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筹建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文 号:银监复[2007]430号
颁布时间:2007-09-27
实施时间:2007-09-2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筹建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7]430号)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化公司关于设立财务公司的请示》(中化财资〔2007〕4号)收悉。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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