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加蓬、哈萨克斯坦等国设立代表处的批复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合批[2006]572号
颁布时间:2006-07-31
实施时间:2006-07-3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加蓬、哈萨克斯坦等国设立代表处的批复
(商合批〔2006〕572号)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化公司关于在加蓬和哈萨克斯坦设立代表处的请示》(中化规〔2006〕4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加蓬、哈萨克斯坦两国设立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调查、研究市场信息,联络客户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代表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我驻加蓬使馆经商处、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馆的领导。
五、代表处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集团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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