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 实施时间:暂无信息

  •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环保节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二)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四)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并对材质、色彩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四)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侵占城市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六)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利用单位或个人的场地、建(构)筑物等非公共资源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还应当提交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五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公开出让。

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或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六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支出。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除产权人所得外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设置期满后,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重新依法公开出让。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拆除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应当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全部或者部分改为商业用途,公益广告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举办文化、 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组织举办单位或者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设置期满后1日内自行拆除。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危险隐患的广告设施,应及时维护或拆除。

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符合行业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利用城市道路、交通工具发布广告,不得影响行驶安全;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的容貌;

(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妨碍城市道路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

(三)不得播放声音,不得形成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四)具备调节亮度的功能,夜间亮度值符合国家《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置在空置或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证号。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设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位置使用权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人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危险隐患的广告设施,未及时维护或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依法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查看更多>>

1小时前

两个人骑电瓶车互撞,一方受伤了怎么赔偿?

陈侃律师

陈侃律师 最近回复:

两个人骑电瓶车互撞,一方受伤,应先由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再根据责任划分和实际损失确定赔偿。具体如下: - **责任划分**:交警会根据双方行驶路线、速度、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等因素,确定是一方全责、双方主次责还是同等责任。若双方均无过错,可能按公平责任分担。 - **赔偿范围**: - **医疗费**:凭正规票据计算,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 -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需提供误工证明等材料。 - **护理费**:若受伤后需要他人护理,根据护理时长和当地护工标准计算。 - **营养费**:根据受伤情况,由医生建议确定是否需要及具体金额。 - **财产损失**:如电瓶车维修费用等,以实际定损或维修发票为准。 - **赔偿方式**:若为同等责任,双方一般各自承担50%的损失,即一方按比例赔偿另一方的总损失。若为主次责任,主要责任方可能承担70%或8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方承担30%或20%。若一方全责,则需赔偿对方全部合理损失。 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申请交警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1小时前

双方骑电瓶车互撞了,对方受伤,需要赔尝吗?

陈侃律师

陈侃律师 最近回复:

双方骑电瓶车互撞,对方受伤,一般是需要赔偿的,具体需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及相关法律原则,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其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通常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情形如下: - **一方过错**:如果一方存在闯红灯、逆行、超速等明显违法行为导致事故,通常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例如,A闯红灯撞上正常行驶的B,A需承担全部责任,赔偿B的车辆维修费、医疗费等损失。 - **双方均有过错**:若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如均超速或未观察路况等,责任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比如,A超速且未让右方来车,B也未减速,交警认定A承担60%责任、B承担40%责任,那么双方需按此比例赔偿对方损失。 - **意外情况**:若两辆电瓶车相撞属于意外,双方均无过错,赔偿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或按公平原则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如果一方电瓶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事故处理将适用机动车赔偿规则。此时,若该电瓶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过错比例分担。

1小时前

无合同的合作纠纷侵权问题?

陈侃律师

陈侃律师 最近回复:

无合同的合作纠纷侵权问题,可从合同关系认定、证据收集、责任承担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处理: - **合同关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若存在口头约定或实际履行行为,也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 - **证据收集**:可收集交易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交货或收货单据等;意思表示证据,如或邮件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等;还可寻找证人证言,或保留与合作业务有关的货物、设备等物证,以及记录双方沟通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 **责任承担判断**:若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合伙关系,即使无书面协议,若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对外债务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维权途径**: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明确责任与诉求,达成和解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及对方侵权事实,主张赔偿损失等。同时,需注意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要及时维权。

1小时前

租赁的房屋起火,消防鉴定书未下发?

陈侃律师

陈侃律师 最近回复:

租赁的房屋起火,在消防鉴定书未下发时,可参考以下做法: - **保护现场并配合调查**:火灾现场对于确定起火原因至关重要,在鉴定书未下发前,切勿破坏现场,要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如火灾发生时的用电、用气情况等,以协助其尽快完成调查。 - **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对火灾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记录火灾后的房屋受损状况、物品烧毁情况等。同时,清点损失,列出财产损失清单,保留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后续可能用于确定责任和索赔。 - **与房东沟通协商**:可先与房东就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沟通,告知其火灾发生的大致情况,但注意在消防鉴定书未明确责任前,不要轻易承诺承担责任或进行赔偿,以免后续陷入被动。 - **通知保险公司(如有投保)**:如果房屋或屋内物品已投保,应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火灾情况,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以便后续理赔。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火灾调查结束后30日内应出具认定书,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若超过规定期限未下发,可向消防部门询问原因,要求其说明预计出具时间。若消防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可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1小时前

被公司无故辞退,诱导签了离职合同?

陈侃律师

陈侃律师 最近回复:

若被公司无故辞退且诱导签了离职合同,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 **收集证据**:尽量收集能证明公司诱导你签离职合同的证据,如与领导或HR的、钉钉聊天记录,其中若有提到“给补偿”“重新入职”等相关内容可作为关键证据;还有通话录音,可再次致电HR询问当初承诺,诱导对方承认诱导行为;若有在场同事能作证,可让其提供书面签字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此外,公司承诺的补偿未支付的银行流水、签完协议后公司立刻关闭你门禁或办公系统权限的记录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 **发出书面通知**:撰写《撤销离职申请书》,表明自己是受欺诈、胁迫或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离职申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通过EMS快递寄给公司人事部,保留好快递单。 - **申请劳动仲裁**:若公司对书面通知不理会,可拿着撤销通知书的快递单及收集的证据材料,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可写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以及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等。 - **注意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欺诈和胁迫情形下,撤销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重大误解情形是90日内行使,最长期限为5年。同时,劳动仲裁的时效是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需留意时效,及时维权。

2小时前

你好?

陈侃律师

陈侃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呀!你是遇到什么法律问题啦?不管是民事纠纷、劳动维权,还是消费维权等常见法律场景,都能跟我说说,我会用通俗语言给你专业分析,还会提醒你保留关键证据哦。

2小时前

赔偿协议签字后还能反悔起诉吗?

王睿琳律师

王睿琳律师 最近回复:

法院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财务账册,固定证据后再报案。如先报案证据不足,可能打草惊蛇。

2小时前

现在刚出生的婴儿上户口办出生证明都是要双方父母到场双人才可以办吗?

王睿琳律师

王睿琳律师 最近回复:

婴儿上户口办出生证明都是要双方父母婴儿上户口办出生证明都是要双方父母到场双人才可以办吗?

2小时前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是受害方。现在对方不肯理赔。?

王睿琳律师

王睿琳律师 最近回复:

如需进一步调整诉讼请求、补充证据目录或修改措辞,随时告诉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