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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生态环境部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

  • 颁布时间:2020-12-31

  • 实施时间:2021-02-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十二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十三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排放交易

第二十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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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人的房屋能不能不缴纳物业费

律图乌鲁木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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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就算房子没人住,物业费也不能不缴。《民法典》有规定,如果物业已经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不能因为自己没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服务,就拒绝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的,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还有安保等好多方面,不是只针对某一个业主服务。就算有个别房子空着没人住,物业还是得按照合同履行职责,公共区域的运营维护成本也不会因为个别房子空着就减少。 但有些地方也有特殊规定,要是业主的房子连续空置了一定时间,像半年,业主可以向物业做书面备案。经过双方商量,物业费可以按一定比例来缴,比如交70%或者80%。 要是房子没住人,业主就以没居住为理由,拒绝交物业费,说不定会构成违约。这时候,物业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还可能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建议房子空着的业主,主动和物业沟通商量物业费的事儿,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小时前

不住人的房屋能不能不缴纳物业费

律图新疆律师

律图新疆律师 最近回复:

不住人的房子,很多业主觉得自己没享受物业服务,就不想交物业费。但从法律层面,这事儿可没那么简单。 根据《民法典》,要是物业已经按照约定和规定把服务做到位了,那业主不能因为自己没接受或者不需要这些服务,就拒绝交物业费。为啥呢?因为物业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的,有公共属性。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保养、安保巡逻等,都是物业要做的工作,不是只给某一个业主服务。哪怕有房子空着没人住,物业还是得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公共区域的运营维护成本并不会因为个别房子空着就变少。 不过,不同地方有不同政策。有些地方规定,业主的房子空置达到一定时间,像半年,就可以给物业书面备案,然后和物业商量,物业费就能按一定比例交,比如交七成或者八成。 如果业主以没住为由拒交物业费,很可能就违约了。这时候,物业有权要求业主补交物业费,还可能要收违约金。所以,房子空置时,业主别图省事,主动找物业聊聊物业费的事儿,大家商量出个合适的办法,这样能避免好多麻烦,也能让自己少些经济损失。

4小时前

不住人的房屋能不能不缴纳物业费

新疆法务律师

新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平时大家可能觉得,房子没人住就不用交物业费了,其实不是这样。 按照《民法典》的说法,要是物业已经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把服务都做好了,业主不能因为自己没享受或者不需要这些服务,就不付物业费。物业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的,像小区公共区域的打扫、绿化的养护,还有安保这些,不是只给某几个业主服务的。就算有房子空着没人住,物业还是得按照合同把服务做好,公共区域的运营和维护成本也不会因为个别房子空着就减少。 当然,有些地方有特殊规定。如果业主的房子持续空着,比如超过半年,业主可以给物业提交书面备案。之后双方商量一下,业主也许可以少交些物业费,像交正常费用的70%或者80%。 要是不住人的房子业主,用“没住”当理由不付物业费,这可能就算违约了。这种情况下,物业是有权利让业主补交物业费,还可以索要违约金。所以建议业主如果房子空着,主动和物业商量一下物业费的事,这样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5小时前

不住人的房屋能不能不缴纳物业费

房产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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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会问,不住人的房子还要交物业费吗?通常来说,不住人的房屋也不能不缴纳物业费。 依据《民法典》,要是物业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不能以自己没接受或不需要这些服务为由,拒绝交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的,像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安保等,不是只给个别业主服务。就算房子空着没人住,物业也在按合同履行职责,公共区域运营维护成本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 不过,有些地方规定,业主的房屋持续空置一定时间,比如半年,可向物业书面备案。经双方协商,能按一定比例交物业费,像70%或者80%。 要是业主以没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这可能构成违约,物业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所以,房子空置时,业主最好主动和物业沟通物业费缴纳的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小时前

不住人的房屋能不能不缴纳物业费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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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人的房屋一般不能不缴纳物业费。依据《民法典》,要是物业服务人按约定和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有公共属性,包括小区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安保等,不是只针对个别业主的服务。就算房屋空置,物业仍按合同履行职责,公共区域运营维护成本也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降低。 不过部分地方有规定,业主让房屋持续空置一定时间(像半年),可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经双方协商,能按一定比例缴纳物业费,例如70%或80%。 若不住人的房屋业主以未居住为由拒缴物业费,可能会构成违约。这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所以,建议业主在房屋空置时,主动和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物业费的缴纳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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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已下,对方不赔偿怎样处理

陕西法务律师

陕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院判决书生效,意味着双方都得按照判决内容办事。要是对方不按判决赔偿,咱们可以这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得先搞清楚判决书是不是真生效了。一审判决有个上诉期,过了上诉期,而且双方都没上诉,判决才算正式生效走流程;二审判决一出来就立马生效。 等判决书生效了,要是对方还拖着不赔偿,可以向一审法院或者和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时候得带上强制执行申请书、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还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等。 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内把赔偿款给了。如果被执行人还是耍赖不赔,法院可有不少办法治他。像去银行查他的存款,然后把钱冻结、划走;把他的财产封起来,或者拿去拍卖、变卖;还会去搜查他藏起来的财产。要是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钱却就是不还,情节严重的话,那可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在整个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咱们也得积极配合法院,把知道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这样一来,法院执行起来更顺利,咱们的赔偿款也能更快拿到手。

3小时前

法院判决书已下,对方不赔偿怎样处理

商洛法务律师

商洛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如果对方不按照判决赔偿,咱们可以按下面这些步骤来维护自身权益。得先确定判决书已经生效了。一审判决一般有个上诉期,等上诉期过了,而且双方都没上诉,判决才正式生效;二审判决一作出就生效。 2、判决书生效后,对方还是不赔偿的话,你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和第一审人民法院平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时候,得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还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法院受理执行申请之后,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要是被执行人还是不履行,法院有权力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手段。像去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把这些存款冻结、划走;把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然后拍卖、卖掉;去搜被执行人藏起来的财产等。要是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当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4、在整个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你有责任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样能让法院执行判决更有效率,你也能更快拿到应得的赔偿。

4小时前

法院判决书已下,对方不赔偿怎样处理

诉讼仲裁咨询顾问律师

诉讼仲裁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遇到对方不按判决赔偿的情况该怎么办?别着急,以下方法能助你维护权益。 首先得确定判决书是否生效。一审判决有上诉期,过了上诉期且双方都没上诉,判决才算生效;二审判决一作出就生效。 要是判决生效后对方还不赔偿,你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和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要带上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要是被执行人还是不赔,法院有很多强制执行办法。像查询、冻结、划拨他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他的财产;搜查他隐匿的财产等。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在强制执行期间,你有责任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样能让法院更快执行判决,你也能更快拿到赔偿。

5小时前

法院判决书已下,对方不赔偿怎样处理

环境保护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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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对方若不履行赔偿义务,可通过这些步骤维权。 先确认判决书是否生效。一审判决存在上诉期,上诉期结束且双方都没上诉,判决才正式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就生效。 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仍不赔偿,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有权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像查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搜查其隐匿财产等。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时,你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有助于法院高效执行判决,实现你的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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