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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是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的规范文件。

  •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

  • 文       号:建房规〔2021〕3号

  • 颁布时间:2021-10-15

  • 实施时间:2021-10-1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房地产估价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

房地产估价师英文译为Real Estate Apprais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分别负责《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建,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报考人员的学历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审核。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应当遵纪守法,诚信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标准,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估价的准则和标准,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土地估价的准则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土地估价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换领本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可以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初级或者中级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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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依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二)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归个人,例如一方婚前财产。 (三)特殊情况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四)约定优先 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且合法有效,按约定处理。具体分割要根据财产实际来源、出资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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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不足1年离婚,财产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判决。 2.夫妻共同财产含婚姻存续期工资、收益等,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归个人。 3.一方有隐藏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4.有合法有效书面财产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具体分割依财产来源、出资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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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结婚不足1年离婚时,财产分割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同时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涵盖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多种收益,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财产分割,若协商无果,法院会依相关原则判决。若一方存在隐藏等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会少分或不分。并且,若有关于财产归属的合法书面约定,便按约定分割。具体的财产分割还需考虑财产实际来源和出资等情况。若对离婚财产分割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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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足1年离婚时财产分割要保障公平合理。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共同财产涵盖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多种收益,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归个人。若一方有隐藏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分割时会少分或不分。有合法有效书面财产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双方应坦诚沟通,就财产分割友好协商,达成公平协议。 2.收集好财产来源、出资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协商不成时维护自身权益。 3.若发现对方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及时保留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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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里,婚后用一个人的名字贷款买车,这车到底归谁,这里面的法律门道可得弄清楚。一般来说,在夫妻结婚之后,两人一起挣的钱买的东西,基本都算夫妻共同的。就拿买车这事举例,哪怕车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贷款也是这个人去办的,但只要买车的钱是夫妻一起挣的,那这辆车就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有实实在在的证据能表明,买车的钱是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就有的,而且夫妻两人还专门约定好了,这辆车就归出钱的那个人,那这车就只属于这一方。 要是夫妻走到了离婚这一步,涉及到分割财产,对于这辆车的处理方式就不同了。如果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自己商量车归谁。要是商量不拢,法院就会出马,根据实际情况,偏向于照顾带着孩子的一方、女方还有在婚姻里没犯错的一方来做判决。同时,没还完的车贷,也是夫妻两人一起的债务,都得一起承担。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在婚后买车时,不管是出钱还是约定车辆归属,最好都留下书面的证据,这样以后万一有纠纷,也能有个说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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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用一个人的名字贷款买车,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结婚后的这段时间里,两人所获得的财产大多都是共同拥有的。哪怕车子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并且是以这个人的名义去贷的款,只要买车的钱是来自夫妻共同的财产,那这辆车就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2、要是有证据能表明买车的钱是一方在结婚前就有的个人财产,而且夫妻两人也约定好了这辆车归出钱的一方个人所有,那么这辆车就只属于这一方。 3、当夫妻离婚要分割财产时,如果车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自己商量车归谁。要是商量不下来,法院会综合实际情况,按照更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没有过错一方利益的原则来做判决。同时,还没还完的车贷就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需要两人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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