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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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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控告,依法核查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控告人。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总则、导则、细则,总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导则、细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辖区范围内镇和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或者镇的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审定:

(一)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市辖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涉及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报送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城市、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改造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依法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符合经批准的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生态文明建设、产业发展、安全生产、林地保护、教育、医疗、体育等各类规划相衔接;

(五)不得违反城市、镇的总体规划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蓝线、黄线、紫线、绿线等控制要求;

(六)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

(七)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八)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鼓励运用新技术编制、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科学性、严肃性、前瞻性。

第十二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则、导则、细则三级规划体系,分别对应城市的组团、单元和地块三个层次。

总则的范围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团及单元规划,结合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城市空间布局结构等要素确定。

导则的范围根据总则确定,面积约为1至5平方公里。

细则的范围根据导则确定,面积约为0.1至0.5平方公里。

第十三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团及单元划定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组团边界,确定组团发展定位及建设容量等内容;

(二)划分组团范围内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确定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空间结构等内容;

(三)确定城市蓝线、黄线、紫线、绿线的控制要求;

(四)确定路网结构、密度和城市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的宽度、控制点坐标、主要交叉口形式;

(五)确定主要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布局;

(六)确定城市、组团、单元范围内的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七)原则上按照1至5平方公里范围,在组团内划分若干单元,划分各单元的规划边界,确定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等内容;

(八)确定组团和单元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建筑高度等城市设计引导内容;

(九)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校核单元范围,划定单元边界,确定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等内容;

(二)全面详细了解所在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和规划审批及其实施情况;

(三)依据总则,原则上按照0.1至0.5平方公里范围,在单元内划分若干地块,划分各地块的规划边界,确定地块的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综合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内容;

(四)细化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规模、布局及其他控制性要求;

(五)详细确定各级道路的规划断面、控制点坐标及高程、交叉口形式及路口展宽渠化措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位置、人行地下通道或者过街天桥等设施的位置;

(六)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布置;

(七)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八)确定各地块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等城市设计引导内容。

第十五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校核地块范围,划定地块边界,确定地块的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等内容;

(二)确定地块内各类建筑容量要求,概算新增建筑量、拆除建筑量和保留建筑量的规模及比例,并且作经济评价分析;

(三)按照土地使用权属完整性和便于土地出让的原则,进一步细分至子地块;

(四)依据导则确定子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建筑退界、停车泊位、出入口方位等控制要求;

(五)落实总则、导则中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等规划控制内容,同步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第十六条 编制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本辖区范围内规划管理的实际确定具体内容。

编制市辖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具体内容,并且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进行初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且通过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公告应当载明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整理和组织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结合征求意见和论证情况,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导则和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审定,其具体程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定导则、细则。

市辖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报送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且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

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规划的具体范围、生效时间、查询方式,在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规划展览馆、主要公共场所公布规划内容。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需要在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及时布局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的,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先行组织编制细则,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并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公布和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和现状资料等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平台,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监督、维护、档案资料、信息查询等纳入数字化信息平台管理。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

在规划区内进行土地供应、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性质及面积、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许可的内容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依据的城市或者镇的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目标、功能与布局发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市的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建设,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执行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者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中经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的。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细则修改的具体条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衔接各类专项规划,结合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修改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且经同意后,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报批、重新公布和报送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或者镇的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分析评估,有计划地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完善。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依法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照城市或者镇的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编制、审批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五)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六)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城乡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6日以通知形式发文施行的《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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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别在群里对骂,也不要删除原始记录。关键看三点:内容能否指向你、是否使用侮辱性言辞或捏造事实、群内有多少人能看到。若群成员较多或并非私密小群,可能侵害你的名誉权。 建议先固定证据:连续录屏,截图要包含群名称、成员数量、发布者昵称头像、发布时间、完整对话;保留手机原始载体,重要内容可公证。随后可要求发布者删除、道歉;要求群主或管理员删除、屏蔽、移出;向平台投诉。若属公然侮辱,可向属地派出所报案;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可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注意:仅私下口角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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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让总包班组消缺出事责任怎么定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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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相关责任认定问题时,得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 从法律关系角度来说,要是业主直接让总包班组开展消缺工作,就得看看这符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是合同里把消缺工作的流程和负责主体都写得明明白白,业主却私自要求,那业主可能就有错。要是合同没说清楚,就得参考行业里大家通常的做法来判断。 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如果业主在指示或者选任上有错误,比如让总包班组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干活,或者让没有相应资格的人操作,那业主就得为可能产生的事故赔偿。举个例子,业主明明知道现场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还要求进行消缺工作,结果出了事,业主肯定得担责。 对于总包班组,他们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要是班组自己违规操作,安全管理也没做好,那出了事故他们也得负责。像班组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干活,或者班组没给员工做必要的安全培训,都得承担相应后果。 要是事故还和其他方面有关,比如监理单位没好好履行监督的职责,那监理单位也可能要担一部分责任。 通常情况下,会根据各方的错误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出了事之后,各方可以先坐下来商量解决办法。要是商量不拢,就可以去法院,让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分清责任。建议各方在日常工作中都严格遵守合同和相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遇到复杂的责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小时前

业主让总包班组消缺出事责任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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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日喀则律师 最近回复:

1、认定责任得把好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从法律关系来讲,要是业主直接让总包班组去做消缺工作,得看看这个行为符不符合合同里的规定。要是合同明确写了消缺工作的流程和由谁来做,业主自己随便要求,那可能就有错。要是合同没说清楚,就得参考行业里通常的做法来判断。 2、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是业主在指示或者选人的时候有过错,像让总包班组在不安全的条件下干活,或者让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操作,那业主就得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举个例子,业主明明知道现场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还要求进行消缺,结果出了事故,业主肯定要负责。 3、对于总包班组,他们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义务。要是班组自己有违规操作、安全管理没做好等情况,那他们也要对事故负责。比如说,班组里的人没按照操作规范干活,或者班组没有给员工做必要的安全培训,那他们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4、要是事故还涉及其他方面,像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监督的责任,那他们可能也要担一点责。 5、一般来说,要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各方可以先坐下来商量解决办法,要是商量不通,就可以走法律诉讼的途径,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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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让总包班组消缺出事责任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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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缺工作出事故,责任划分让人头疼。下面从关键主体出发,讲讲消缺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对于业主,如果直接让总包班组开展消缺工作,得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明确了消缺流程和主体,业主擅自要求,那可能就有过错;合同没明确的话,就得结合行业习惯判断。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要是业主指示、选任有问题,像让班组在不安全条件作业,或让没资质的人操作,业主就要担赔偿责任。举个例子,现场没安全措施,业主还要求消缺并导致事故,那业主肯定得负责。 总包班组也有安全生产的义务,要是违规操作、安全管理没做好,也得对事故负责。比如,员工没按规程干活,或者班组没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同样要担责。 另外,要是监理单位没尽监督职责,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常,要按照各方过错程度来定责任比例。出了事故,各方可以先协商,能商量好自然最好;要是协商不成,就只能到法院打官司,让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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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让总包班组消缺出事责任怎么定

西藏法务律师

西藏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认定责任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先从法律关系分析,若业主直接让总包班组做消缺工作,要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是合同明确了消缺工作流程和主体,业主擅自要求就可能有过错。若合同没明确,就结合行业惯例判断。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若业主有指示、选任过错,像要求总包班组在不安全条件下作业,或让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业主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如业主明知现场没安全防护措施还要求消缺,导致事故,业主就要担责。 总包班组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义务。若班组自身违规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也要对事故负责。例如班组人员没按规程作业,或班组没对员工进行必要安全培训,就得担责。 若事故涉及其他主体,如监理单位没履行监督职责,也可能担责。 通常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各方可先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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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让总包班组消缺出事责任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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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消缺工作事故责任时,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 先说业主这边,如果业主直接让总包班组做消缺工作,得看这符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是合同里明确写了消缺工作该咋操作、由谁负责,业主自作主张要求,那业主可能就有错。要是合同没说清楚,就得结合行业里通常的做法来判断了。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如果业主存在指示、选任方面的错误,像让总包班组在不安全的条件下干活,或者让没有相应资质的人操作,那业主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业主明知道现场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还要求进行消缺工作,结果出了事故,业主就跑不了责任。 再看总包班组,它们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义务。要是班组自己操作违规,安全管理又没做到位,对于事故也得负责。像班组里的人不按操作规程干活,或者班组没给员工做必要的安全培训,就得承担相应后果。 要是事故还跟其他主体有关系,比如监理单位没好好履行监督的责任,那监理单位可能也得担责。 一般都是按照各方过错的程度来确定各自承担多大的责任。出了事之后,各方可以先坐下来协商解决。要是商量不拢,那就只能去法院打官司,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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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道时被后车超车刮蹭,责任如何判定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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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道时被后车超车刮蹭了,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呢?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基本的判断准则就是交通法规里的路权规定和过错原则。 要是变道车辆还没完成变道,大部分车身还在原来车道,这时被后车超车刮蹭,后车很可能要担主要责任。为啥呢?因为这时候变道车辆基本上是在自己车道正常行驶,后车超车得保证安全才行。如果后车没和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或者操作不当导致刮蹭,那它就得为自己的过错负责。 要是变道车辆已经基本完成变道,车身全部或者大部分都进入了新的车道,后车超车时刮蹭到了,而且变道车没有其他违规行为,那后车可能要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毕竟后车超车前得观察好前方路况,确保安全才能超,没做到就是有过错。 不过,如果变道车辆在变道时没按规定提前打转向灯,或者在不适合变道的情况下强行变道,影响了后车正常行驶,哪怕是被后车超车刮蹭了,变道车也可能要担主要责任。因为它违反了变道规则,对事故发生有过错。 在实际中,最终的责任判定要以交警现场勘查和调查结果为准。所以要是遇到这种事故,得赶紧报警,并且保护好现场。交警会通过勘查、检验等方式收集证据,然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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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道时被后车超车刮蹭,责任如何判定

律图永川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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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开车,变道时被后车超车刮蹭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判定有一套依据,关键在于交通法规里的路权规定和过错原则。 要是变道车辆还没完成变道,车身大部分还在原来车道,这时后车超车发生刮蹭,后车很可能要担主要责任。这就好比人家好好在自己道上走,你要超车就得保证安全。后车要是没和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或者操作不当,那出了事就得为自己的过错负责。 当变道车辆基本完成变道,车身全部或者大部分进入新的车道,后车超车刮蹭,要是变道车没有其他违规行为,后车可能要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开车超车得先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确保安全了才能超,后车没做到这点就是有过错。 但如果变道车辆在变道时没按规定提前打转向灯,或者在不适合变道的时候强行变道,影响了后车正常行驶,哪怕被后车超车刮蹭,变道车也可能担主要责任。毕竟它违反了变道规则,对事故发生有过错。 不过实际的责任判定,还是得看交警现场勘查和调查的结果。要是遇到这种事故,得赶紧报警,保护好现场。交警会通过勘查、检验等方式收集证据,然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大家开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遇到事故冷静处理,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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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道时被后车超车刮蹭,责任如何判定

重庆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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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道时要是和后车发生刮蹭,责任怎么定得看具体情况,基本是按照交通法规里的路权规定和谁有错谁担责的原则来判断。 2、要是变道车还没完成变道,大部分车身还在原来车道,这时被后车超车并刮蹭,后车很可能要负主要责任。这是因为变道车基本是在自己车道正常行驶,后车超车得保证安全,要是没保持好安全距离或者操作不对导致刮蹭,它就得为自己的错误负责。 3、要是变道车基本完成了变道动作,整个车身或者大部分已经到了新的车道,后车超车时刮蹭到了它,而且变道车也没有其他违规行为,那后车可能要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后车超车得观察前面路况,确保安全才能超,没做到就是它有错。 4、要是变道车变道时没按规定提前打转向灯,或者在不适合变道的时候强行变道,影响了后车正常行驶,哪怕是被后车超车刮蹭了,变道车也可能要担主要责任。毕竟它违反了变道规则,对事故发生有过错。 5、实际的责任判断还是要以交警到现场勘查和调查的结果为准。要是遇到这种事故,得赶紧报警,并且保留好现场,让交警通过勘查、检验等办法收集证据,然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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