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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共同推动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卫生部(已撤销)

  • 文       号:残联厅发[2013]1号

  • 颁布时间:2013-01-28

  • 实施时间:2013-01-2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共同推动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厅(局),xx兵团残联、卫生局,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卫生局:
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其中90%有康复需求,而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仅1000多万。目前,由于残疾人康复机构数量少,资源分散,功能不完善,服务不连续,缺乏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其作用和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难以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文件精神,经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研究,决定共同推动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进一步整合康复资源,提高整体康复服务能力,满足广大患者和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的意义
各级残联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区域康复资源对提高区域康复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和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宏观调整医疗资源布局、全面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加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通过分工协作和资源共享,优化现有康复资源,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为广大患者和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实现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发展。同时,各级残联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康复工作的医疗属性和社会属性,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有利于康复机构建设、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的制度和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康复工作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康复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推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融合
残疾人康复是以医疗康复为基础的全面康复,包括职业康复、教育康复等诸多方面。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与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两个体系在各自发展过程中,应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根据卫生部《“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目前各地正在积极建设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2011年卫生部启动的“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也将加强部门合作、整合利用现有康复资源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残联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残疾人康复服务资源和康复医疗资源情况,明确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完善政策措施,促进融合,增加区域康复资源总量,逐步构建分层级、分阶段、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区域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区域内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整体能力。在此过程中,“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地区的残联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试点带动作用,加快工作进程,率先形成优化、整合各级各类康复资源的有效工作模式,落实《卫生部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
三、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作
各级残联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鼓励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医疗机构合作的政策,通过合作共建、购买服务、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实现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医疗机构在技术、人员、场地、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并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对辖区内康复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康复专业人员的规范化服务能力。
医疗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定期会诊、人员进修等方式,加强机构间技术交流,实现共同提高。鼓励医疗机构在充分评估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稳定期、恢复期患者转诊至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实现患者双向转诊。
各级残联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有关工作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残联和卫生部。
联系人:中国残联康复部孟晓
联系电话:010-66580397
传真:010-66580086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张睿
联系电话:010-68792785
传真:010-68792513
中国残联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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