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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文包括总则、且有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厂长、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七条。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       号:国主席令第18号

  • 颁布时间:2009-08-27

  • 实施时间:2009-08-27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十三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第三十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

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第四章 厂长

第四十三条 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

(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三)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六)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四十五条 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前款所称重大问题:

(一)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二)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和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三)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第四十七条 厂长在领导企业完成计划、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车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组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一)制订、调整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

(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

(三)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五)逐步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企业所需的由地方计划管理的物资,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努力办好与企业有关的公共福利事业。

第五十六条 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当事人对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不符合经济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撤销;不予撤销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监察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于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企业。

第六十条 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实行报复陷害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企业。

第六十四条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除遵守本法规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联营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和股份企业,其领导体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的特点,制定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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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在离婚时获得精神赔偿,要先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如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 (二)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应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赔偿,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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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精神赔偿适用情形:重婚,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有配偶和婚外异性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居住;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有殴打等身心侵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长期家暴,遗弃是不履行扶养义务;其他重大过错,由法院判定。 2.赔偿提出方式:无过错方为原告,要在离婚诉讼时提;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赔偿,可离婚后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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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精神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且根据无过错方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提出赔偿的时间有不同规定。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了这些可提出精神赔偿的法定情形。重婚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破坏了婚姻关系;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身心造成伤害;其他重大过错则为特殊情况提供法律依据。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赔偿,这能保障司法程序高效公正。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赔偿,离婚后另行起诉可保障其合法权益。若遇到离婚相关法律问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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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精神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法定情形。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侵害,虐待是持续的家暴,遗弃是拒绝扶养,其他重大过错由法院判断。 对于此情况,有如下建议: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应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避免错过时机;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赔偿,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维护自身权益。在婚姻生活中,各方都应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避免出现上述过错行为,减少对他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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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三万要坐牢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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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里,诈骗三万块通常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诈骗了公私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还得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简单来说,骗了三万块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但实际判刑时,会有很多因素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要是骗子做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事,比如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像在事情败露之前就自己交代问题;或者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其他犯罪行为;也可能是如实坦白自己的作案过程,又主动把骗来的钱还回去,还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那在判刑的时候法官就会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能判的刑期会短一些,罚金也可能少一些。 可要是骗子之前就犯过罪,这次又诈骗救灾抢险这种特殊用途的钱物,或者因为他的诈骗行为害得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法院就会在量刑的时候考虑从重处罚,那这个罪犯面临的刑罚可能就会更重。 法律建议:对于普通人,要提高警惕,别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避免陷入诈骗陷阱。如果不幸被骗,要第一时间报警。而对于有诈骗想法的人,千万别伸手,一旦被抓,法律可不会轻饶。要是已经犯了错,主动自首、退赃,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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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来讲,诈骗三万元基本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是有人诈骗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可能会被要求一并缴纳罚金,也有可能单独判处罚金。 2、但实际量刑的时候,会受到很多因素干扰。像是犯罪者有自首行为、有立功表现、如实坦白问题、退还了赃款赃物并且给予了相应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在判刑时就会从轻处理或者减轻处罚。 3、反过来,要是犯罪者是累犯,或者诈骗的是用于救灾抢险这类特殊用途的款项物资,又或者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在量刑时就会往重了判。 4、到底判多少年,最终得由法院结合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者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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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三万要坐牢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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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生活中,诈骗是一种严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果诈骗金额达到三万元,通常会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 。按照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同时可能要交罚金,也可能单独判处罚金。 但要注意,最终的量刑并不是固定的,会受到很多因素影响。要是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主动坦白、积极退赃退赔,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况,法院在量刑时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累犯,或者诈骗的是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又或者造成了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法院就会酌情从重处罚。 所以说,一旦涉及诈骗犯罪,最终会受到怎样的刑罚,法院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情况综合判断。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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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三万通常算“数额较大”这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实际的量刑会受很多因素影响。要是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坦白的情节,或者进行了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可要是犯罪嫌疑人属于累犯,或者诈骗的是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又或者造成了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那量刑时就会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该判多少年,由法院来综合判定。法院会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还有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遇到这类法律问题,当事人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理;被害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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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三万要坐牢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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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三万元通常被认为是“数额较大”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如果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可能会判处罚金,也有可能单独判处罚金。 但在实际判刑时,还有很多因素会影响最终量刑。要是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行为,或者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又或者主动交代罪行、退还赃款赃物,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些情况通常能让处罚轻一些。 反过来呢,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累犯,或者诈骗的是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用途的款项物资,又或者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那判刑时就会往重了判。 所以,具体会判多久,得由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定。这些因素包括犯罪的事实、具体情节,还有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等。最终的量刑是法院根据一整个情况来衡量判决的,不是只看诈骗金额这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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