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物权法自施行以后,很多实际问题亟需解决。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个别问题作出了两个单行解释,分别为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2016-02-22

  • 实施时间:2016-03-01

  • 时 效  性:失效

  •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条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查看更多>>

2小时前

人在宾馆自杀死亡宾馆有责任吗?

殷德友律师

殷德友律师 最近回复:

宾馆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有义务保障住客的人身安全。如果宾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失,比如安全设施不完善或未尽到提醒、救助义务,导致住客自杀,宾馆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若宾馆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住客自杀属于个人行为,宾馆通常不承担责任。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小时前

因情愿纠纷造死亡的案件要怎样。申请律师?

朱白兰律师

朱白兰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2小时前

安徽空置两年的房,物业费没有折扣,打12345问了?

殷德友律师

殷德友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相关法规,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仍需承担物业费。不过,具体物业费用是否有折扣,需要根据您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约定以及当地政策。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小时前

合同没到期不交房租可以起诉吗?

殷德友律师

殷德友律师 最近回复:

当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的时间和金额,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房租,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小时前

双方15岁未成年发生关系导致怀孕男方需赔多少钱?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这个情况是可以去协商的呀

2小时前

因情愿纠纷造死亡的案件要怎样。申请律师?

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具体情况电话联系您

2小时前

双方15岁未成年发生关系导致怀孕男方需赔多少钱?

朱白兰律师

朱白兰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2小时前

父母离婚后我作为刚成年的儿子该怎么办?

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具体情况电话联系您

2小时前

车在车位停着被撞人死了谁负责?

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具体情况电话联系您

2小时前

交通事故被终身禁驾可以解除吗?

殷德友律师

殷德友律师 最近回复: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如果因交通事故被终身禁驾,通常是因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一旦被终身禁驾,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解除的。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认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对禁驾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