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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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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应当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除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部门负责制定市辖区土地收储计划,实施土地收储、整理、管理、供应等土地储备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各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部门可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土地收储、整理、管理、供应等产生的费用应当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章 计划和管理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储备土地规模;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五)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及融资计划;

(七)储备土地供应收入预测。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及供应。需要调整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地概况;

(二)项目规划条件;

(三)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四)成本测算;

(五)资金计划安排;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实施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五)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

(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依法收回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部门纳入储备。

第十二条 收储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土地储备部门按计划实施收购。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部门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市土地储备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拟储备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经调查核实符合土地储备的,市土地储备部门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提供拟储备土地的规划意见;

(四)市土地储备部门在取得规划意见后,选择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储备的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评估;

(五)市土地储备部门依据评估结果拟定土地收储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土地收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土地储备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在两个月内做出补偿决定,按规定支付收购费用并收回土地;

(七)市土地储备部门收回土地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登记手续,收回的土地纳入储备。

第十三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函告市土地储备部门。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土地储备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代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对拒绝政府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市土地储备部门筹集资金,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土地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市土地储备部门纳入储备。

第十五条 已收储的土地应当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储备土地供应前应当收回土地权属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应当先行解除抵押权。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部门依法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管理、临时利用及融资活动等。

第十七条 储备的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部门可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加强管理。在收储土地范围内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牌,开展日常巡查,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对重点区域应当定点看护。

对收储的土地可以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应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供应储备土地方案前,应当书面向市土地储备部门征询是否具备供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储备部门发给《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市土地储备部门根据《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将储备土地移交用地单位,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储备土地供应移交协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征收土地费用以及土地前期开发、管理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资金,对不经储备直接推向市场的用地,按土地总价款5%提取,对经储备推向市场的用地,按土地收益25%提取;

(三)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收益;

(四)举借的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五)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部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市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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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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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个人账款超过20年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 通常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三年。这个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权利应当被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知道是谁侵害了他的权利时开始计算。法律规定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要是从权利受到侵害那天开始算超过了20年,法院就不会再保护了。这时候,单位可以拿诉讼时效已过当理由,拒绝还钱。所以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打官司要回钱可就难了。 不过,有一些法定特殊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这20年里,个人曾找单位要过钱,还有催款函、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这类证据,那就可能让诉讼时效中断。一旦中断,诉讼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还有,如果单位在这期间有答应还钱,或者还了一部分,同样也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单位主动还钱了,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借口,要求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试着和单位商量。要是单位愿意还钱,那最好不过。要是商量没用,就得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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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形。咱国家法律规定,正常来说,个人想让法院帮忙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就三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知道是谁侵害自己权利那天开始算。而这20年呢,是最长的诉讼时效。要是从权利被侵害那天起都超过20年了,法院一般就不保护了,单位也能拿这个借口不还钱,这时候想通过打官司要回钱就特别难。 但也有特殊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算。如果这20年里,个人不断找单位要钱,还留下了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之类的证据,那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那一刻起重新计算。还有就是单位答应还钱、还了一部分钱这种情况,也能让诉讼时效重新开始。 要是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跟单位好好商量商量,要是单位愿意还钱那最好。要是商量不成,就得赶紧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小时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德阳法务律师

德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单位欠个人账款超过20年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正常来说,人们到法院去请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还有知道谁是义务人的那天开始算。20年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如果从权利被损害那天起超过了20年,法院就不会保护了,欠债的单位可以拿这个理由不还钱,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打官司把钱要回来就特别难。 2、但有些特殊的法定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说在这20年里,个人向单位要过钱,还能拿出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这些证据,那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开始,诉讼时效重新算。还有就是单位在这期间有同意还钱的举动,像承诺还款、还了一部分钱等,也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3、要是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试着和单位商量商量,要是单位愿意还钱那最好;要是商量不成,就得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 在法律行业发展中,未来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和适用可能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更加细化和完善。比如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债务纠纷,可能会有更针对性的诉讼时效规则。同时,电子证据在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等方面的效力认定也会更加明确和规范,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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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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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个人账款超过20年还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 通常,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是谁开始算。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如果从权利受损害那天起超过20年,法院就不管了,单位可以不还钱,这时候想通过打官司把钱要回来就难了。 但有些特殊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20年里,个人向单位要过钱,有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这些证据,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起重新算。或者单位有同意还钱的行为,像承诺还款、还了一部分钱,也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要是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时效为由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和单位商量,如果单位愿意还钱最好。要是商量不成,就得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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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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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能否要回,需分情况判断。通常,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要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20年,法院不予保护,单位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时通过诉讼要回账款会很困难。 但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例如,这20年里个人向单位主张过债权,还能提供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就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或者单位在期间有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像承诺还款、部分还款等,也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愿还款,之后不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所以,个人可先和单位协商,若单位愿意还款最好。若协商不成,就要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等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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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图广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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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就是有人以转贷赚钱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再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而且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要是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怎么认定是不是犯罪呢? 先看主观方面,这人得有转贷牟利的想法。也就是说,他从金融机构贷款,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想转贷出去赚非法的钱。 再看客观方面。一方面,得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像通过编造贷款用途、提供假的贷款资料等办法来拿到贷款。另一方面,得把套取来的信贷资金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法律上对“高利”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司法中,通常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就可能被认定为“高利”。 数额标准也很关键。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了。如果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就得看转贷后实际赚了多少钱。要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所以,要是有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得结合具体情况,从主观和客观等多方面来判断是不是符合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一旦构成这个罪,那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承担刑事责任了。

3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图贺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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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可不是小事,它指的是有人为了转贷赚钱,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再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而且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就拿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来说,咱们来看看认定标准。 从主观方面讲,这人得有转贷牟利的想法。也就是说,他从金融机构贷款,不是自己要用,而是想着把钱转出去,从中捞一笔。 客观方面呢,有两个要点。第一,得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比如有些人会编个假的贷款用途,或者提供一些虚假的贷款资料来拿到贷款。第二,把套取来的钱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法律上对“高利”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司法中,一般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要是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就可能被认定为“高利”。 关于数额标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了。如果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就得看转贷后实际赚了多少。要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那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要是真有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得结合具体情况,从主观和客观等多方面来判断是否符合犯罪认定标准。一旦构成了这个罪,那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大家可得注意,千万别为了赚钱去干这种违法的事。

3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贺州法务律师

贺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高利转贷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为了通过转贷赚钱,从金融机构拿到贷款后,以高利息转借给别人,并且赚了不少钱的行为。对于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有这样的认定标准。 2、从主观想法来看,做这件事的人得有通过转贷来获利的念头。也就是说,他们从金融机构拿到贷款,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想着把钱借给别人,从中赚取非法的利益。 3、从实际做的事情来看,一方面,得有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的行为。比如说,通过编造贷款用途、提供假的贷款资料等办法来拿到贷款。另一方面,要把套取来的贷款以高利息转借给别人。不过,“高利息”在法律里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判案时,通常会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一般认为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就有可能被认定。 4、关于金额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解释,赚的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要是有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就得看转贷后实际赚了多少钱。要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5、要是真有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得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从主观想法和实际行为等多个方面,来判断是不是符合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一旦被认定构成这个罪,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承担法律责任。现在金融市场越来越复杂,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认定和处理,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情况,以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平正义。

5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有人咨询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这里就给大家讲讲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 如果是以转贷赚钱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以高息转贷给别人,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那就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认定时,先看主观方面。这个行为人得有转贷牟利的心思,就是说,他套取贷款不是自己用,而是为了转贷出去赚非法收益。 再看客观表现,一是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像编造贷款用途、提供假贷款资料来拿到钱;二是把套取的贷款以高息转贷给他人。虽然法律没明确“高利”标准,但实践中常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就可能算“高利”。 法律规定,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如果转贷了50万,就看实际获利情况,要是违法所得超10万,很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要是有50万高利转贷情况,得结合实际案情,从主客观多方面判断是否构成此罪。一旦构成,就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担责。

6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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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认定标准如下: 主观上,行为人要有转贷牟利目的。也就是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为转贷给他人获利。 客观方面有两个要点。一是行为人要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像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来获取贷款。二是要把套取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高利”法律没统一明确标准,司法实践常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就可能认定。 数额方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10万以上算“数额较大”。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要看转贷实际获利,违法所得达10万以上,可能构成此罪。 若有50万高利转贷行为,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从主客观等多方面判断是否符合认定标准。一旦构成该罪,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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