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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对经营粮食、食品、石油、化肥的企业进行帐务大检查的联合通知

  • 颁布单位:商业部(已变更),审计署,财政部

  • 文       号:[84]商财联字第19号

  • 颁布时间:1984-03-23

  • 实施时间:1984-03-23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商业部、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对经营粮食、食品、石油、化肥的企业进行帐务大检查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84]商财联字第19号)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1(注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刊登于本刊一九八二年第八号。)、国务院和中纪委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的通知》2(注2: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的通知》,刊登于本刊一九八三年第二十二号。)、中纪委发出《必须坚决打击盗窃国家粮食的犯罪活动的通报》以及审计署、财政部发出开展财务大检查的通知以来,各地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开展了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绩。截至去年10月底,粮食部门已揭露出经济犯罪案件1.47万件,其中万斤粮油(含票证)和万元以上的大案有680多件;商业部门已揭露出6,081件,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有153件;供销社已揭露出8,241件,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有190件。据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统计,在一九八三年财务大检查中已查出的违纪金额达1.82亿元。从已揭露出来的大案要案中看,经营粮油、食品、石油、化肥的企业问题最为突出。但深度、广度还很不够,管理松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尤其严重的是,有些地区和单位经济犯罪活动仍很猖獗,大案要案和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整顿商业职工队伍的多次指示,把经济犯罪活动和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进一步揭露出来,根据情节的轻重严肃处理,以加强职工队伍建设,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决定从现在起,除了在商业系统继续普遍搞好企业整顿,深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之外,拟以半年左右的时间,本着整党的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对粮食、食品、石油、化肥的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帐务大检查。具体要求部署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在县(市)粮食局及所属粮管站、粮站、粮库和粮油加工厂,县(市)食品公司及所属食品购销站、畜禽场和肉联厂,县(市)石油公司,县(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化肥业务,基层供销社的石油、化肥业务。
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涉及到上级或其他有关部门时,应不受上述范围限制而一并彻底查清。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凭证、帐表的记载核算是否真实准确,盘点库存商品与帐户记载是否相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与现金帐、银行帐是否一致,各种费用开支、营业外支出和各种往来帐款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不同的业务应有不同的重点,例如,在一般情况下,粮食企业应着重检查粮油进出库结算、超购加价款结算、平议价粮油指标的划转、以及粮油销售指标、奖售粮的管理分配等方面的帐务。食品企业应当注意买空卖空、套购奖售粮、内外勾结提级冒领等。石油、化肥业务应注意执行价格、以油、肥谋私、行贿受贿等。
这次查帐的年限是一九八二年和一九八三年两年发生的帐务问题,对个别问题严重的案件,可以追查到一九八二年以前。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本县力量对企业逐个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的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查帐组进行重点检查,联合查帐组应抽调一批熟悉商业工作的财会、业务骨干和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经验的人员参加。还可以集中一批退居二、三线的老干部、老会计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从各县抽调的人员原则上应以到外县检查为主。联合查帐组要注意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问题;要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抵制不正之风。检查工作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结束。对问题严重、情况复杂的单位,可以适当延长,但务必抓紧。
这次帐务大检查事前要有规划,事后要有总结。每个查帐组在帐务检查工作结束后,都要把检查出来的问题、处理情况、整改措施写成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这次帐务大检查,是一项严肃细致、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工作。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商业、粮食、供销的主管部门为主,审计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动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领导同志亲自负责。一定要认识到搞好这件工作对深入打击经济犯罪、严肃财经纪律和教育干部职工提高素质的重要性,一定要从组织领导、抽调力量、问题处理到健全管理制度都要抓紧。要号召广大干部、职工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搞好查帐、积极提供线索。
这次帐务检查工作由商业部统一抓总,办事机构设在财会司,有关业务司、局负责抓本行业的检查,研究边查边改的措施。
五、帐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本着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属于经济犯罪案件,要交纪检或司法部门立案;属于违纪案件问题,要按国务院国发〔1982〕72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 和财政部(1982)财予字第78号“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办理。无论是经济犯罪案件,还是违反财经纪律的处理,均按规定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凡是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收入,都要严肃处理,追回全部款项,不能在经济上占便宜。在这次帐务检查中,凡有隐瞒不报的,将来一经查出要加重处理。
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制度。对这次帐务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各地都要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各类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认真检查企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的措施,整顿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岗位责任制,提高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素质。同时,要注意发现好的典型,对经营管理好、遵守财经纪律好的单位和部门,应予表扬和奖励。
为了及时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应在四月、九月和十二月分别将有关检查的进行情况在报当地政府的同时,抄报商业部、审计署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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