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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200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
2003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电子签名法全文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六条。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颁布时间:2019-04-23

  • 实施时间:2019-04-23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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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赔偿后啥状况不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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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人重伤一般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即便赔偿通常也要判刑,但有特殊情况。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的,可不判刑,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致重伤且未超必要限度,无需担责。 3.侦查阶段犯罪情节轻微,依规定不需判刑或可免刑的,检察院可不起诉;审判阶段,法院会结合初犯、自首立功、获谅解等情节,可能免予刑事处罚。一切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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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致人重伤通常构成犯罪会被判刑,但存在特殊情况可不判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解析: 致人重伤一般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即便进行了赔偿,通常还是要被判刑。不过存在几种特殊情况,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会被判刑,像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致他人重伤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侦查阶段,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节,如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这些都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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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赔偿后啥状况不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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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一般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即便赔偿通常也要判刑,但存在不判刑的特殊情况。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的可不判刑,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致他人重伤且未超必要限度,无需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涉及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应及时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行为的正当性。 2.在侦查阶段,若犯罪情节轻微,可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提供符合不起诉条件的证据和材料。 3.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争取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为自己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机会。总之,一切都要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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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赔偿后啥状况不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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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致人重伤一般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即便进行了赔偿,通常还是会被判刑。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已经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触犯了刑法。 (2)存在特殊情况可不判刑。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就不会被判刑。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导致他人重伤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在不同司法阶段也有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侦查阶段,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节,如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提醒: 致人重伤案件是否判刑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结果,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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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赔偿后啥状况不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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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致他人重伤且未超必要限度,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可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在侦查阶段,若犯罪情节轻微,可向检察院提供证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材料,争取不起诉决定。 (三)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可提供自己系初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证据,争取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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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责后电动车撞人该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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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责任是关键,电动车全责时要承担对方全部损失,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常见赔偿项目,残疾或死亡情况还有额外赔偿。 (二)计算赔偿金额,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算,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护理费看护理人员收入与期限,交通、营养费按合理支出赔。 (三)赔偿可先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协商不成,伤者可起诉,诉讼时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票据等证据,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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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责后电动车撞人该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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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责任:电动车负全责时,需承担对方全部损失,赔偿项目含医疗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或死亡还有额外赔偿。 2.计算赔偿: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算,误工费看误工时间和收入,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和期限,交通、营养费按合理支出。 3.解决纠纷:先协商,达成一致签协议;协商不成,伤者可起诉,诉讼中要提供事故认定书、费用票据等证据,由法院判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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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责后电动车撞人该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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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电动车一方负全责时需承担对方全部损失,赔偿项目多样,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伤者可起诉,诉讼需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电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时,理应承担对方因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赔偿项目涵盖了从基本的医疗费、误工费到可能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医疗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和护理期限计算,交通、营养费等按合理支出赔偿。双方先进行协商赔偿是较为便捷的方式,协商一致签订赔偿协议能快速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伤者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处理赔偿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费用票据等证据是支持赔偿主张的关键,法院会依据这些证据依法判决赔偿金额。如果大家在遇到此类事故赔偿问题时,不确定自身权益或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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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车事故责任明确后,责任方需根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赔偿。若电动车一方负全责,要承担对方全部损失,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有额外赔偿。 2.赔偿金额计算有具体标准,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算,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定,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和护理期限算,交通、营养费等按合理支出赔偿。 3.赔偿可先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协商不成,伤者可起诉,诉讼中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票据等证据,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 建议双方尽量友好协商,若协商困难及时收集证据走法律程序,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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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责后电动车撞人该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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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电动车事故中,责任划分是确定赔偿的基础。若电动车方负全责,就要对对方的各类损失进行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常见赔偿项目,若出现残疾或死亡情况,赔偿范围会进一步扩大。 (2)赔偿金额的计算有具体标准。医疗费按实际花费算,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护理费考虑护理人员收入与护理期限,交通、营养费等按合理支出确定。 (3)赔偿解决途径有两种。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赔偿协议;若协商无果,伤者可向法院起诉,诉讼时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票据等证据,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 提醒: 发生电动车事故后,要及时明确责任划分,保留好相关费用票据。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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