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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印发《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

  • 文       号:国中医药办秘[1990]49号

  • 颁布时间:1990-08-31

  • 实施时间:1990-08-3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
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秘〔1990〕49号)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人职发〔1990〕3号文)的精神,制定了《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九九0年八月三十一日
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
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1.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日常事宜,人事部、卫生部负责监督检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卫生厅(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关于指导教师、继承人条件的掌握
1.依据《决定》第二条规定:“有独到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疗效卓著,技术精良”,系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重症的某一病种中,具有独特的学术思想、诊断经验、治疗方法,疗效优于同行专家水平,并且有足够病历以资佐证者;在中药(民族药)的鉴别、炮制、制剂等某一方面具有独到的经验和学术技术专长,并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使人信服者。
2.鉴于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医药和医药行业中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较晚,主任中医师、主任中药师人数较少这一现实情况,具有相当主任中医、药师水平的少数人员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但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当地指标的三分之一,由各地单独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3.老中药专家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者可以按照主任中药师对待。
4.继承人的遴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决定》所规定的条件执行。对符合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优先。(1)获得省以上成果奖励者;(2)承担过国家或部门课题者;(3)指导老师的子女。
5.各地在确定指导老师时,要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医药并重、统筹兼顾。眼、耳鼻喉、皮肤等小科亦应有适当的比例,使他们的宝贵经验能够代有传人。
三、培养方法
《决定》第七条规定:“本决定是为抢救老中医药专家独到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应与一般中医药带徒弟及中医药研究生培养的方法加以区别”。这里“区别”系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层次、起点都高于带徒和研究生,目标是培养出一批掌握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我国新一代中医药专家。因此,在培养方法上,指导老师主要是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他们的独到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人通过耳濡目染、细心揣摩,着力于实践才能学到真谛。为保持这一教学方法的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1.指导老师每周应不低于两天从事临床和实际操作活动,在实践中向继承人传授他们的独到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
2.继承人所在的单位,不再安排他们与此无关的医疗、教学、科研和其他任务,同时也要保证指导老师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专心致志地进行这项工作。
四、工作程序
根据《决定》中第三至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工作程序:
1.下达分配名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根据各地报送的材料,综合平衡,下达指导老师分配名额。
2.确定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所下达的名额,提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单,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同行、民主、公正的原则,表决后,进行协调平衡,确定人选,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3.签订协议,建立档案。由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包括:继承工作的起止时间,指导老师、继承人分别承担的责任,抢救继承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和目的等。签订的协议正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存档,副本由他们所在单位保管。
五、管理
《决定》第四条规定:“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由他们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这些工作包括:
1.积极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工作创造方便条件,认真执行本《细则》第三条中的有关规定;
2.定期检查协议执行情况,遇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上报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3.关心指导老师、继承人的工作与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他们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给。
各地中医(药)管理局要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要认真总结继承工作中好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盘工作。
六、经费
国家拔出的补助经费,作为老中医药专家经验继承工作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继承工作中的教材、学习资料、老中医药专家经验的整理等项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给适当的补助。
七、其它
计划单列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它部委所属医药系统和医药机构的老中医药专家经验继承工作,不再另行分配指导老师名额,一并由老专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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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骑电瓶车互撞,一方受伤,应先由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再根据责任划分和实际损失确定赔偿。具体如下: - **责任划分**:交警会根据双方行驶路线、速度、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等因素,确定是一方全责、双方主次责还是同等责任。若双方均无过错,可能按公平责任分担。 - **赔偿范围**: - **医疗费**:凭正规票据计算,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 -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需提供误工证明等材料。 - **护理费**:若受伤后需要他人护理,根据护理时长和当地护工标准计算。 - **营养费**:根据受伤情况,由医生建议确定是否需要及具体金额。 - **财产损失**:如电瓶车维修费用等,以实际定损或维修发票为准。 - **赔偿方式**:若为同等责任,双方一般各自承担50%的损失,即一方按比例赔偿另一方的总损失。若为主次责任,主要责任方可能承担70%或8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方承担30%或20%。若一方全责,则需赔偿对方全部合理损失。 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申请交警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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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骑电瓶车互撞了,对方受伤,需要赔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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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骑电瓶车互撞,对方受伤,一般是需要赔偿的,具体需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及相关法律原则,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其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通常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情形如下: - **一方过错**:如果一方存在闯红灯、逆行、超速等明显违法行为导致事故,通常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例如,A闯红灯撞上正常行驶的B,A需承担全部责任,赔偿B的车辆维修费、医疗费等损失。 - **双方均有过错**:若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如均超速或未观察路况等,责任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比如,A超速且未让右方来车,B也未减速,交警认定A承担60%责任、B承担40%责任,那么双方需按此比例赔偿对方损失。 - **意外情况**:若两辆电瓶车相撞属于意外,双方均无过错,赔偿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或按公平原则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如果一方电瓶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事故处理将适用机动车赔偿规则。此时,若该电瓶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过错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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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的合作纠纷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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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的合作纠纷侵权问题,可从合同关系认定、证据收集、责任承担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处理: - **合同关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若存在口头约定或实际履行行为,也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 - **证据收集**:可收集交易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交货或收货单据等;意思表示证据,如或邮件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等;还可寻找证人证言,或保留与合作业务有关的货物、设备等物证,以及记录双方沟通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 **责任承担判断**:若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合伙关系,即使无书面协议,若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对外债务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维权途径**: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明确责任与诉求,达成和解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及对方侵权事实,主张赔偿损失等。同时,需注意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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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房屋起火,消防鉴定书未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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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房屋起火,在消防鉴定书未下发时,可参考以下做法: - **保护现场并配合调查**:火灾现场对于确定起火原因至关重要,在鉴定书未下发前,切勿破坏现场,要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如火灾发生时的用电、用气情况等,以协助其尽快完成调查。 - **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对火灾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记录火灾后的房屋受损状况、物品烧毁情况等。同时,清点损失,列出财产损失清单,保留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后续可能用于确定责任和索赔。 - **与房东沟通协商**:可先与房东就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沟通,告知其火灾发生的大致情况,但注意在消防鉴定书未明确责任前,不要轻易承诺承担责任或进行赔偿,以免后续陷入被动。 - **通知保险公司(如有投保)**:如果房屋或屋内物品已投保,应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火灾情况,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以便后续理赔。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火灾调查结束后30日内应出具认定书,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若超过规定期限未下发,可向消防部门询问原因,要求其说明预计出具时间。若消防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可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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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无故辞退,诱导签了离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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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公司无故辞退且诱导签了离职合同,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 **收集证据**:尽量收集能证明公司诱导你签离职合同的证据,如与领导或HR的、钉钉聊天记录,其中若有提到“给补偿”“重新入职”等相关内容可作为关键证据;还有通话录音,可再次致电HR询问当初承诺,诱导对方承认诱导行为;若有在场同事能作证,可让其提供书面签字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此外,公司承诺的补偿未支付的银行流水、签完协议后公司立刻关闭你门禁或办公系统权限的记录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 **发出书面通知**:撰写《撤销离职申请书》,表明自己是受欺诈、胁迫或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离职申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通过EMS快递寄给公司人事部,保留好快递单。 - **申请劳动仲裁**:若公司对书面通知不理会,可拿着撤销通知书的快递单及收集的证据材料,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可写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以及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等。 - **注意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欺诈和胁迫情形下,撤销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重大误解情形是90日内行使,最长期限为5年。同时,劳动仲裁的时效是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需留意时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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