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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2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规模管控、土地供应和收回、土地盘活利用、监督管理、附则6章42条,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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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规划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决定土地利用重大事项,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以及考核评价体系,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保障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自觉遵守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节约集约用地义务,承担违法、违约用地责任。

第二章 规模管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依法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对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的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适时调整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核减建设用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专项规划,并突出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土地供应率、存量土地利用率等节约集约效益指标,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严格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严格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用地准入要求,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投入产出比,优化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地资源配置。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政策,开展农村空闲和低效用地整治,提高城镇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比例。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分别设立。地上、地下单独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依照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满足消防、城市防洪、环境保护和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要求的,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和商业服务、物流仓储以及人防与避灾等设施;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第三章 土地供应和收回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反映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通过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工业、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环境损害成本等,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土地的起始价和底价。标底、起始价和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并公布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公布满5年的应当调整;根据市场情况不需要作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未作调整或者未重新公布的,不得用于宗地地价评估。

第十六条工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业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和产业政策等,在法定最高年期内,确定不同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七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供应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件及方式、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并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对已经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者达到预期利用目标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多层标准厂房,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以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优先将空闲、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储备。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租赁、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提前收回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协商收回的办法,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

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四至范围等事项,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范围内张贴公告30日,并同时在负责收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等情况,评估确定土地补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过划拨价款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对土地的投入状况等,评估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后予以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人未支付过划拨价款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主动要求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收回,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与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并办理收回和补偿手续。

闲置土地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对土地的投入状况等,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后予以补偿。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四至范围等事项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贴公告30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盘活利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低效利用的土地的范围确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推进产业空间的整合与集聚,加大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的改造,引导工业用地合理置换。

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和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进行技术改造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后重建、厂房加层、改造扩建、地下空间开发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符合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从事旅游、物品储运、农产品销售经营的,应当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可以保留其土地用途暂不变更。但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十条因政府主导实施城市、镇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根据城市、镇规划,按照等价原则以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低效用地依法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再利用。

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或者联合对低效用地依法进行再开发,对废弃地实行再利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再开发的项目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除外。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

第三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保护优质耕地、优化城镇发展和工业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需要,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相对集中的形式进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集中建造多层公寓,提倡建造高层公寓,不得建造单门独户式住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推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控制单门独户式住宅建造。

村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鼓励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等项目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鼓励农村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补偿)等方式收回空闲、多余的宅基地。

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或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整治、复垦和利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调查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全面掌握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和投入产出情况、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情况。具体调查和评价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监测与监督机制,对土地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以及土地出让金(租金)收缴等履约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强度、单位用地投入产出比等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涉及城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比例等指标)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其部门网站上公布土地的审批办理、征收实施和土地供应、合同履行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单位、个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可以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者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地单位、个人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划拨用地、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等目录规定供地的;

(二)对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以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供地的;

(三)基准地价满5年未作调整或者未重新公布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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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算作父母杀害子女情况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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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杀害子女,简单来说就是父母故意去非法结束子女的生命。这种行为在生活中有多种表现。 直接暴力的情况很容易理解,就像父母拿着凶器去殴打子女,用刀砍子女,或者勒住子女的脖子,这些行为会直接让子女死亡。间接行为也不少见,有些父母明明知道自己的某些做法会让子女有生命危险,却还是这么做。比如把年幼的孩子丢在危险的地方,像荒郊野外或者水流湍急的河边;还有孩子生了重病,父母却不给孩子医治,最后导致孩子死亡。另外,还有一些隐蔽的方式,例如给孩子投毒,或者利用危险动物去伤害孩子,这些也都属于父母杀害子女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刑法》规定得很明确,如果是故意杀人,处罚是很严厉的。一般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情节相对轻一些,也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父母来说,一定要清楚,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有生存的权利。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和问题,都不能用伤害孩子生命的方式去解决。如果和孩子之间有矛盾或者孩子出现问题,要通过合理沟通、寻求专业帮助等合法途径来处理。一旦做出杀害子女的行为,那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自己也将陷入痛苦的深渊。

4小时前

哪些行为可算作父母杀害子女情况

律图大足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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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杀害子女,就是指父母故意去非法剥夺自己子女的性命。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 2、这种行为有不少常见的情况。有的父母会直接动手,用暴力的方式杀害子女,像拿着凶器去殴打孩子,用刀砍孩子,或者勒孩子的脖子等,这些直接的暴力手段会让孩子死亡。 3、也有一些是间接的行为。有些父母明明知道自己做的事会让孩子有生命危险,却还是去做。比如把年纪小的孩子扔到危险的地方,或者孩子得了重病却不给治疗,最后导致孩子死亡。 4、还有一些比较隐蔽的方式。有些父母通过投毒,或者利用危险的动物去伤害孩子,最终造成孩子死亡,这些也都算父母杀害子女的情况。 5、从法律层面来说,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是故意杀人,一般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要是情节相对轻一些,也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6、父母杀害子女这种事,严重违背了人伦道德和法律规定。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对家庭伦理重视程度的提升,这类行为未来必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法律的严厉惩处。

5小时前

哪些行为可算作父母杀害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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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杀害子女,就是故意非法把子女的生命剥夺。常见的杀害方式有这几种。一种是直接的暴力手段,像用凶器殴打、拿刀砍、勒脖子等,直接让子女死亡。还有间接的行为,父母心里清楚有些行为会威胁到子女生命,还是去做,比如把年幼的子女扔到危险的地方,或者孩子得了重病却不给医治,最终导致子女死亡。另外,通过投毒、利用危险动物伤害等隐蔽办法造成子女死亡,也属于这种情况。 按照《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情节比较轻,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父母杀害子女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人伦道德和法律规定,肯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大家一定要清楚,生命至高无上,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尤其是父母对子女,更应该履行好抚养和保护的责任。

7小时前

哪些行为可算作父母杀害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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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杀害子女,就是故意且非法地剥夺子女生命的行为。下面来讲讲常见情形。 有些是直接暴力行为,像用凶器殴打子女、拿刀砍或勒子女的脖子,这类行为能直接导致子女死亡。还有间接行为,有些父母明知某些行为会危及子女生命,却还是去做,比如把年幼的孩子遗弃在危险环境里,或者孩子得了重病也不给医治,最终导致子女死亡。除此之外,还包括相对隐蔽的方式,比如投毒、利用危险动物伤害子女,造成子女死亡的,也属于父母杀害子女的情形。 依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情节较轻,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父母杀害子女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人伦道德和法律规定,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发现这类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让法律来维护正义和受害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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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算作父母杀害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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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前

哪一方要承担打离婚官司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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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会产生不少费用,大家得心里有数。首先是诉讼费,一般起诉时原告要先把这笔钱交了,最后通常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不过,如果离婚案子最后是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又或者是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诉讼费能减半。 要是双方都有责任,法院会看双方责任大小来确定分担比例。有些离婚案里,双方在离婚这件事上没啥明显的过错责任划分,法院可能就会判双方各承担一半诉讼费。 除了诉讼费,还可能有保全费、评估费这些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是申请的一方先垫着,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定由谁承担。另外还有律师代理费,这个是请律师的那一方自己负责。大家打离婚官司时,要提前了解这些费用情况,做好相应准备,避免出现费用方面的困扰。要是对费用承担还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3小时前

哪一方要承担打离婚官司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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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的费用主要是诉讼费。一般是原告起诉时先垫付,最后败诉方承担这笔费用。不过,要是离婚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再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能减半收取。 要是双方都有责任,法院通常会根据责任大小来确定分担比例。有些离婚案件里,双方对离婚没有明显的过错责任划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双方各承担一半诉讼费。 除了诉讼费,打离婚官司还可能有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一般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承担方。而请律师产生的代理费,是由请律师的一方自己承担。 给大家的建议是,如果打算打离婚官司,要提前了解这些费用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支出心中有数。申请费用支出项目时,需考虑清楚,避免不必要的花费。同时,选择律师时也要综合考量费用和服务质量等因素。

4小时前

哪一方要承担打离婚官司产生的费用

律图沙坪坝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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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会产生一些费用,主要是诉讼费。通常在起诉的时候,原告要先把这笔诉讼费交了,最后官司打完,一般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不过呢,如果离婚案子最后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了,又或者案子是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那诉讼费就能减半。 要是双方在这场离婚官司里都有责任,法院一般会看看双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要承担多少诉讼费。有些离婚案子里,双方在离婚这件事上没有特别明显的过错责任区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就会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诉讼费。 除了诉讼费之外,打离婚官司还可能有保全费、评估费这些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是申请的一方先垫着,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到底由谁承担。另外,要是请了律师,律师代理费得请律师的那一方自己出。所以大家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对这些费用情况心里要有个数,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4小时前

哪一方要承担打离婚官司产生的费用

重庆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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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时,费用问题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其中诉讼费是主要的一项,通常在原告起诉的时候,得先把这笔钱垫上。不过最后这钱由谁出呢,得看官司谁输谁赢,败诉的那一方要承担诉讼费。要是离婚案子最后通过调解解决了,或者当事人自己申请撤诉,又或者是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这时候诉讼费就能减半收取,能省不少钱呢。 要是夫妻双方在这场离婚官司里都有责任,法院就会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要分担的费用比例。有些离婚案子里,双方在离婚这件事上没什么明显的过错责任划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就会判决双方各掏一半的诉讼费。 除了诉讼费,打离婚官司还可能会有保全费、评估费这些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是申请的一方先把钱垫上,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到底由谁来承担。还有律师代理费,这个很好理解,就是谁请律师,这笔费用就由谁自己出。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在打离婚官司前,一定要对可能产生的费用有个清晰的了解。可以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看看自己的情况大概会产生哪些费用,心里有个底。而且在打官司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尽量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费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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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方要承担打离婚官司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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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离婚官司的费用里,最主要的就是诉讼费。一般来说,原告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得先把这笔费用交了。等官司打完,最终这笔钱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要是离婚案子最后通过调解把事儿解决了,或者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又或者法院用简易程序来审理这个案子,那诉讼费就能减半收取。 2、要是双方在这场离婚官司里都有责任,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要承担多少诉讼费。有些离婚案子里,双方在离婚这件事上没有特别明显的谁对谁错,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就会判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诉讼费。 3、除了诉讼费之外,打离婚官司可能还会有保全费、评估费这些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由申请的一方先垫着,最后法院会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到底由谁来承担。而请律师的费用,就只能是请律师的那一方自己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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