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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 文       号:劳社部发[2005]3号

  • 颁布时间:2005-01-11

  • 实施时间:2005-01-1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5年是《条例》发布施行的第一年,也是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关键的一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为统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全面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经研究,现对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
各地要在广泛宣传《条例》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大对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2005年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在一季度以清理非法职业中介为重点,与公安、人事、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取缔一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二是在三季度以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为重点,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对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使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基本得到遏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在四季度以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检查为重点,继续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并逐步杜绝新的拖欠工资行为。四是切实保障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效。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接待举报投诉人员力量,认真负责地做好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还要尽快制定对举报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办法,向社会公布,并积极实施。
二、以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为重点,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
各地要重点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全面建立以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为内容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收集企业用工信息,建立诚信基础数据。要充分运用《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认真做好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审查工作,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职工工资、执行工时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布,以警示违法者。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各地要围绕贯彻实施《条例》,继续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等11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关于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构编制问题和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工作经费的要求,积极与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解决省、市、县三级监察机构编制问题,并将事业编制监察机构名称逐步规范为总队(省级)、支队(市级)、大队(县级)。同时,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监察机构的人员、办案、举报奖励等项经费问题。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通过举办学习《条例》培训班、专题研讨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群众办实事,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形象。
四、充分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人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院等单位的协调沟通力度,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参加的协调会,互通情况,分析研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的形势,提出相关对策措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给予公开曝光,通过依靠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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