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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持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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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持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绿地、河道、空间、建(构)筑物、围墙(围栏)、交通工具、公共设施、升空器具等区域或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投影仪、招贴栏、画廊、布幅、道旗、标语、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宣传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城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内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三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规划与建设、市场监督与管理、国土、交通、园林、公安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规划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技术规范,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及公众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的,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城市道路路面、果皮箱、路名牌、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路名牌、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五)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日照,以及产生的噪音、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办公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者载体,不得设置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在广场、主要街道和商业繁华区不得设置支架式户外广告;

(二)在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牌面式户外广告;

(三)不得横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

(四)高架桥、过街天桥、透景围栏、道路隔离栏、护栏、路灯杆、建设工地围墙或者围栏、公共区域内设置的阅报栏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遵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

(三)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指引等有关设置技术规范及交通安全规定;

(四)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整体景观相协调;

(五)具备与城市夜景相协调的灯光设施;

(六)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一条 利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

(二)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

(三)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需设置镶嵌式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原建(构)筑物设计效果。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非公共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设置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场地、绿地,或者利用交通运输工具设置户外广告的,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整体规划后,由申请人持整体规划方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工作。属于新增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拍卖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规划与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所得收入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商品交易会及其他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在活动举办7日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电子显示屏(不含门楣式)广告和50平方米以上高杆广告以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满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处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予延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于设置期满后按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45日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设置许可自行失效,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设置、维护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用于公益宣传的电子显示屏、阅报栏、立柱式广告等专用户外广告应当突出公益宣传,并及时更新内容,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用于商业宣传的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者版面进行公益宣传,连续7日不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九条 逐步取消在城市内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已经许可设置,但许可期限未满的,应当符合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智能感光器,根据光线变化自动调节屏显亮度,不得产生光污染,并保持静音播放。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选择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三十一条 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施工监理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启闭户外广告灯光设施;

(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三)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灯光不亮及断亮,或者画面出现脱落、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在3日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清洗、油饰、粉刷;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六)遇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特殊气象条件时,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提倡户外广告设置人为其户外广告设施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不按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依法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其他管理信息及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举报投诉制度。

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确有违法行为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于公益宣传的专用广告设施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许可内容,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规定期限不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由原许可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决定,已经设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决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许可决定,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9日发布的《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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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10000块钱。但我只有他的电话和微信。没有住址和身份证。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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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皓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 有欠条、转账记录和对方真实姓名吗 沟催款过吗

53分钟前

女人因外遇想离婚,事情该怎么处理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女人要是因为有外遇想离婚,有两种办法,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先说协议离婚。女人得和丈夫就离婚这件事达成一致,还要商量好子女由谁抚养、家里的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处理等问题。商量妥当后,签订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之后,两人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之后,有三十天的冷静期,过了冷静期,双方再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 要是没办法和丈夫达成协议,女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要是法官觉得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而且调解也没用,就会判决离婚。不过要注意,因为女方有外遇这种过错行为,男方在离婚诉讼里有可能要求女方进行损害赔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法院也可能会更照顾男方。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不会单纯因为女方有外遇就直接把孩子判给男方,而是综合各种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陪伴孩子的时间等,来决定孩子跟谁生活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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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因外遇想离婚,事情该怎么处理

律图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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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要是因为有外遇想离婚,有两种途径可选。 先说协议离婚。这种方式下,女人得和丈夫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把离婚这件事好好商量商量。要商量的内容可不少,像两人都得同意离婚,孩子以后归谁抚养、抚养费怎么给,家里的财产怎么分,还有欠的债谁来还等等。商量好了之后,得写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把商量的结果都写清楚。然后两人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完之后,有三十天的冷静期,这三十天里双方都要再好好想想。过了冷静期,两人还得再一起去登记机关申请领离婚证,这样协议离婚才算完成。 要是和丈夫商量不拢,那女人就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了。女人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法院受理后,会先试着给两人调解调解,看看能不能让两人和好。要是发现两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也没用,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不过,因为女人有外遇这个过错,在离婚诉讼里,男方是有权利要求女人给损害赔偿的。而且在分财产的时候,法院可能会更照顾男方一些。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利益出发,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法律建议:女人在处理离婚问题时,要尽量保持理性,和丈夫好好沟通。如果选择诉讼离婚,最好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法律问题上吃亏。

1小时前

女人因外遇想离婚,事情该怎么处理

律图塘沽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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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人要是因为有外遇想离婚,有两种办法,一个是协议离婚,另一个是诉讼离婚。 2、要是选择协议离婚,女人得和丈夫商量好离婚这件事,还有孩子归谁养、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处理这些事儿。商量好了之后,签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然后两人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完了,有三十天的冷静期,过了冷静期,两人还得再去登记机关申请领离婚证。 3、要是和丈夫商量不拢,女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会先试着调解。要是法官觉得两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也不管用,就会判决离婚。因为女方有外遇这个过错,男方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有可能要求女方给赔偿,而且在分财产的时候,法院可能会多照顾男方一些。 4、关于孩子归谁抚养,法院会按照怎么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就怎么判的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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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因外遇想离婚,事情该怎么处理

天津法务律师

天津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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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时前

女人因外遇想离婚,事情该怎么处理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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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因外遇想离婚,有两种方式可选。 一种是协议离婚。女人要和丈夫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情商量好,签一份书面离婚协议。之后,两人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从申请开始算,有三十天冷静期,过了冷静期,双方再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要是和丈夫达不成协议,女人可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会先调解,如果发现两人感情确实破裂,调解也没用,就会判决离婚。但因为女方有外遇过错,在离婚官司里,男方可能会要求损害赔偿,而且财产分割可能会更照顾男方。孩子抚养权方面,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建议女人先尽量和丈夫好好协商,争取协议离婚,好聚好散。要是实在谈不拢再考虑诉讼,但要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的赔偿和财产分割不利情况的准备。要重视子女的权益,积极配合法院保障孩子未来生活。

53分钟前

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一定要担责吗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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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会担责吗?答案是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但大概率要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 在刑事责任上,犯罪一般是谁干的谁担责。要是未成年人达到了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那他得自己承担刑事处罚,父母通常不用跟着受刑事处罚。不过,要是父母教唆或者帮助未成年人杀人,那父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因为未成年人大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是他们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就得承担侵权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得给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像医疗费、丧葬费这些都得赔。不过,如果父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那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所以,家长们一定要履行好监护教育责任,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此类悲剧发生。要是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小时前

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一定要担责吗

律图广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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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来聊聊未成年人杀人,父母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是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一般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要是未成年人达到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就得自己负刑责,正常情况下父母不用承担孩子的刑事处罚。不过呢,要是父母存在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杀人这类行为,那父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说说民事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得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像医疗费、丧葬费这些费用都得赔。不过,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那侵权责任是可以减轻的。 所以说,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不一定直接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等责任可能是跑不了的。父母平时要多注意尽到监护职责,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万一真遇到这样的事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己的责任。

2小时前

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一定要担责吗

律图防城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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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不一定直接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 先说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责任一般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要是未成年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那就要对自己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父母不用替他们接受刑事处罚。不过也有例外,如果父母存在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杀人这类行为,那父母自己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说说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当未成年人杀了人,父母就得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像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这些费用。不过,如果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平时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那么可以适当减轻他们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父母虽然可能不用直接背刑事上的锅,但在民事赔偿这一块,大概率是跑不了的,除非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义务。

3小时前

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一定要担责吗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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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事件,父母是否担责是个复杂的问题。在法律层面,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有不同的判定规则。 从刑事责任来看,犯罪行为是由实施者自己负责的。要是未成年人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那他就得为杀人行为承担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下,父母不用跟着承担孩子的刑事处罚。但要是父母教唆或者帮助未成年人去杀人,那父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父母给孩子提供杀人工具,或者怂恿孩子去实施杀人行为,这种情况下父母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民事责任方面,因为未成年人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得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像医疗费、丧葬费这些费用都得赔。不过,如果父母平时尽到了监护职责,比如经常教育孩子遵守法律、关爱他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考虑减轻他们的侵权责任。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父母平时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让孩子知法守法。一旦发生类似不幸事件,要积极配合处理,主动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这样也有利于事情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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