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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4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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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组织编制本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自治县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与省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相衔接,省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成果能够满足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工作需求的,不得重复测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抄送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基础测绘应急保障体系,制定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基础测绘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侵占。

基础测绘设施遭受毁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等相关部门、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依法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维护与国家测绘基准相统一的全省现代测绘基准;

(二)建立、维护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三)统筹获取全省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组织实施全省基础航空摄影,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分发服务;

(四)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组织实施全省地理国情监测;

(六)建立、维护与更新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七)建立、维护与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其分发服务系统;

(八)组织实施省域内大比例尺海岸带测绘、重要港湾水下地形测绘和海岛(礁)测绘,建立、维护与更新省海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九)编制全省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十)组织实施省级基础测绘应急保障;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测制和更新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维护与更新市、县、自治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四)建立、维护与更新市、县、自治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其分发服务系统;

(五)测绘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除组织实施上述基础测绘项目外,还应当统筹获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和基础航空摄影,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分发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审核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卫星影像采购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为可能造成重复测绘的,应当书面向有关部门提出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意见,避免重复测绘。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用记录,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对其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由项目批准部门组织验收,或者由批准部门委托法定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改造或者复测周期不得超过5年;

(二)1︰10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得超过5年;

(三)优于1米分辨率影像图1年更新1次,重点地区的优于0.2米分辨率航空影像图5年内应当至少更新2次。

重点开发区域、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推动全省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整合,促进地理信息与行业信息融合,依托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电力、铁路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交换和共享。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进行地下管线测量,并将地下管线测绘数据汇交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纳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维护省“多规合一”信息数字化管理平台,统一全省各类规划空间参照体系、数据格式和标准规范,提供规划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反馈备案人。

第二十二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符合要求的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已建成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基础测绘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拆除、侵占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卫星影像采购项目时,未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造成重复测绘或者财政资金浪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进行地下管线测量,不汇交地下管线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相关法律、法规已设立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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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惠州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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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不能有补偿?答案是一般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要是需要护理,单位得负责。 要是单位没安排人护理,家人照顾了,通常能拿到补偿。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况:护理人员有收入,就按误工费来算,也就是护理期间实际少赚的钱;护理人员没收入或者请护工,就参考当地同等级别护工的报酬标准。 实际操作时,工伤职工或者家属得赶紧跟单位说需要护理。要是单位不想担这个责任,职工可以收集证据,像医院开的护理证明、家人护理的误工损失证明等。之后可以先和单位协商,要是协商不成,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补偿。

1小时前

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汕头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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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通常能获得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所在单位要负责。 要是单位没安排人护理,由家人照顾,一般能有补偿。补偿标准分情况,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规定算,也就是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人员没收入或者雇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算。 实际操作时,工伤职工或家属得及时跟单位提出护理需求。要是单位拒绝承担护理责任,工伤职工可以收集证据,像医院开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家人护理产生误工损失的证明等。之后可以和单位协商,也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申请劳动仲裁,以此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用补偿。

2小时前

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广州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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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时,如果是家人来照顾,一般是能拿到补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停工留薪期,如果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这个护理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 要是单位没安排人护理,而是家人来照顾,通常就可以得到相应补偿。补偿标准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就按照误工费的规定来算,也就是护理人员因为护理伤者实际减少的那部分收入。要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请了护工来护理,那就参照当地护工做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补偿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职工或者家属得及时跟单位提出护理需求。要是单位不肯承担护理责任,也别慌,工伤职工可以收集一些相关证据,像是医院给出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家人因为护理而产生误工损失的证明等等。之后呢,可以先跟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用补偿。要是协商不成,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这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小时前

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韶关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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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在家休养时,家人照顾往往能得到一定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要是需要护理,单位就得负责安排。 要是单位没安排护理,由家人来照顾,家人通常能拿到补偿。补偿标准有不同情况,如果护理的家人有工作有收入,就按照误工费来算,也就是因为照顾伤者实际少挣的钱。要是护理的家人没工作,或者请了护工,就按照当地护工做同等级别护理的报酬标准来算。 在实际生活里,工伤职工或者家属要赶快跟单位说需要护理。有些单位可能会拒绝承担护理责任,这时候工伤职工得留个心眼收集证据。像医院开的需要护理的证明,还有家人因为护理耽误工作少挣钱的证明,这些都很重要。拿到证据后,就可以采取一些办法维权。可以先和单位好好协商,把事情说清楚。要是协商不行,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政府部门帮忙解决。要是还是解决不了,就去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让单位支付护理费用补偿。这样,工伤职工和家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4小时前

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工伤在家休养,要是家人来照顾,一般能拿到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单位就得负责到位。 2、要是单位没安排人护理,家属顶上照顾了,通常就有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得这么算:护理的家人要是有工作有收入,就按误工费来,也就是护理这段时间实际少挣了多少;要是护理的家人没收入,或者是请了护工,那就参考当地同等级别护工的工资标准来。 3、在实际处理的时候,工伤职工或者家属得赶紧跟单位说需要护理。要是单位不愿意承担护理的事儿,工伤职工可以把证据收集好,像医院开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家人因为护理耽误工作少挣钱的证明。然后可以跟单位协商,也能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申请劳动仲裁,让单位把护理补偿给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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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法律规定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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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施工机械租赁得满足不少条件。先说主体资格这块儿,要按照法律规定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并且执照上明确写着有施工机械租赁这个业务。另外呢,还得依照相关规定去办税务登记,按时交税。 2、设备方面也有要求。租出去的施工机械得有完整的产权证明,确保设备来路是合法合规的。这些机械要达到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得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才行。企业还得建立一套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 3、人员资质也不容忽视。企业得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懂机械维修和操作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是操作和维护部分特种施工机械,相关人员还得拿到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除了上面这些,经营施工机械租赁还可能要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选经营场地的时候,得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要是涉及进出口施工机械租赁业务,就得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要求。

3小时前

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法律规定要什么条件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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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开一家施工机械租赁公司,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需要满足不少条件。 首先是主体资格。得去工商局进行登记,拿到营业执照,而且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得有施工机械租赁这一项。此外,还要去税务局登记,按时纳税。 设备条件也很关键。租出去的施工机械得有完整的产权证明,保证设备来源正规。机械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同时,要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让设备始终能正常运行。 人员资质也不容忽视。公司得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得懂机械维修、操作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要是操作和维护特种施工机械,还得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另外,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选经营场所时,要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要是涉及进出口施工机械租赁,还得遵守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规定。只有把这些都做好,才能合法合规地开展施工机械租赁业务。

4小时前

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法律规定要什么条件

律图沙坪坝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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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施工机械租赁要满足这些条件。 主体资格上,得依法做工商登记,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要包含施工机械租赁。同时,按规定办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设备得有完整产权证明,保证来源合法。机械要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有合格质量检测报告。企业要建立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设备,让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人员资质方面,企业要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有机械维修、操作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特种施工机械的操作和维护人员,要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另外,经营施工机械租赁要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经营场所的选择要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要是涉及进出口施工机械租赁,要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要求。 在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时,要严格按这些条件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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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法律规定要什么条件

重庆法务律师

重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经营施工机械租赁得满足不少条件。首先是主体资格,得先去做工商登记,领营业执照,并且要保证执照里的经营范围有施工机械租赁这一项。领完营业执照,还得按规定去办税务登记,该交的税一定得交。 其次是设备条件。租出去的施工机械必须有完整的产权证明,保证设备的来源是合法合规的。这些机械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还得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企业得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这样才能让设备一直保持好的运行状态。 人员资质也很重要。企业得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得有机械维修、操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是操作和维护特种施工机械,相关人员还得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另外,还得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选经营场所的时候,得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要是涉及进出口施工机械租赁,就还得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要求。只有把这些条件都满足了,才能平稳合法地开展施工机械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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