更快执行判决,你也能更快拿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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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已下,对方不赔偿怎样处理

环境保护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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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对方若不履行赔偿义务,可通过这些步骤维权。 先确认判决书是否生效。一审判决存在上诉期,上诉期结束且双方都没上诉,判决才正式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就生效。 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仍不赔偿,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有权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像查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搜查其隐匿财产等。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时,你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有助于法院高效执行判决,实现你的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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