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

为了加强对抗日战争遗址的保护利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经2015年9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认定、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 实施时间:暂无信息

  •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抗日战争遗址的保护利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日战争遗址(以下称抗战遗址)是指反映抗日战争历史,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除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个等级,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抗战遗址的认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定。

第四条 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将抗战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辖区内抗战遗址的相关保护利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抗战遗址保护利用的关系。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加强抗战遗址宣传,对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抗战遗址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损毁抗战遗址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抗战遗址。

第八条 对在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抗战遗址进行专项调查,全面、系统记录抗战遗址。

第十条 本市建立抗战遗址名录。市人民政府将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抗战遗址列入《重庆市抗战遗址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抗战遗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与抗日战争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

(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

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抗战遗址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战遗址设立保护标志。

抗战遗址保护标志包括抗战遗址名称、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内容。抗战遗址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经认定发现新的抗战遗址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抗战遗址灭失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整《重庆市抗战遗址名录》,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抗战遗址保护需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抗战遗址保护措施,并纳入相应规划。

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编制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时,应当对分布集中的抗战遗址划定片区,实行片区整体保护。

抗战遗址片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每一处抗战遗址片区分别编制片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抗战遗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进行管理。

抗战遗址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抗战遗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抗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本市对抗战遗址实施原址保护。

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依法实施迁移保护。抗战遗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保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抗战遗址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保护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擅自迁移抗战遗址;禁止拆除抗战遗址。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对抗战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抗战遗址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该建设项目容积率,抗战遗址占地面积可以不计入该建设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和绿地指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涉及抗战遗址的,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职能时,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文物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抗战遗址应当提出保护建议。

第二十条 抗战遗址应当确定保护责任人。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抗战遗址,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保护管理机构属于直管公房的,公房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其他公房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抗战遗址,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

(三)土地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负责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

(二)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不得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修缮、保养抗战遗址所产生的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抗战遗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保养,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二十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保护责任人发出保护通知书,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抗战遗址保护义务。

保护通知书应当包含该抗战遗址的保护措施、安全防范要求和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抗战遗址修缮、保养的技术导则。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导则做好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保证抗战遗址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战遗址评估机制,对抗战遗址保护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综合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保护抗战遗址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二)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

(三)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

(四)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七条 在保证抗战遗址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抗战遗址开办展览馆、博物馆,开展地方文化研究,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以及以其他形式对抗战遗址进行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含抗战遗址旅游开发内容。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指导旅游经营者结合抗战遗址特点,开发、推广具有抗战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第二十九条 制作城市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及其相应报站系统、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牌等,应当结合抗战遗址特点和分布情况包含抗战遗址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鼓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利用抗战遗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鼓励抗战遗址类博物馆结合本单位特点,发挥抗战遗址作用,积极参与城市文化氛围营造和社区文化建设。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为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应当加强抗战遗址保护的公益宣传,制作播放抗战文化公益广告,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传播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

第三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博单位开展抗战遗址、抗战文化科学研究,促进抗战遗址保护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抗战文化的宣传和传播。

第三十三条 利用抗战遗址开展各类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

(二)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

(三)对外开放的,其安全和消防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利用抗战遗址开展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利用抗战遗址开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不诚信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抗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设施活动的;

(二)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

(二)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

(三)损毁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四)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五)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的;

(六)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二)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的;

(三)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的;

(四)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利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

(二)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抗战遗址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查看更多>>

4小时前

缺少责任认定书是否可提起诉讼

律图重庆律师

律图重庆律师 最近回复:

在交通事故这类纠纷里,很多人以为没有责任认定书就不能去法院起诉,其实不是这样的,责任认定书并非起诉的必要条件。责任认定书是用来划分事故责任的一种证据,不过没有它也没关系,只要能拿出其他证据,证明有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就会受理案件。 那可以用哪些证据呢?像现场拍的照片、在场证人说的话、监控录下的视频,这些都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和经过。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再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认定和划分责任。 所以说,就算没有责任认定书,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大家也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因为没有责任认定书就放弃维权,要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勇敢地走法律途径。

5小时前

缺少责任认定书是否可提起诉讼

重庆法务律师

重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法律层面,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觉得没有责任认定书就不能打官司,其实并非如此。责任认定书不是起诉的必备条件。就拿交通事故这类纠纷来说,责任认定书只是用来确定事故责任划分的一种证据而已。 要是没有责任认定书,别慌,只要能拿出其他证据,证明有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就会受理你的案子。比如在交通事故里,你可以用现场拍的照片,它能直观呈现事故发生时的状况;还能找当时在场的证人,让他们讲讲看到的情况;要是事发地有监控,监控视频也是很好的证据,能清晰还原事故经过。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再结合具体的案子情况,来认定和划分责任。也就是说,哪怕没有责任认定书,只要满足起诉条件,你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一旦遇到类似纠纷,要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像拍照、找证人留联系方式等,这样在后续维权时才能更有底气,增加胜诉的机会。

6小时前

缺少责任认定书是否可提起诉讼

诉讼仲裁咨询顾问律师

诉讼仲裁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没有责任认定书,也能够去法院起诉。要知道,责任认定书不是起诉必须要有的东西。在交通事故这类纠纷当中,责任认定书只是用来确定事故责任归属的一种证据而已。 2、要是没有责任认定书,只要当事人能拿出别的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发生,并且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法院同样会受理案件。比如说,当事人可以用现场拍的照片、证人说的话、监控录的视频等证据,来证明事故是怎么发生的。 3、法院会综合双方给出的证据,再结合案子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和划分责任。所以,就算没有责任认定书,只要满足起诉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小时前

缺少责任认定书是否可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咨询顾问律师

环境保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发生纠纷想打官司,没有责任认定书也能起诉,它并非起诉的必要条件。以交通事故纠纷为例,责任认定书只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一种证据。要是没有它,只要能拿出其他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同样会受理案件。 那可以用哪些证据呢?像现场照片、证人说的话、监控视频等,都能用来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和经过。法院会查看双方提供的这些证据,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和划分责任。 所以,大家遇到类似纠纷,别因为没有责任认定书就不敢维权。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对具体的起诉流程和证据收集还有疑问,也可以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

8小时前

缺少责任认定书是否可提起诉讼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交通事故等纠纷里,没有责任认定书也能提起诉讼,因为它并非起诉的必要条件。责任认定书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一种证据。要是没有它,只要当事人能拿出其他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就会受理案件。 比如,当事人可以用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来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和经过。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具体案情,对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 所以,即便没有责任认定书,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家遇到这类情况,不用因为没有责任认定书就放弃维权,要积极收集其他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4小时前

一方失踪的离婚案件要怎么去起诉

律图攀枝花律师

律图攀枝花律师 最近回复:

伴侣失踪了想离婚,该怎么办?首先要找准管辖法院,一般去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就行。要是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起诉时,得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里要写清楚双方的基本信息,明确提出离婚的诉求,还要讲清楚对方失踪的情况。证据方面,可以找能证明对方失踪的材料,像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社区开的证明等。 把材料交给法院后,法院会用公告送达的办法通知被告。公告要发六十天,时间一到,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通知了。如果被告没来参加庭审,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说的情况来审理。要是能确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就会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遇到一方失踪起诉离婚的情况不用慌,按照这些步骤来,就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要是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4小时前

一方失踪的离婚案件要怎么去起诉

绵阳法务律师

绵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方失踪后起诉离婚,得先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来管辖。要是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起诉的时候,原告要向法院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得写清楚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也就是请求离婚,还要说明事实理由,比如对方失踪的情况。证据方面,可以提供对方失踪的证明,像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社区证明等。 法院受理之后,会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给被告送诉讼文书,公告期是六十天。公告期满,就视为送达了。要是被告没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审理。要是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给大家提个建议,起诉前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确保能证明对方失踪的事实。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材料。如果对法律程序不太清楚,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让他们提供更详细的指导。

6小时前

一方失踪的离婚案件要怎么去起诉

四川法务律师

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如果一方失踪,另一方想起诉离婚,第一步得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是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要是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辖。 决定起诉后,原告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在起诉状里,要写清楚双方的基本信息,明确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同时说明对方失踪的情况作为事实理由。证据方面,可以找能证明对方失踪的材料,像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社区开具的证明等。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并受理后,由于被告失踪,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给被告送诉讼文书。这个公告期是六十天,等六十天过去,就当作已经把文书送给被告了。要是到时候被告没来参加诉讼,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说的情况进行审理。要是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便被告没到场,也能做出准予离婚的缺席判决。 这里要注意,一定要准备好充分的能证明对方失踪的证据,不然可能影响法院对夫妻感情状况的判断。

6小时前

一方失踪的离婚案件要怎么去起诉

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生活里,要是遇到一方失踪,另一方想通过起诉来离婚,这其中有不少法律流程得了解。 先说说管辖法院的事儿。一般情况下,原告得去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不过,如果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是一个地方,那就得去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这就好比你平时住的地方和你户口所在地不一样,起诉离婚得去你常住的那个地儿的法院。 起诉的时候,原告要给法院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得写清楚双方的基本信息,像姓名、地址这些,还要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请求离婚,并且说明对方失踪的情况。证据方面,可以找找能证明对方失踪的材料,比如去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者社区开的证明。这些证据就像是你打官司的“武器”,能帮你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 法院受理后,会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给被告送诉讼文书。公告期是六十天,过了这六十天,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了。要是被告没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审理。要是法院觉得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就可以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建议:在发现对方失踪后,要尽快去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记录。收集社区证明等证据时,要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写起诉状时,要把事情描述清楚准确,这样能增加胜诉的几率。

7小时前

一方失踪的离婚案件要怎么去起诉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要是一方失踪了,想起诉离婚,得先搞清楚该去哪个法院告。一般情况下,去原告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就行。要是原告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的地方不一样,那就去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2、起诉的时候,原告得给法院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起诉状里面要写清楚双方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地址这些,还要说清楚自己的诉求,也就是想离婚,再讲讲为啥要离,把对方失踪的事儿说明白。证据方面,可以找能证明对方失踪的东西,像去公安局报案的记录,或者社区开的证明。 3、法院收到起诉后,会用登公告的办法给被告送打官司的相关文书,这个公告要登六十天。六十天到了,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了。要是被告没来参加庭审,法院就会根据原告交的证据和说的情况进行审理。要是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法院就可以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判决准许离婚。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