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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二十一条,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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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有轨电车(不含轻轨、地铁)、出租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包括:

(一)公共交通枢纽、首末站、中途站(含港湾式停靠站);

(二)公共交通保养场、调度室、专用停车场、修理厂;

(三)公共交通专用加油(气)站、充电配套设施、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

(四)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信号;

(五)公共交通站杆、站牌、候车亭;

(六)公共交通安全监控系统;

(七)其他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在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条 市、双阳区、九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作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建设应当优先规划实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第七条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第八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政府投入为主,政府投入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

第九条 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对现有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立体开发。

第十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修建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第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配建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配建。

第十三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维护,确保发挥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覆盖、涂改公交站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进行新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

(二)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

(三)覆盖、涂改公交站牌的。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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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重婚行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结婚登记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其依法侦查处理。 (二)也可以作为自诉人,准备好刑事自诉状和证据材料,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若重婚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可等待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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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重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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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罪指有配偶还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结婚。 2.立案标准:一是有两个法律婚,即和配偶登记后又和他人登记;二是先有法律婚,后和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三是自己无配偶,明知对方有配偶还登记或同居。 3.发现重婚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它依法侦查处理。重婚罪属自诉案件,检察院也能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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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有多种情形会被认定,发现重婚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该罪既属自诉案件也可由检察院公诉。 法律解析: 重婚罪的认定包含几种情况。一是存在两个法律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可能通过欺骗登记机关或与工作人员串通领证;二是先法律婚后事实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和他人虽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三是本身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对于重婚行为,法律规定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侦查处理。重婚罪具有特殊性,既允许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诉,也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重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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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行为不仅破坏家庭关系,也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发现重婚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侦查处理。重婚罪属自诉案件,当事人可自行向法院起诉,也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为避免和应对重婚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重婚罪的法律后果,树立正确婚姻观。 2.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审查,防止重婚情况发生。 3.日常生活中,若发现重婚线索,及时收集证据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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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罪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两个法律婚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可能存在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证或与工作人员串通领证的情况。 (2)第二种是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有配偶者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3)第三种是无配偶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 (4)发现重婚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侦查处理。重婚罪既属自诉案件,也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提醒: 遭遇重婚情况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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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司法机关的批准。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处于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阶段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4.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对案件进行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准许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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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能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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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时可申请取保候审。具体情形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需继续处理。 (2)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申请时需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需符合无案件牵连、有履行保证能力、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等条件,保证金数额由司法机关依案件情况确定并存入指定账户。 (3)司法机关会根据环境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是否存在再犯风险等,对取保候审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提醒: 环境犯罪申请取保候审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若案件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生态损害等,可能因存在社会危险性不被批准,建议申请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案件适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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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能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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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申请。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申请。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申请。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申请。 (二)确定申请主体并准备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需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保证金数额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三)等待司法机关审查决定。司法机关会结合环境犯罪的具体情节,如环境损害程度、是否积极修复环境、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等,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然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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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案件中的涉案人员可申请取保候审,但需满足法定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这类较轻刑罚,或虽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后不会危害社会;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哺乳自己婴儿的,以及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未办结的,均符合申请情形。 申请取保候审时,涉案人员本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有权提出申请,需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最终是否批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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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能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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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环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司法机关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决定是否准许。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涉及环境犯罪相关问题,对取保候审申请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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