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纺(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的批复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合批[2007]982号
颁布时间:2007-11-16
实施时间:2007-11-1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纺(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的批复
(商合批〔2007〕982号)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关于变更中纺(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名称的申请》((2007)纺财字第F13/103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纺(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重新报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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