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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 颁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 文       号:国科办高[2014]9号

  • 颁布时间:2014-02-12

  • 实施时间:2014-02-12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办高〔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xx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指导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升自身能力,更好地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在服务地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科技部在原《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2011〕39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科技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2日
附件
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管理,规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公正、科学和客观,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一)科技部组织开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制定评价指标、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认定和发布评价结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xx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评价范围
(一)科技部已认定并保持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中心)资格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xx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本区域内非国家级示范中心。
推荐参加绩效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2年以上、名称中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的独立法人机构;
2.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体制机制,从业人员中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大于70%;
3.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4.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5.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6.企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从业人员15人以上,上年度人均服务收入15万元以上;
7.事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末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和服务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按企业类和事业类分别评价排序。
1.企业类中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2.事业类中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心参加事业类考核。
(二)国家级示范中心每年1月25日前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xx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评价范围第二条推荐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2月25日前报送推荐函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
(四)所有参加绩效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类中心。
(1)法人证书复印件;
(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业类中心。
(1)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
(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
(4)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五)参与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须按时、完整地报送相关材料。
(六)科技部采取信息和数据核实、专家评审、答辩等方式对参与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绩效评价。
四、评价指标
(一)评价指标。
企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及解释见附件1。
事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及解释见附件2。
(二)计分方法。
1.财务数据评价指标。
(1)无量纲变换。
每个具体指标数据按变换公式进行无量纲变化,计算出该指标的变换值,变换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变换公式为

其中,i代表第i项指标,j代表第j个参评中心,为第j个参评中心的第i项指标数据, 为该指标在全部参评中心该项数据的最大值,为该指标在全部参评中心该项数据的最小值,表示第j个参评中心第i项指标数据的变换值。
(2)指标值百分化。
设定同次绩效评价中,某项指标最大值得分为100分,最小值得分为60分,中位数得分为80分,则第j个参评中心第i项指标的百分化数值得分Zij为:
如果YijYimid ,则Zij=〔(Yij-Yimin(Yimid-Yimin20〕+60
如果YijYimid ,则Zij=〔(Yij-Yimid)/(Yimax-Yimid)*20〕+80
其中,Yimax 、Yimin和Yimid分别为该指标在全部参评中心中无量纲化数值得分的最大值、最小值和中位值。中位值即该指标排序居中的参评中心的数值,若参评中心数为偶数,则为居中两个参评中心数值的平均值。
2.统计数据评价指标。
(1)统计指标的分值,企业类见附件1,事业类见附件2。
(2)沟通交流中的指标根据评价年度的情况,由评价机构相应给出1.0、0.7、0.4、0.1的分值,即为变换值。
3.单项具体指标的最终得分=变换值×该项具体指标的最终权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评价指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具体指标的算术和。
(三)指标采集。
1.财务数据的获取。上报的财务报表。
2.统计数据的获取。上报的统计数据。
五、评价结果
(一)评价结果分为四类。
1.A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前15%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2.B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前15%-55%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3.C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前55%-90%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4.D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后10%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评价结果为D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接受培训、进行整改。
(三)在年度绩效评价过程中,参与绩效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况时,视为该中心当年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
1.未按时、按规定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国家级示范中心;
2.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上年度评价结果为D类且未按时参加培训、进行整改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绩效评价细则(国科办高〔2011〕39号)同时废止。
附1:企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指标及解释
附2:事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指标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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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请与我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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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凭证和催款记录,之前的聊天记录都没了,可以起诉要回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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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对方回复了你的催款,确认了,那么时效没过,可以起诉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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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永兴的吗?

贾凤强律师

贾凤强律师 最近回复:

这个问题通常涉及对方身份与主体资格的核实。如果是想确认对方是否属于某地某企业,建议按以下方式核验,避免仅凭口头介绍作出交易或投资决定。 一、主体信息核验。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目标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以及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关注其股东与出资信息、变更记录与行政处罚记录。若相对方以分支机构名义签约,还需核实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与负责人信息,以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 二、合同相对主体的审查要点。依《公司法》第10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第1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对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负责;第61条、第66条对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审查签字人是否具备授权、是否在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是否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判断合同是否约束对方的关键。若仅有业务人员签字,应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核对授权范围与期限。 三、交易风险防范。核查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与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大额款项尽量通过公司账户支付并取得发票,不支付至个人账户;对新设立、注册资本过大的企业,注意股东出资是否实缴;设置分阶段付款与验收节点;涉及担保的,核查担保决议文件。 四、程序性提醒。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公示,签订合同前应核对最新登记信息,避免与已变更的主体签约而引发争议主体认定困难。 如果你的实际需求是确认对方身份、或已发生合同纠纷需要主张权利,可以补充具体的交易背景与已经掌握的凭证信息,以便给出针对性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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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钱转给了第三方收款码收款人?

史文涛律师

史文涛律师 最近回复:

打欠条,搜集证据,准备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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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怎么投呢?

贾凤强律师

贾凤强律师 最近回复:

投稿涉及著作权归属与合同条款两大核心问题,程序上并不复杂,但权属约定与授权范围的模糊会在后续引发纠纷。 一、先分清投稿性质。向报刊杂志投稿属于作品许可使用关系,《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若干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第(七)项规定"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情形;正式的投稿则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是依许可使用规则处理。《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包括授权方与被许可方名称、许可使用的作品、许可专有或非专有、允许使用的地域范围与方式、报酬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内容。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第18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特定情形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投稿前应确认是否属于职务作品,避免日后权属争议。 二、投稿的操作流程。第一步,选择目标载体,明确刊物的读者定位、字数要求、截稿时间与是否约稿。第二步,阅读该刊物的征稿启事或者投稿须知,其中通常载明是否接受转载稿、是否需要原创声明、是否要求附作者信息与联系方式、字数与格式规范、稿酬标准与结算周期、稿件是否独家授权。这些条款具有合同效力,构成合同内容。第三步,按要求投稿,邮件或者线上投稿平台提交,均应保留完整投稿记录与自动回复、收稿确认等凭证。第四步,跟进审稿流程,逾期无回复的可礼貌询问,但不宜短期反复催问影响编辑印象。 三、关键条款的风险点。授权范围是重中之重,务必写明是专有许可还是非专有许可、授权期限、地域范围、可使用的媒介与方式(是否包含网络传播、电子书、有声化、改编与影视开发)、是否允许转授权与再许可。稿酬条款要写明计算方式、支付节点、税费承担与发票开具义务。署名方式要写清笔名与实名关系。避免接受无限期授权与不可撤销的条款;如对方要求独家,应限定独家覆盖的具体平台与期限。如果对方要求转让著作权而非授权,应当慎重评估,转让意味着作者后续连自己使用都受限。 四、另外需要注意的风险点。第一,一稿多投风险,同一作品在多个媒体同时投递,若两家均采用,可能构成违约并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在投稿函中明确声明是否为首次投稿、是否为独家投稿。第二,素材侵权风险,文中使用的图片、字体、引用文字、他人作品片段均可能涉及著作权,字体商用授权问题在实务中已经多次引发诉讼,使用前应确认授权范围(商用、个人、是否可嵌入文档、是否禁止修改)。第三,剽抄风险,保留创作底稿、草稿与修改记录既是应对争议的证据,也能证明创作时间。第三,若发生著作权纠纷,署名权等人身权不可转让,事先的合同约定对这部分无法排除。 五、建议与结论。投稿本身门槛不高,但一份条款清晰的投稿协议比事后维权有效得多。建议在投稿前或者投稿时以书面形式(邮件正文、投稿附言或者协议附件)固定授权范围、期限、稿酬与署名,并向对方保留送达凭证;对约定模糊的条款,至少在自己的往来邮件中以书面方式提出明确表述,避免仅依赖口头或者平台默认设置。如果稿件价值较高、涉及商业出版或者有影视改编可能,签署正式合同前建议由律师审阅条款,特别是独家性、期限、转授权与违约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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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满足敲诈勒索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贾凤强律师

贾凤强律师 最近回复: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主观、结果与因果关系四个层面同时具备,实务中证据判断的难度远大于法条适用。 一、构成要件分解。《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要件包括:一,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威胁、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二,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四,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且交付与要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具体标准:数额较大起点为二千元至五千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三万元至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第3条规定了多项从重情形,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敲诈残疾人或者老年人、造成严重后果等。 二、易混淆界限的把握。与诈骗罪的界限在于被害人交付财产时是否具有错误认识:诈骗是通过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敲诈勒索是通过恐吓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交付,实践中常出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以恐吓手段取得财物"混合的情形,需要结合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为何交付来综合认定。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则在于暴力取财与滋事求欢的区分。 三、既遂与未遂、涉案金额的认定。敲诈勒索以被害人实际交付财物、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未取得财物的为未遂,但已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后果的,仍可认定为犯罪未遂。多次敲诈的金额累计计算,其中每次敲诈均独立构成犯罪或者部分构成犯罪而其余为未遂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情形处理。对以"揭发"相要挟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察揭发事项本身是否违法、是否具有正当性:一般认为,以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相要挟索取财物的,揭发行为本身不违法,故不排除构成敲诈勒索;但若揭发内容系捏造或者明知虚假,则另当别论。 四、量刑情节与退赃。依《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立功而使他人犯罪的事实或者罪行得以查证的,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实务中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争取谅解谅解书对量刑结果影响明显。 五、辩护要点。对于此类案件,辩护的重点通常围绕:数额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剔除了与指控无关的款项、被害人陈述与客观证据是否矛盾、是否存在被害人主动交付或者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基础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复计算、被害人报案时间与财物交付时间的对应关系、未成年人、累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是否查实、涉案财物是否已实际退赔。同时注意程序合法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程序、搜查扣押手续、鉴定意见的资质与检材来源,均可作为辩护切入点。 六、建议。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尽早委托辩护人,以完成会见固定当事人陈述、审查全案证据、锁定数额争议焦点,并及时开展退赔谅解工作。需要提示的是,案件结果受具体金额、情节与证据状况影响较大,不宜作出确定性承诺;可争取的空间通常体现在数额核减、情节认定与量刑幅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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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刑事拘留了?

史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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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什么事儿呢,需要律师介入会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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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了吗?

贾凤强律师

贾凤强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定性与结论】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遗产税至今没有相应的税收法律规范,因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本身时不存在遗产税纳税义务。当前与遗产、继承相关的税负主要集中在继承后对财产的处分环节。 【法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税目范围,财产转让所得包含个人取得转让房屋、建筑物、股权等以及其他生产性财产的所得)、第四条(各项免税减税情形,第九项为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应税项目)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个人处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情形的免税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征税规定。 【实务要点】第一,继承环节本身通常无税:房屋、车辆、股权、存款、贵重物品等在继承时一般不产生增值税与所得税义务。第二,继承后处分才可能产生税负:出售继承的房屋或股权可能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土地增值税(房产部分)、契税(买方)与印花税(书据)。第三,常见的免税与优惠情形包括: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办理继承登记本身一般不征收契税,但继承后再行转让则按转让行为计税。第四,部分地区对继承房屋再转让有核定征收或者优惠口径,个案需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第五,涉外与港澳台情形另有规则,例如外籍个人继承境内遗产、境内居民继承境外财产,涉及外汇管理、税收协定与申报义务,不能按境内常规处理。第六,继承权本身不因未缴税而被否定,但登记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口径差异需要个案沟通。第七,另有车辆报废更新、契税家庭唯一住房优惠等专项政策,与继承场景下的处置环节相关。 【建议】第一,如果您的关切是继承一套房屋或者股权并考虑未来出售,建议在处分环节之前先做税务测算,把增值税、个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分别列示,再决定是否出售、何时出售以及是否利用家庭唯一住房等优惠。第二,继承凭证办理方面,可通过公证继承或者诉讼继承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再凭此办理不动产、股权与存款的过户登记,注意各登记机构的材料要求。第三,若涉及境外财产、跨境继承或者税务稽查风险,建议单独就纳税义务与申报路径进行专项咨询,不要依据网络传闻或开征风声做出财产安排。第四,请勿轻信以遗产税即将开征为名的避税或保全方案,此类主张多为营销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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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诈骗?

贾凤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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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性】以恋爱为名骗取财物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若以恋爱为掩护长期、团伙性地实施骗取,通常按共同诈骗处理。所谓"恋爱诈骗"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罪名,最终定性取决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骗取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各地标准不同)。 【法条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与刑罚档次及数额标准)、第五十一条(罚金)、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辩护人职责、阅卷、会见)、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义务与羁押期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财产的返还)、第四百六十五条至第四百六十七条(合同成立与效力)、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 【实务要点】第一,认定诈骗的关键证据链有三条:恋爱往来的真实性证据(日常互动、见面记录、身份信息、对方生活细节);欺骗行为的具体内容(虚构身份、职业、亲属、生病住院、投资项目、中奖、算命、代付货款等);资金流向与对方身份(转账记录指向对方或其指定账户、对方收款账户实名信息)。第二,典型话术与特征值得警惕:快速确立恋爱关系、频繁索要红包与礼物、从不视频或者拒绝见面、以谈未来结婚为由拖延、说辞前后矛盾、不断出现所谓朋友与投资顾问。第三,财物被骗取后,即使对方出具借条或承诺还款,也可能被评价为诈骗的掩饰,不当然转为民事借贷。第四,程序上刑事案件由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赃款赃物依法追缴,退赔与谅解是量刑从宽的重要情节;被害人报案时应当一并提出追赃与退赔诉求。 【建议】第一步,立即停止继续转账与投入,不要为了最后捞一笔而追加付款,也不要再签署任何文件或参与所谓解冻账户操作,这往往是二次诈骗环节。第二步,完整保存证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方账号与实名信息、语音与视频文件、平台信息、对方的照片与身份线索,可做电子数据公证或者第三方存证。第三步,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被骗经过与资金流向,提供全部线索,并申请查询冻结涉案账户,及时止付往往比事后追赃更有效。第四步,同时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就罪名认定、退赔退赃与谅解出具方案提出意见;若认为部分财物存在另行借款的性质,可在律师指导下整理证据主张。结论上,损失能否追回取决于赃款去向与追赃力度,需结合证据判断,切勿轻信承诺追损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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