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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200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
2003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电子签名法全文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六条。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颁布时间:2019-04-23

  • 实施时间:2019-04-23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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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一个月被厂里开除会有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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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开除原因是确定劳动者是否获得赔偿的关键。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厂规等过错时被开除,通常无法获得赔偿,这体现了劳动者需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若厂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据相关法律主张赔偿。赔偿计算与工作时长相关,工作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若劳动者认为厂方开除违法,可先尝试与厂方协商赔偿事宜,这是较为便捷的解决途径。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提醒: 不同的开除情形和证据状况会影响赔偿结果,若对自身情况判断不准,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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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一个月被厂里开除会有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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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开除原因很关键。要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厂规等有过错被开除,通常无法获得赔偿。 (二)若厂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赔偿。工作不满六个月,厂方需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者认为厂方开除违法,可先和厂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将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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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一个月被厂里开除会有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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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明确开除原因。若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厂规等过错被开除,通常无赔偿。 2.若厂方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索赔。工作不满半年赔半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赔一月工资,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3.觉得厂方开除违法,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会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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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者被厂方开除是否有赔偿需看开除原因,因自身过错被开除一般无赔偿,厂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赔偿,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厂规等过错时被厂方开除,通常没有赔偿。而若厂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主张赔偿。赔偿计算方式为: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获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获一个月工资赔偿金,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认为厂方开除违法,可先和厂方协商赔偿,若协商无果,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将依规作出公正裁决。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劳动纠纷问题时,对于自身情况是否能获得赔偿等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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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员工是否有赔偿取决于开除原因。若员工严重违反厂规等存在过错被开除,通常无赔偿。若厂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赔偿。工作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赔偿金;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劳动者对照自身情况判断厂方开除是否违法。 2.若认为厂方开除违法,先与厂方协商赔偿事宜。 3.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仲裁委将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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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后在几天时间内报保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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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险后要牢记在48小时内报案,准备好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如实准确地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 (二)若因特殊情况可能超过48小时报案,要立刻与保险公司沟通,解释延迟原因,争取其理解并看是否能放宽要求。 (三)在等待保险公司勘查定损期间,保护好事故现场,尽量保留现场证据,方便后续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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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后在几天时间内报保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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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报案一般需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这规定让保险公司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做好勘查定损。 2.超48小时报案,会增加保险公司核实难度,像现场证据没了、证人难找,影响理赔。 3.不同保险公司执行有差异,部分会视情况放宽要求。出险后要尽快报案,如实说清详情,保障顺利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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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后在几天时间内报保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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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车险报案一般要求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超出此时限可能影响理赔,但不同保险公司执行有差异,出险后应尽快报案。 法律解析: 保险合同规定48小时内报案,是为便于保险公司及时获取事故信息,开展勘查定损等工作。超出48小时报案,会因现场证据灭失、证人难寻等问题,让保险公司核实事故情况困难,影响理赔。虽然保险法未明确规定48小时的报案时限,但遵循合同约定是基本要求。不同保险公司会依实际情况灵活处理,部分公司会适当放宽。所以,车主出险后应尽快报案并如实说明事故详情,保障顺利获得理赔。若遇到车险报案理赔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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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后在几天时间内报保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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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报案通常要求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此规定利于保险公司及时获取事故信息,开展勘查定损工作。若超48小时报案,会增加保险公司核实事故的难度,像现场证据灭失、证人难寻等,影响理赔。 2.不同保险公司在执行上有差异,部分公司会依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 3.为保障顺利获得保险理赔,出险后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如实说明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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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车险合同要求事故发生48小时内报案,这是为便于保险公司及时获事故信息,开展勘查定损工作。 (2)超48小时报案,会给保险公司核实情况造成困难,像现场证据灭失、证人难寻等,影响理赔结果。 (3)不同保险公司执行有差异,部分会依实际情况放宽要求。因此出险后尽快报案并如实说明事故详情,才能保障顺利获赔。 提醒: 出险后务必尽快报案并如实陈述情况。若超出48小时,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因各公司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获针对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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