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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监狱法全文包括总则、监狱、刑罚的执行、监政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附则共七章七十八条。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颁布时间:2012-10-26
实施时间:2013-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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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前
律图晋城律师 最近回复:
五年前受了工伤,现在找公司索赔可不容易。按照法律,员工出了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要在30天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是有特殊情况,报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间能适当延长。 若公司没在规定时间申请,受伤员工、家属或工会可以在事故发生或确诊职业病后的1年内,直接去申请。重点是,工伤认定是有时限的,一般要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已经过去五年,很可能超过这个期限,这时去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很可能不受理。 但也有例外,要是遇到不可抗力、人失去自由、公司方面的原因、社保部门登记制度差、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去仲裁或打官司等特殊情况,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申请期限。要是赶上这些情况,不妨收集好相关证据,然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实际情况,看能不能认定工伤,再找公司索赔。不过这里面情况复杂,如果自己拿不准,建议找专业人士详细咨询。
3小时前
大同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五年前发生工伤,现在向公司索赔通常比较难。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要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若单位没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这意味着,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限制,一般要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工伤已过去五年,大概率超过申请期限,社保部门可能不受理。 但存在特殊情形,像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社保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申请,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申请期限内。若有这些情形,可收集证据,向社保部门说明情况,看能否认定工伤并向公司索赔。
山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般来说,要是工伤发生在五年前,现在再向公司索赔就挺难的了。法律规定,职工遇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成职业病,职工所在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那天开始30天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是有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那天开始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得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申请。因为你这工伤都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就不受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了。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像遇到不可抗力、人身自由被限制、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因为这些导致没能在规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耽误的时间不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里。要是有这些情况,你可以试着收集证据,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看能不能认定工伤然后向公司索赔。
4小时前
晋城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实际生活里,要是五年前发生了工伤,现在想找公司索赔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儿。法律有明确规定,职工遭遇事故伤害,或者被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公司得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30天内,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要是有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要是公司没按规定去申请,受伤的职工或者他的家人、工会组织,能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1年内,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就说明,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要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你这工伤都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过了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大概率不会受理你的申请。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因为不可抗力,像发生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比如被非法拘禁;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原因,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也可能当事人在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去申请仲裁或者打官司等,导致没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这些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申请期限内。要是你有这些情况,就收集好证据,去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讲清楚,说不定还有机会认定工伤,向公司索赔。
5小时前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通常来讲,要是工伤事故发生在五年前,这会儿再找公司索赔可不容易。 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是员工遭遇了事故伤害,或者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员工所在的公司得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天起30天之内,去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是情况特殊,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往后延一延。要是公司没按这个规定去申请工伤认定,那受伤的员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1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这就意味着,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得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来。你说工伤都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不定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但要是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遇到不可抗力,当事人人身自由受限,是公司的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有问题,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等等,因为这些情况没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被耽搁的时间不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里。要是有这些情况,可以试着收集证据,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看看能不能认定工伤,然后找公司索赔。
襄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日常买卖交易中,定金退还问题常让很多人头疼。通常来说,要是买方违约了,定金基本是退不回来的。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商量好,由一方给另一方定金来担保债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那一刻起就正式成立了。定金就像是一个“保险”,能保证合同顺顺利利履行。要是欠债的一方把债务还清了,定金可以直接抵作货款,或者拿回来。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那这定金就别想要回来了。反过来,如果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场景里,买方就是给定金的那一方。一旦买方违约,让合同没办法达到原本的目的,卖方就有权利把定金留下,买方也不能要求退还。不过,要是买卖双方提前有别的约定,比如就算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得按照这个约定来。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在签合同交定金之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合同里关于定金的条款。如果对定金退还情况有特殊需求,一定要和对方协商好,并且把约定写进合同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黄冈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 通常情况下,如果买主违约,定金没法退还。咱从律师专业角度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形式越来越多样,定金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像日常生活里的房屋买卖、车辆交易等,定金的运用十分普遍。 2. 根据《民法典》,双方可以约定一方给另一方定金,当作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就生效了。定金能起到担保作用,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要是债务人按约定履行了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那这一方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3. 所以,当买家(也就是给定金的一方)违约,让合同没办法达到预期目的,卖家可以没收定金,买家不能要求退还。不过要是买卖双方有其他约定,比如约定就算买家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按约定来。如今,交易双方在达成买卖意向时,自行约定定金退还情形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体现了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运用。
潜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买卖交易里,不少人会疑惑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一般来说,买方违约后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根据《民法典》,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来担保债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就成立了。定金能起到担保作用,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要是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出现这种情况,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中,买方是给定金的一方,如果买方违约,让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卖方就有权没收定金,买方不能要求退还。不过也有例外,如果买卖双方另外有约定,像约定就算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按这个约定来。所以大家在交易时,要留意定金相关约定,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要是遇到复杂问题,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合同事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买方违约后定金无法退还。根据《民法典》,当事人能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作债权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有担保属性,能确保合同履行。要是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相反,收受定金的一方有这些情况,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中,买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若其违约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买方不能要求退还。但如果买卖双方有其他约定,像约定即便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全部退还,就要按约定来办。遇到这类定金纠纷,要先核查合同里定金条款的具体约定,看看是否存在可退还的情形;若有争议,可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起诉。
7小时前
一般情况下,要是买方违约了,定金是退不回来的。根据《民法典》,买卖双方可以商量好,由一方给另一方定金,当作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出去的时候起就成立了。定金的作用是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 要是债务人把债务都履行了,定金可以直接当成价款,也能收回来。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让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那这一方就别想把定金要回去了。反过来,收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对,让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里,买方是给定金的一方,如果买方违约,让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卖方就可以把定金留下,买方也不能要求退还。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买卖双方另外约定好了,就算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得按这个约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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