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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1992-02-03

  • 实施时间:1992-02-03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2月3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为加强中药工业企业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中药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维护与计划检修、修理改造与更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机械的生产所用设备及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要求企业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中药装备的技术素质,使设备处于最佳技术状态,追求设备最佳寿命周期和取得最好的投资效益,以满足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第五条 企业要积极采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维修技术,以技术状态为主要依据,采用多种维修方法相结合的计划检修制,逐步改变以周期结构为依据的计划预修制,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六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要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在厂长(经理)任期内必须纳入主要设备完好率、静密封点泄漏率、设备基金利用率、设备新度系数等考核指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中药管理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与设备拥有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能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专业干部,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备管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中药行业设备管理的发展规划、规章和制度;
(二)负责中药行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交流设备管理信息,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表彰全国中药行业先进设备管理单位;
(四)开展中药行业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研讨;
(五)负责中药行业引进设备审查和协调进口设备的消化、改进、创新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主管部门设备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中药行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现代化方法和检修新技术,负责本地区中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的表彰和上级先进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
(五)组织对进口设备和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备品配件的国产化;
(六)负责本地区中药行业设备管理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根据文件要求具体制定本企业设备管理的实施方针、目标和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企业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进口设备或租赁国外设备的咨询、考察和计划验收等有关工作;
(四)有计划地开展设备管理维修和使用操作的技术业务培训;
(五)努力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企业设备主管部门要全权负责设备的评估、处理及设备基金的管理;
(六)定期开展群众性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奖优罚劣;
(七)按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重大设备事故与特大设备事故的处理;
(八)在搞好设备管理基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设备综合管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制定设备前期管理工作责任制。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参与装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登记、建档及验收投产等项工作,建立专人负责制,认真履行各步交接手续。
自制设备,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设备制成后,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重要设备(包括进口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讲究设备投资效益。
新型设备到货前,要事先做好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到货后,要认真验收、登记,并及早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在质量保证期(或索赔期)内提出索赔或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设备制造企业要加强科研选题和设计方案论证,不断提高设计和制造的可靠性、维修性,逐步过渡到无维修设计。
第十三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售后服务。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和维护保养岗位责任制。主要设备实行“操作证”制。
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 设备的维护要实行三级保养制,并实行“五定”(定人、定时、定点、定质、定量)、“三过滤”(油桶、油壶、注油器)的润滑管理制。维护工作应同生产任务一并列为企业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和预防性试验。
第十七条 对闲置(停用半年以上)、封存(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也要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和备件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设备的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以技术状态为主要依据,编制多种维修方式相结合的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认真按检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的设备检修应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用。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备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合理、集中管理的原则,抓好管、修、供、用四个环节,以满足设备维修的需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制订备品配件的合理储备消耗定额,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要提高备件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并提高进口设备备件的国产化程度。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围绕产品、质量、效益、技术进步等中心环节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设备更新要依据其技术性能,并按照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佳的原则,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用于设备改造和更新,并应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
第二十八条 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条 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是实行综合管理的前提,基础工作包括:科学的档案管理;健全的规章制度及考核制度;日常设备的完好运转,提高设备利用率;控制泄漏率;按质按量实施大修理计划,降低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合理使用设备基金,提高企业设备新度系数;要不断推进企业设备基础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定额化、标准化。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准确报送有关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微机,建立原始数据库,结合状态监测,准确地掌握设备技术经济状况、变动和有关管理、维修的动态数据,并及时调整储存。
第八章 设备事故的防范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设备技术性能降低,动力供应中断均为设备事故。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以“预防为主”、为原则,切实做好如下防范工作:
(一)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要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预防设备事故的思想教育,发动群众,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
(三)加强技术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训练,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反事故的技巧,增强职工的应变能力。
(四)定期召开安全使用设备的例会,分析案例,制定措施,总结经验;增强职工操作的责任感和预防设备事故的意识。
第三十五条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凡属下列条件者,即按该类事故处理。
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4000元之内。
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6000元之内。
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60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直接经济损失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或按事故报废的设备净值减去残值的余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专业规定的设备,其事故类别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在七日内向主管部门上报事故分析及处理报告,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特大事故要立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日内呈报事故分析和处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 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立即采取先救人、灭火等防止事故扩大的积极措施,保护好现场,本着“三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进行现场分析,查出原因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与此同时,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第九章 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各级中药主管部门在所属中医药院、校内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中药设备工程学科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及维修操作人员的素质。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与管理知识教育,对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四十二条 教育与培训计划要纳入企业教育计划内,并在时间、物质和资金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四十三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要具备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工培训具备同等学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四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 企业内部要积极开展群众性设备管理评比竞赛活动,对在设备维护管理、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或设备资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委派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作业规程而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药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药商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生产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济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中成药生产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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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骑电瓶车互撞,一方受伤了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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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骑电瓶车互撞,一方受伤,应先由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再根据责任划分和实际损失确定赔偿。具体如下: - **责任划分**:交警会根据双方行驶路线、速度、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等因素,确定是一方全责、双方主次责还是同等责任。若双方均无过错,可能按公平责任分担。 - **赔偿范围**: - **医疗费**:凭正规票据计算,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 -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需提供误工证明等材料。 - **护理费**:若受伤后需要他人护理,根据护理时长和当地护工标准计算。 - **营养费**:根据受伤情况,由医生建议确定是否需要及具体金额。 - **财产损失**:如电瓶车维修费用等,以实际定损或维修发票为准。 - **赔偿方式**:若为同等责任,双方一般各自承担50%的损失,即一方按比例赔偿另一方的总损失。若为主次责任,主要责任方可能承担70%或8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方承担30%或20%。若一方全责,则需赔偿对方全部合理损失。 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申请交警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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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骑电瓶车互撞了,对方受伤,需要赔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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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骑电瓶车互撞,对方受伤,一般是需要赔偿的,具体需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及相关法律原则,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其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通常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情形如下: - **一方过错**:如果一方存在闯红灯、逆行、超速等明显违法行为导致事故,通常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例如,A闯红灯撞上正常行驶的B,A需承担全部责任,赔偿B的车辆维修费、医疗费等损失。 - **双方均有过错**:若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如均超速或未观察路况等,责任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比如,A超速且未让右方来车,B也未减速,交警认定A承担60%责任、B承担40%责任,那么双方需按此比例赔偿对方损失。 - **意外情况**:若两辆电瓶车相撞属于意外,双方均无过错,赔偿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或按公平原则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如果一方电瓶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事故处理将适用机动车赔偿规则。此时,若该电瓶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过错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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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的合作纠纷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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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的合作纠纷侵权问题,可从合同关系认定、证据收集、责任承担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处理: - **合同关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若存在口头约定或实际履行行为,也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 - **证据收集**:可收集交易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交货或收货单据等;意思表示证据,如或邮件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等;还可寻找证人证言,或保留与合作业务有关的货物、设备等物证,以及记录双方沟通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 **责任承担判断**:若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合伙关系,即使无书面协议,若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对外债务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维权途径**: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明确责任与诉求,达成和解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及对方侵权事实,主张赔偿损失等。同时,需注意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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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房屋起火,消防鉴定书未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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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房屋起火,在消防鉴定书未下发时,可参考以下做法: - **保护现场并配合调查**:火灾现场对于确定起火原因至关重要,在鉴定书未下发前,切勿破坏现场,要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如火灾发生时的用电、用气情况等,以协助其尽快完成调查。 - **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对火灾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记录火灾后的房屋受损状况、物品烧毁情况等。同时,清点损失,列出财产损失清单,保留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后续可能用于确定责任和索赔。 - **与房东沟通协商**:可先与房东就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沟通,告知其火灾发生的大致情况,但注意在消防鉴定书未明确责任前,不要轻易承诺承担责任或进行赔偿,以免后续陷入被动。 - **通知保险公司(如有投保)**:如果房屋或屋内物品已投保,应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火灾情况,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以便后续理赔。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火灾调查结束后30日内应出具认定书,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若超过规定期限未下发,可向消防部门询问原因,要求其说明预计出具时间。若消防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可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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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无故辞退,诱导签了离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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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公司无故辞退且诱导签了离职合同,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 **收集证据**:尽量收集能证明公司诱导你签离职合同的证据,如与领导或HR的、钉钉聊天记录,其中若有提到“给补偿”“重新入职”等相关内容可作为关键证据;还有通话录音,可再次致电HR询问当初承诺,诱导对方承认诱导行为;若有在场同事能作证,可让其提供书面签字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此外,公司承诺的补偿未支付的银行流水、签完协议后公司立刻关闭你门禁或办公系统权限的记录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 **发出书面通知**:撰写《撤销离职申请书》,表明自己是受欺诈、胁迫或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离职申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通过EMS快递寄给公司人事部,保留好快递单。 - **申请劳动仲裁**:若公司对书面通知不理会,可拿着撤销通知书的快递单及收集的证据材料,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可写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以及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等。 - **注意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欺诈和胁迫情形下,撤销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重大误解情形是90日内行使,最长期限为5年。同时,劳动仲裁的时效是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需留意时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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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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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呀!你是遇到什么法律问题啦?不管是民事纠纷、劳动维权,还是消费维权等常见法律场景,都能跟我说说,我会用通俗语言给你专业分析,还会提醒你保留关键证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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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一步调整诉讼请求、补充证据目录或修改措辞,随时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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