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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等而制定的。

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令第486号 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全文包括总则、机构设置管理、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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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二十九条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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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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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不能有补偿?答案是一般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要是需要护理,单位得负责。 要是单位没安排人护理,家人照顾了,通常能拿到补偿。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况:护理人员有收入,就按误工费来算,也就是护理期间实际少赚的钱;护理人员没收入或者请护工,就参考当地同等级别护工的报酬标准。 实际操作时,工伤职工或者家属得赶紧跟单位说需要护理。要是单位不想担这个责任,职工可以收集证据,像医院开的护理证明、家人护理的误工损失证明等。之后可以先和单位协商,要是协商不成,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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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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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通常能获得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所在单位要负责。 要是单位没安排人护理,由家人照顾,一般能有补偿。补偿标准分情况,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规定算,也就是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人员没收入或者雇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算。 实际操作时,工伤职工或家属得及时跟单位提出护理需求。要是单位拒绝承担护理责任,工伤职工可以收集证据,像医院开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家人护理产生误工损失的证明等。之后可以和单位协商,也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申请劳动仲裁,以此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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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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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时,如果是家人来照顾,一般是能拿到补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停工留薪期,如果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这个护理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 要是单位没安排人护理,而是家人来照顾,通常就可以得到相应补偿。补偿标准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就按照误工费的规定来算,也就是护理人员因为护理伤者实际减少的那部分收入。要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请了护工来护理,那就参照当地护工做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补偿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职工或者家属得及时跟单位提出护理需求。要是单位不肯承担护理责任,也别慌,工伤职工可以收集一些相关证据,像是医院给出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家人因为护理而产生误工损失的证明等等。之后呢,可以先跟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用补偿。要是协商不成,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这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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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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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在家休养时,家人照顾往往能得到一定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要是需要护理,单位就得负责安排。 要是单位没安排护理,由家人来照顾,家人通常能拿到补偿。补偿标准有不同情况,如果护理的家人有工作有收入,就按照误工费来算,也就是因为照顾伤者实际少挣的钱。要是护理的家人没工作,或者请了护工,就按照当地护工做同等级别护理的报酬标准来算。 在实际生活里,工伤职工或者家属要赶快跟单位说需要护理。有些单位可能会拒绝承担护理责任,这时候工伤职工得留个心眼收集证据。像医院开的需要护理的证明,还有家人因为护理耽误工作少挣钱的证明,这些都很重要。拿到证据后,就可以采取一些办法维权。可以先和单位好好协商,把事情说清楚。要是协商不行,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政府部门帮忙解决。要是还是解决不了,就去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让单位支付护理费用补偿。这样,工伤职工和家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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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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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在家休养,要是家人来照顾,一般能拿到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单位就得负责到位。 2、要是单位没安排人护理,家属顶上照顾了,通常就有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得这么算:护理的家人要是有工作有收入,就按误工费来,也就是护理这段时间实际少挣了多少;要是护理的家人没收入,或者是请了护工,那就参考当地同等级别护工的工资标准来。 3、在实际处理的时候,工伤职工或者家属得赶紧跟单位说需要护理。要是单位不愿意承担护理的事儿,工伤职工可以把证据收集好,像医院开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家人因为护理耽误工作少挣钱的证明。然后可以跟单位协商,也能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申请劳动仲裁,让单位把护理补偿给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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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法律规定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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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施工机械租赁得满足不少条件。先说主体资格这块儿,要按照法律规定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并且执照上明确写着有施工机械租赁这个业务。另外呢,还得依照相关规定去办税务登记,按时交税。 2、设备方面也有要求。租出去的施工机械得有完整的产权证明,确保设备来路是合法合规的。这些机械要达到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得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才行。企业还得建立一套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 3、人员资质也不容忽视。企业得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懂机械维修和操作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是操作和维护部分特种施工机械,相关人员还得拿到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除了上面这些,经营施工机械租赁还可能要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选经营场地的时候,得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要是涉及进出口施工机械租赁业务,就得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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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法律规定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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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开一家施工机械租赁公司,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需要满足不少条件。 首先是主体资格。得去工商局进行登记,拿到营业执照,而且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得有施工机械租赁这一项。此外,还要去税务局登记,按时纳税。 设备条件也很关键。租出去的施工机械得有完整的产权证明,保证设备来源正规。机械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同时,要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让设备始终能正常运行。 人员资质也不容忽视。公司得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得懂机械维修、操作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要是操作和维护特种施工机械,还得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另外,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选经营场所时,要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要是涉及进出口施工机械租赁,还得遵守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规定。只有把这些都做好,才能合法合规地开展施工机械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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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法律规定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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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施工机械租赁要满足这些条件。 主体资格上,得依法做工商登记,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要包含施工机械租赁。同时,按规定办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设备得有完整产权证明,保证来源合法。机械要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有合格质量检测报告。企业要建立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设备,让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人员资质方面,企业要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有机械维修、操作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特种施工机械的操作和维护人员,要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另外,经营施工机械租赁要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经营场所的选择要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要是涉及进出口施工机械租赁,要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要求。 在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时,要严格按这些条件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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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法律规定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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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施工机械租赁得满足不少条件。首先是主体资格,得先去做工商登记,领营业执照,并且要保证执照里的经营范围有施工机械租赁这一项。领完营业执照,还得按规定去办税务登记,该交的税一定得交。 其次是设备条件。租出去的施工机械必须有完整的产权证明,保证设备的来源是合法合规的。这些机械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还得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企业得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这样才能让设备一直保持好的运行状态。 人员资质也很重要。企业得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得有机械维修、操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是操作和维护特种施工机械,相关人员还得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另外,还得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选经营场所的时候,得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要是涉及进出口施工机械租赁,就还得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要求。只有把这些条件都满足了,才能平稳合法地开展施工机械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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