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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于2021年4月27日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

  • 文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0号

  • 颁布时间:2021-04-27

  • 实施时间:2021-07-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

第四条 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各自的下一级行政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会商。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危害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部。

第八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排放检验检测等信息以及机动车初次销售的机动车所有人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九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报告下列信息:

(一)排放零部件的名称和质保期信息;

(二)排放零部件的异常故障维修信息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

(三)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维修与远程升级等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四)机动车在用符合性检验信息;

(五)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信息;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

(七)需要报告的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维修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统称机动车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数量以及具体的销售、租赁、维修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

第十二条 机动车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车辆测试等途径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分析。

机动车生产者收到调查分析通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一)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调查分析,或者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机动车不存在排放危害的;

(二)机动车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

第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机动车集中停放地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情况;

(四)委托技术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 经调查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 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不存在排放危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对机动车生产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与机动车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采用论证、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等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机动车生产者既不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认定确认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书面责令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九条 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或者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

第二十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自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或者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召回计划。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确需修改召回计划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修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并说明修改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召回的机动车范围、存在的排放危害以及应急措施;

(二)具体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等;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对召回计划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将召回计划及时通知机动车经营者,并自提交召回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自提交召回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并提供咨询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向社会公示机动车生产者的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配合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检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排放危害,并承担机动车消除排放危害的费用。

未消除排放危害的机动车,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另有要求的,依照其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完成召回计划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保存机动车排放召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对机动车排放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与机动车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发现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第二十九条 从事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将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和排放零部件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或者专用设备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泄露获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的;

(二)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调查的;

(三)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或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四)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要求将召回计划通知机动车经营者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未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五)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生产者依照本规定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召回,以及机动车存在除排放危害外其他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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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所支付的律师费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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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律师费承担,没有统一强制性规定,一般是谁请律师谁承担费用,但特定情形下,胜诉方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纠纷里,要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致另一方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胜诉方就能按约定要求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法院会审查律师费合理性,比如收费是否符合当地标准、是否与案件复杂程度相符。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定情形中,法律支持胜诉方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法院会综合案件难易、律师工作量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支持的律师费数额。 要是没有上述约定或法定情形,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一方自行承担。具体数额按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确定,收费受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标的额大小、律师经验和知名度等因素影响。 给大家的建议是,在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问题,以保障自身权益。遇到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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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国家对于律师费谁来承担,并没有统一的强制规定,大多时候是“谁请律师谁出钱”。不过呢,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胜诉的一方可以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在合同纠纷里,如果合同中明确写了,要是一方违约,让另一方为了维护权益请律师花的钱得由违约方出,那胜诉方就能按合同要求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不过,法院会审查律师费合不合理,比如律师收费有没有符合当地的收费标准,是不是和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 在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这些法定情况中,法律是支持胜诉方合理的维权费用的,其中就包括律师费。法院会综合考量案件难易、律师工作量这些因素,来确定支持多少律师费,一般都会在合理范围内支持。 要是没有合同约定,也不属于法定情形,那律师费就得请律师的一方自己承担了。具体要花多少钱请律师,得根据和律所签的委托代理合同来定。律师费会受很多因素影响,像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涉及金额大小,还有律师的经验和知名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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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欠款案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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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执行欠款案后,得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开展工作。主动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像房子、车子、银行账户等信息都能帮上大忙,这样法院就能尽快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之后,法院会去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 2、要多留意执行的进展,和执行法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执行状况。法院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还钱。要是被执行人没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行动,比如查封、拍卖他们的财产。 3、要是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钱却故意不还,可以让法院把他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他们进行高消费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能追究他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4、如果经过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财产可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了能执行的财产,就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好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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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欠款案后该如何处理

律图万州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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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案立案执行后,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配合执行法院工作。你得主动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像房子、车子、银行账户这些信息都可以,这样法院就能快速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然后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操作。 同时,要密切关注执行进展。多和执行法官沟通,了解执行情况。法院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让他们在规定时间内还钱。要是被执行人到期不还,法院会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比如查封、拍卖他们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钱却耍赖不还,你可以让法院把他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他们进行高消费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能追究他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要是经过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财产可以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一旦你发现被执行人有了能执行的财产,随时都能申请恢复执行。 整个执行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积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遇到复杂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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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欠款案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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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欠款案后,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配合执行法院工作,及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像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这样能帮助法院快速查控财产。法院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操作。 关注执行进展,和执行法官保持沟通,了解执行情况。法院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院会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比如查封、拍卖其财产。 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可让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若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整个执行过程中,要遵守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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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欠款案后该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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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欠款案后,可以按下面这些步骤来处理。 第一步是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你得及时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像房产、车辆还有银行账户这些信息都要提供,这样能帮助法院快速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之后,法院会去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二步要关注执行进展。你得和执行法官保持联系,了解执行的具体情况。法院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内还钱。要是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还钱,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行动,比如查封、拍卖他的财产。 要是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钱却不还,你可以要求法院把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他进行高消费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能追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经过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财产可以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一旦你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能申请恢复执行。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你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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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欠款案后该如何处理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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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立案执行欠款案后,我们要清楚该如何应对。 配合执行法院工作是关键。你得主动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像房子、车子、银行账户这些信息都要及时告知。这样一来,法院就能快速去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比如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操作,让执行更高效。 关注执行进展也不能马虎。要和执行法官多沟通,了解执行的具体情况。法院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还钱。要是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还钱,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行动,像查封、拍卖他们的财产。 要是发现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钱却故意不还,你可以要求法院把他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列入,他们的高消费和一些相关消费都会受到限制。要是情节严重,还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经过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财产可还,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别担心,只要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以执行的财产,你随时能申请恢复执行。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用合法的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保存好相关证据,遇到问题及时和法院沟通。只要按照法律程序走,就能更好地解决欠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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