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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18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

  • 颁布时间:2020-12-18

  • 实施时间:2021-03-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招聘服务,促进网络招聘服务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招聘服务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招聘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络招聘服务实施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网络招聘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参与网络招聘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

第八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第十一条 网络招聘服务包括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三)举办网络招聘会;

(四)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五)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

第十三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

第三章 网络招聘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前款网络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六条 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网络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用人单位拟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发布的网络求职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对所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网络招聘服务有关投诉、举报制度,健全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服务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服务质量保障、求职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措施,保证其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招聘服务安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十五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其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二十六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网络招聘服务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时效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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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仅老公有外遇不能直接起诉介入的小三,法律未明确将第三者插足婚姻规定为违法。不过有特殊情况。 1.若小三与老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制度,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解决措施是收集相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邻居证言、共同居住证明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若老公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可起诉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应协商一致,擅自赠与无效。要保留好财产赠与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赠与合同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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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仅老公有外遇,不能直接起诉介入的小三,目前法律未把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 (2)特殊情形一是小三与老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可能构成重婚罪,此时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3)特殊情形二是老公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这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可起诉小三要求返还财产。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需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擅自赠与行为无效。 提醒: 遇到此类情况要注意收集证据,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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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小三与老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收集他们共同生活场景的照片、视频,邻居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二)若老公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收集财产赠与的转账记录、赠与合同等证据,起诉小三要求返还财产。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擅自赠与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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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仅老公有外遇不能起诉小三,我国法律未把第三者插足定为违法。 2.但有特殊情况,若小三与老公以夫妻名义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可到法院刑事自诉追究刑事责任。 3.若老公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侵犯另一方可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的权利,可起诉让小三返还财产,私自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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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有外遇能起诉介入的小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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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不能仅因老公有外遇起诉小三,但在小三与老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老公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特殊情形下可起诉。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未明确将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规定为违法行为,所以通常仅老公有外遇不能直接起诉小三。不过,当小三与老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就可能构成重婚罪,此时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若老公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由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擅自赠与行为无效,所以可起诉小三要求返还财产。如果在婚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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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仅发现老婆出轨不能直接起诉第三者,但若第三者强迫配偶保持不正当关系或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可起诉第三者。 法律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婚姻关系虽受法律保护,但单纯的出轨通常属于道德方面的问题。当第三者用威胁等手段强迫配偶与之维持不正当关系时,这侵犯了配偶的人身权益,按照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可起诉要求赔偿。若婚内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置就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并且,有出轨行为的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主张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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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老婆出轨,能不能去告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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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发现老婆出轨通常不能直接起诉第三者,因为出轨多属道德范畴。但存在特殊情况可起诉。 1.当第三者用威胁等手段强迫配偶维持不正当关系,侵犯配偶人身权益时,可依侵权责任起诉要求赔偿。解决措施是收集第三者威胁强迫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配偶人身权益。 2.若婚内有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置侵犯了另一方财产权益。此时无过错方应收集财产赠与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赠与协议等。同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主张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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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老婆出轨,能不能去告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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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仅发现老婆出轨,不能直接起诉第三者,因为出轨多属道德范畴,我国法律虽保护婚姻关系,但单纯出轨未触及法律明确的可诉情形。 (2)若第三者用威胁等手段强迫配偶保持不正当关系,这侵犯了配偶人身权益,可依据侵权责任相关规定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 (3)婚内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置侵犯了另一方财产权益。并且在此情况下,出轨方有过错,无过错方离婚时可主张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 提醒: 起诉第三者需有充分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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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第三者用威胁等强迫手段与配偶维持不正当关系,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威胁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 (二)若发现婚内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要收集财产赠与的证据,像转账记录、赠与协议等,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同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需准备好能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如出轨的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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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老婆出轨,能不能去告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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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仅发现配偶出轨不能直接起诉第三者,出轨多属道德问题,婚姻受法律保护。 2.若第三者强迫配偶保持不正当关系,侵犯人身权益,可按侵权责任起诉索赔。 3.婚内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可起诉要求返还,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4.这种情况,无过错方离婚时可主张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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