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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监狱法全文包括总则、监狱、刑罚的执行、监政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附则共七章七十八条。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颁布时间:2012-10-26
实施时间:2013-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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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时前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被诈骗1万2是能立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实际司法操作里,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不过,1万2已经远超三千元的最低标准,所以一般来说是可以立案的。 要是遭遇了诈骗,当事人得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要详细准确地提供和案件有关的信息,像诈骗的时间、地点、方式,还有对方的特征等。这么做能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也能尽可能帮当事人挽回损失。
4小时前
律图青浦区律师 最近回复:
被诈骗了1万2是可以立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有相关司法解释,要是诈骗别人的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就算是“数额较大”了,这就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不同地方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的这个数额范围里,确定自己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不过不管各地标准怎样,1万2都远远超过了三千元的最低标准,所以一般情况下肯定是能立案的。 要是不幸遭遇了诈骗,当事人得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的时候,要详细准确地提供跟案件有关的信息,像诈骗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实施诈骗的方式、对方的外貌特征等。这些信息能帮助公安机关更快侦破案件,这样也有更大可能帮咱们挽回损失。
5小时前
上海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被人骗走一万二千元,这种情况是可以立案的。咱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规定,要是诈骗了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就算是“数额较大”,就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实际的司法工作里,各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一样,所以会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适合本地的具体立案数额标准。不过不管地方标准怎么定,一万二千元已经远远超过了最低的三千元标准,所以一般来说肯定能立案。 要是真遇上了诈骗,咱们得赶紧去公安机关报案。比如说,有的人被网络诈骗了,骗子用各种理由骗走了钱。这时候,当事人得尽可能详细地把跟诈骗相关的信息告诉警察。像是什么时候被骗的,是白天还是晚上;在哪个地方发生的,是在家里上网时,还是在外面用手机操作时;骗子是通过什么方式骗钱的,是打电话、发微信,还是用其他手段;还有对方有没有什么明显的特征,比如说话口音、网名头像信息等。把这些信息提供准确全面了,警察就能更容易地侦破案件,咱们也才有更大的机会把损失给追回来。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事情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7小时前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要是被诈骗了1万2,一般是可以立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说法,诈骗公家或者私人的财物,价值在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就算是“数额较大”,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现在法律越来越注重保障公民财产安全,对于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这个立案标准是为了能更全面地保护大家免受诈骗侵害。 2、在实际的司法工作里,不同地区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在前面说的数额范围内,确定适合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不过不管各地怎样调整,1万2已经远远超过了三千元这个最低标准,所以正常情况下是能立案的。随着各地经济差异逐渐缩小,未来可能会有更统一的立案标准出现。 3、要是遇到了诈骗,当事人得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要尽量详细准确地提供跟案件有关的信息,像诈骗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还有对方的特征这些。这么做是为了帮助公安机关更快侦破案件,让自己的损失能尽量减少。而且现在科技发展很快,公安机关侦破诈骗案件的手段也越来越先进,及时报案能让这些手段更好地发挥作用。
8小时前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如果被诈骗1万2,这种情况通常是能立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里,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不过,1万2已经远远超过了三千元的最低标准,所以多半能立案。 要是不幸遭遇了诈骗,当事人得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要详细准确地提供和案件有关的信息,像诈骗发生的时间、地点,诈骗的方式,还有对方的特征等。这些信息能协助公安机关更好地侦破案件,帮咱们尽可能挽回损失。要是对这方面还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律师 最近回复:
五六个人一起群殴他人,赔偿金额得看具体情况。一般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这些。要是把人打成残疾了,还得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要是导致他人死亡呢,就得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先说医疗费,它得按照医院开的医药费、住院费这些收款凭证,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误工费得根据受伤的人耽误工作的时间,还有他的收入情况来算。护理费要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时间。交通费是受伤的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看病、转院实际花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能参考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来定。 营养费得根据伤者的伤残情况,参考医院的意见来给。残疾赔偿金是按照伤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算;死亡赔偿金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来算。 这里要注意,实际的赔偿金额得把实际产生的费用,和刚才说的那些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计算。也就是说,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群殴伤人可不是小事,涉及的赔偿可不少,大家可别冲动行事。
律图阿勒泰律师 最近回复:
五六个人一起群殴他人,赔偿金额可不是随便定的,得看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啊,赔偿的项目不少。像受伤后的医疗费肯定得赔,还有耽误工作的误工费、需要人照顾的护理费、看病来回的交通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帮助恢复身体的营养费等。要是把人打成残疾了,那还得给残疾赔偿金、买残疾辅助器具的钱,人家家里有需要抚养的人,还得给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是不幸导致他人死亡,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些也是跑不了的。 那这些费用是咋算的呢?医疗费得拿出医院开的医药费、住院费的收款凭证,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误工费嘛,就得看受害人耽误了多长时间没上班,还有他平时能挣多少钱。护理费得根据照顾人的收入情况,以及一共需要多少人照顾、照顾多久来算。交通费就看受害人还有跟着去看病的人,因为去医院或者转院实际花了多少钱。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考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营养费得看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还得听医生的建议。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都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算。 要是遇到这种群殴赔偿的事儿,建议大家先保留好各种费用的凭证,包括医院的单据、请假条这些。要是和对方商量赔偿金额谈不拢,别冲动,赶紧找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或者去法院起诉,让法律帮咱们解决问题,保障自己该有的权益。
新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一群五六个人去殴打别人,最终要赔多少钱得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要赔的项目有不少,像受伤后去医院看病的医疗费、耽误工作没拿到的误工费、请人照顾伤者的护理费、去医院看病或者转院产生的交通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还有为了让伤者身体恢复得更好补充营养的营养费。 要是把人打成残疾了,还得额外赔残疾赔偿金、买残疾辅助器具的钱、被伤者抚养的人的生活费。要是不幸把人打死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得赔上。 2、医疗费怎么算呢,得看医院开的医药费、住院费这些收款的凭证,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这些证据来定。误工费就和受害人耽误工作的时间,还有他平时能挣多少钱有关。护理费得考虑照顾人的收入情况,有几个护理的人,以及照顾了多久。交通费就是受害人还有必须陪着他的人,因为看病或者转院实际花的钱。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考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时吃饭给的补助标准来定。 3、营养费得看受害人受伤残疾的情况,参考医院给出的意见来确定。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害人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能拿到的可支配收入来算。死亡赔偿金也是按照这个收入标准来算。总之,到底要赔多少钱,得把实际花的费用和相关标准结合起来一起算才行。
6小时前
损害赔偿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多人围殴他人的赔偿问题该如何处理?赔偿金额确定得看具体情况。赔偿项目一般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要是导致他人残疾,还要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要是不幸致人死亡,就得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赔偿金额得依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和相关标准综合计算。比如医疗费,要按照医院给出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误工费则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决定;护理费要看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交通费就是受害者及其必要陪护人员看病、转院实际花的钱;住院伙食补助费能参考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伙食补助标准;营养费要根据受害者伤残情况,参考医院的意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遇到这类事情,一定要留意保存好相关费用凭证,依据实际情况索赔。若在赔偿方面有疑问,不妨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五六人群殴他人,赔偿金额要根据具体情况定。赔偿项目一般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要是造成残疾,还得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导致他人死亡的,要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和期限来确定。交通费以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营养费参考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同样按该标准计算。 遇到这种情况,受害人要留存好相关费用凭证,积极与侵权人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和相关标准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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