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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有序运营和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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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有序运营和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际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区域范围及其核心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确定。

第三条(区域功能)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国际旅游度假区整合周边旅游资源联动发展,建成能级高、辐射强的国际化旅游度假区域和主题游乐、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业零售、体育休闲等产业的集聚区域。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拟订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参与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开发保护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区域内的土地前期开发,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日常管理事务;

(五)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应急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六)统筹协调区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执法、驻区服务等工作;

(七)指导区域功能开发,促进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八)组织起草区域内的消防、建设工程、市容景观、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标准化建设;

(九)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建设主体)

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开发建设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运营保障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及修订,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相关评价文件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专项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开发保护)

管委会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制定并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定,协调周边区域开发保护工作。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绿化市容、规划土地、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管理依据。

第九条(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或者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管委会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确定。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二)开发保护管理;

(三)相关道路、河道、环卫等基础设施的综合养护,统筹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维护质量管理;

(四)相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申报管理;

(六)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

(七)公安、消防、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急救医疗、气象服务、建筑渣土处置和大型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便民惠民服务,做好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维护、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统筹协调旅游投诉处理。

管委会应当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导览、咨询等服务,发布交通、泊车、客流等信息。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

国际旅游度假区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管委会作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区域内运营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汛防台应对的协作机制;

(四)整合、储备区域内的应急资源;

(五)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际旅游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管理)

管委会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运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区域内交通和客流情况、应急管理、安全管理等信息,为国际旅游度假区的运营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并做好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

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公用事业单位、运营管理企业应当向综合信息平台提供涉及区域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信息。

第十四条(交通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营保障方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客流管理)

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运营管理企业、相关驻区机构制定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客流控制方案,开展日常客流监测和安全监督管理。

管委会负责核定国际旅游度假区内景区的客流最大承载量,并指导景区公布经核定的客流最大承载量。

第十六条(协调执法)

管委会负责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做好区域内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驻区服务)

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化、知识产权、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设立驻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支持政策)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支持和保障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十九条(合作发展)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动国际旅游度假区对外旅游合作与发展。

第二十条(经营者与旅游者)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向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维护公共秩序,爱护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贩卖有价票证,非法客运,非法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攀爬建筑,翻越或者破坏围(护)栏等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流浪乞讨,随地躺卧、露宿,在公共水域游泳、垂钓、捕捞等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行为;

(六)携带犬只进入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管理)

直升机、无人驾驶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气象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起降、飞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禁止行为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小型航空器或者空飘物未经批准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理规定,但对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安全管理造成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的《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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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集资诈骗90多万属于数额巨大,通常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具体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由法院判定。 法律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集资诈骗90多万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然而,法院量刑并非仅依据数额,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都会影响最终量刑。若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也可能在量刑上得到从宽处理。所以,具体量刑需结合实际案情和证据,由法院依法判定。如果遇到集资诈骗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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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90多万属于数额巨大,法定量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1.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重要考量因素,主犯和从犯量刑会有区别。 2.若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3.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也可能在量刑上得到从宽处理。这有助于弥补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 具体量刑需结合实际案情和证据,由法院依法判定。建议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调查,争取自首、退赃退赔等情节,以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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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侵权行为: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致使他人受损,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各侵权人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进行赔偿。 (2)共同危险行为:多人实施危及他人安全行为,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所有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促使大家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危险行为。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像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或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时,相关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要求合伙人在合作中谨慎决策。 (5)担保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提醒:不同连带责任情形下责任承担有差异,面临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以获准确分析和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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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遇到侵权纠纷时,若发现是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损,被侵权人可要求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损失。 (二)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受害者可向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主张连带责任赔偿。 (三)在代理关系里,若委托书授权不明或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被代理人可要求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经营中,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五)在担保合同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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