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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文       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11号

  • 颁布时间:2014-04-14

  • 实施时间:2014-04-14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014]11号)
各主办券商:
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业务流程管理的信息服务平台,目标是实现各类材料的电子化报送和计算机辅助核对,并建立全国股转系统与各市场主体间的电子化沟通渠道。目前,BPM已完成首期功能的开发和测试工作,拟于2014年5月5日上线试运行。为确保BPM上线后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报送要求
BPM首期上线内容包括主办券商基本信息报送和主办券商月度(经纪业务和推荐业务)数据报送。试运行期间,请各主办券商通过BPM上报相关数据,原电子邮件报送方式保持不变,两种报送方式同步进行。试运行结束后,全国股转系统将只接受从BPM上报的基本信息和月度数据(由于软件系统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全国股转系统特殊说明除外)。试运行结束时间以全国股转系统通知为准。业务数据报送要求如下:
(一)主办券商应在BPM上线后二十个转让日内完整地报送一次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通过BPM更新。全国股转系统对主办券商提交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试运营结束后,全国股转系统将通过官方网站自动披露核对通过的主办券商信息。
(二)主办券商自2014年6月起开始通过BPM报送2014年5月份的月度数据。月度数据应于次月3日之前完成报送,不得跨期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另有通知除外。经纪业务月度数据和推荐业务月度数据可以由主办券商不同部门、人员分别报送。BPM上线之前报送过的月度数据无需通过BPM补报。全国股转系统对主办券商提交的月度数据进行核对。
(三)主办券商报送的基本信息和月度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安装使用说明
(一)数字证书申领
数字证书是保障BPM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用于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数据签名等。数字证书以USB Key为存储介质。全国股转系统颁发的证书分为管理员证书和业务证书。管理员证书仅用于通过BPM在线办理业务证书申请工作,不能办理具体业务,每家主办券商必须且只能申请一张管理员证书。业务证书用于办理主办券商信息报送等具体业务。
BPM首期暂不支持在线申请业务证书,请各主办券商前来全国股转系统现场申请管理员证书和业务证书。全国股转系统将组织集中办理,集中办理时间暂定为: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9日 9:30-11:30,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侧三层3-4会议室。请各主办券商在具体办理之前了解本公司的业务证书需求数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说明》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前来办理。主办券商因后续业务需求需增加业务证书的,可按全国股转系统规定通过现场或网上办理。
管理员证书及业务证书的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说明》。
(二)软件环境准备
1.请使用微软IE 8.0及以上浏览器访问“下载与帮助”页面:http://bpmweb.neeq.org.cn/xxpl/pages/download.html,下载《客户端安装配置手册》。按照《客户端安装配置手册》步骤,安装根证书、USB Key驱动、大文件上传控件等软件,并设置浏览器的安全设置。
2.安装完成后,请插入已申领的USB Key,并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以下地址:https://bpmweb.neeq.org.cn,访问BPM系统。
3.用户手册和培训视频在“下载与帮助”页面下载。
三、试用问题反馈
试运行期间,用户遇到程序BUG等问题,可按附件2格式填写《用户反馈意见表》,并发送至附件2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全国股转系统将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相关联系人
1. 业务数据报送联系人:谭先生
联系电话:010-63889557
2. 数字证书申领联系人:袁女士
联系电话:010-63889548
3. 数字证书缴费联系人:田女士
联系电话:010-63889680
3. 技术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10-63889706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14日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说明
(2014年5月5日生效)
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核心业务处理的信息服务平台,主办券商可通过BPM实现电子化材料报送,计算机辅助文件审核,建立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电子化沟通渠道。BPM将通过数字证书的应用实现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数据签名等。以下是办理数字证书业务的相关说明与申请流程。
一、数字证书的类型及办理要求
按照功能与权限的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分为管理员证书及业务证书两大类。
管理员证书每家主办券商只能申请一个,持有管理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可通过BPM办理该主办券商所有业务数字证书的线上申请工作,管理员证书不从事在线具体业务办理。管理员证书需现场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及材料见附件1、附件3和附件5。
业务证书用于具体业务办理。业务证书可通过管理员在线提出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及材料见附件2、附件4和附件5。
主办券商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应当签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见附件6)。
二、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一)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种类及收费标准
业务类型
是否领取新Key
业务内容
收费标准
新增

新增系统账号并颁发管理员或业务证书
管理员证书收取介质初始化服务费50元/个,免收介质年服务费;业务证书收取介质初始化服务费50元/个,单个介质年服务费1000元/年
补办

因证书介质毁损,对于已有系统账号补发相关证书
介质初始化服务费50元/个
更新

由于证书过期或其它原因重写证书介质

注销

注销系统账号并作废证书

解锁

用户连续输入错误口令达到6次时,证书介质将会锁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供解锁服务
介质解锁费用50元/次
变更

证书使用人发生变更时,注销已有系统账号并利用其证书介质新增账号

(二)缴费说明
我司对数字证书收取介质服务费,包括初始化服务费和年服务费。其中,初始化服务费于申领前一次性缴纳;年服务费按年服务期计算缴纳。年服务费中,当年费用于申领前与初始化服务费一并缴纳,以后年度服务费于年服务期期满前按要求及时续缴。年服务期为申领当日至下一年度同月同日的前一日。
(三)缴费方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原则上只接收款项划转方式缴费,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户号:11001046500053013355
请保留转账或汇款凭证,用于缴费证明及信息核对。
三、办理地址及其他信息
业务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侧三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服务部;
业务办理时间:每个转让日9:00-11:30,13:30-17:00;
业务咨询电话:010-63889548。
附1
管理员证书办理流程与说明
一、管理员证书需现场申请,授权办理人按下表准备好全部业务办理材料,前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服务部办理。
业务办理材料
备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员证书申请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
打印一式两份,签字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授权办理证明》
签字并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授权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1、除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均提供一份即可;
2、前三项材料模板见后文附件。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服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根据申请材料核对表进行初步审核(需要核对授权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对于材料齐全且填写符合规范的出具材料接收单,对于材料缺失或者填写不符合规范的提供修改建议,并返还所有材料。
三、授权办理人接到材料接收单后于10日内办理缴费业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原则上只接收款项划转方式缴费,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户号
11001046500053013355
授权办理人缴费后,请保留转账或汇款凭证,用于缴费证明及信息核对。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部门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确认缴费后即进行管理员证书的制作,制作完成后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五、接到领取通知后,授权办理人凭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发票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授权办理证明》现场领取。
六、若遇介质遗失、毁损,需要补办或者注销管理员证书时,须填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服务部现场办理。缴费流程与新增业务相同。
七、若遇人员变更导致数字证书使用人改变,则需尽快办理变更业务,须填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服务部现场办理。审核流程与新增业务相同。
八、若管理员证书用户在连续输入错误口令到6次,导致证书介质锁死时,须填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携带数字证书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服务部办理证书解锁业务。缴费流程与新增业务相同。
附2
业务证书办理流程与说明
一、首次办理管理员证书的同时也可现场提出业务证书的书面申请,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业务证书申请表》。
二、之后若需要办理业务数字证书的新增、补办、更新、注销等业务时,均可由该券商数字证书管理员通过BPM提交申请,按要求填写在线申请表,上传业务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并按提示缴纳相应费用,同时上传缴费证明(如转账或汇款凭证的扫描件)。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确认缴费后即进行业务证书的办理,申请人可通过BPM查询办理进度。业务证书办理成功将通过BPM通知申请人。
四、领取业务证书时携带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发票现场领取。也可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线上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支付邮费)。
五、办理业务证书的变更、解锁时,需由管理员在线提交申请,并将数字证书快递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服务部。接收地址及收件人信息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服务部,电话010-63889548(注明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种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收到介质后启动相应的缴费及制作流程。
附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员证书申请表
(请填写打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机构填写
业务类型
□新增管理员证书 □注销管理员证书 □变更管理员证书
□解锁管理员证书 □补办管理员证书 □更新管理员证书


申请
机构
信息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机构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电子信箱
邮政地址
邮政编码
授权
办理人
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身份证号
用户须知
1.填写内容须真实、准确,字迹须清楚、整洁,建议使用电子打印方式。
2.请仔细阅读并签署(加盖单位公章)两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
3.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授权办理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办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郑重承诺

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签署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愿意接受责任条款中的各项规定,承诺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单位盖章(单位公章)
授权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
审核
填写
审核意见:
业务审核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证书申请表
(请填写打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机构填写
业务类型
□新增业务证书
证书权限
□挂牌审核管理 □中介机构管理 □公司业务管理


业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身份证号
授权
办理人
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身份证号
用户须知
1.填写内容须真实、准确,字迹须清楚、整洁,建议使用电子打印方式。
2.请仔细阅读并签署(加盖单位公章)两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
3.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授权办理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办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郑重承诺

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签署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愿意接受责任条款中的各项规定,承诺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单位盖章(单位公章)
授权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授权办理证明
(请填写打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兹授权 ,其有效证件为 (如身份证),证件号码为 ,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____________ (如新增、领取等)业务,授权有效期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特此证明。
授权单位名称:
授权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
本《用户使用条款》(“条款”)列明了全国股转系统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的合法持有及使用者(“用户”)在使用数字证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在签署本条款以前应仔细阅读,以确认对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本条款经用户加盖公章并经其授权代表签字后,即对用户具有约束力。
一、释义
1.“全国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全国股转系统数字证书”或“数字证书”:指由全国股转系统颁发的数字证书;
3.“全国股转系统数字证书应用服务”:指所有应用全国股转系统数字证书作为用户身份认证、数字签名、数据加密等安全机制的服务,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应用服务”;
4.“用户”:指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获得数字证书,并合法持有及使用数字证书的机构。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用户有权对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2.用户在向全国股转系统申领数字证书时,应按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业务资料”),并保证业务资料的内容真实有效。如业务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用户应及时办理更新手续。全国股转系统不对因用户未及时更新业务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用户在此承诺:
(1)其通过数字证书应用服务向全国股转系统上传并提交有关业务申请、报表、数据及其他文件(“申报资料”)时,提交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及完整。全国股转系统不承担因该等申请、报表、数据或其他文件未能真实、准确及完整地提交而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违约责任和/或损害赔偿责任;
(2)其通过数字证书应用服务向全国股转系统上传并提交申报资料时,应保证其上传的扫描件文档与原件一致。如用户代为提交由其他第三方填写的申报资料,其应确保获得由原件填写人出具的书面授权书,并一并将该等授权书扫描并上传;以及
(3)用户不得利用数字证书应用服务从事任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全国股转系统合法权利的行为。
4.用户通过数字证书登录全国股转系统并使用数字证书应用服务时,数字证书视作全国股转系统确认用户身份的依据。用户应当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和密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使用数字证书应用服务,并确保数字证书保管、操作及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使用由用户的专门雇员负责。因数字证书遗夫、泄密、未经授权使用等行为造成的任何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5.用户理解全国股转系统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服务的安全。用户在此承诺自行承担由如下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并保证用户和/或任何第三人不向全国股转系统因如下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提出任何主张:
(1)互联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如果用于证实用户身份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窃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户身份使用数字证书应用服务;
(3)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尽管其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或
(4)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可能因通信繁忙而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数字证书应用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6.用户选择邮寄方式领取数字证书时,若证书在邮寄过程中因丢失或者损坏并导致无法使用,用户应立即通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挂失、补领或更换。全国股转系统不就因丢失、损坏导致的任何后果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7.用户领取数字证书后 7个工作日之内,应验证数字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并核对数字证书有效性、有效期限、证书内容及证书用途。全国股转系统不就因用户未按照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要求核对上述事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三、服务内容变更、中止或终止
1、用户同意,为确保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质量,全国股转系统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数字证书应用服务作出如下调整(“服务变更”):1)增加、减少、中止或撤销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种类;2)调整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功能;或3)因数字证书业务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对数字证书应用服务做出的其他变更。在发生服务变更时,全国股转系统应及时通知用户。
用户进一步确认,用户和/或任何第三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向全国股转系统就服务变更所对其造成的任何直接和/或间接损失提出任何主张。
2、用户同意,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全国股转系统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条款项下的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业务资料和/或申报资料不真实;或
(2)用户严重违反本条款的其他有关规定。
3、全国股转系统如因其自身系统维护或升级等原因需要暂停数字证书应用服务时(“服务暂停”),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进一步确认,用户和/或任何第三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向全国股转系统就服务暂停所对其造成的任何直接和/或间接损失提出任何主张。
4、用户同意,全国股转系统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或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和/或政策修改本条款,但应及时通知用户。为避免歧义,全国股转系统在相关的网站就更新后的条款做出提示或公告视为对用户做出了及时通知。
四、责任限制
1、用户同意,全国股转系统应对用户的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记录承担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或
(5)为维护全国股转系统的合法权益。
2、用户确认,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数字证书应用服务仅作为用户和/或由用户代表的第三方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有关业务资料/申报资料的工具和/或手段之一。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变更、中止或终止,或因任何其他原因造成数字证书应用服务无法正常使用或无法按照用户既往的使用方式使用,均不构成任何机构(包括全国股转系统在内)对用户和或/由用户代表的第三方提交有关业务资料/申报资料义务的豁免。
五、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执行及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规则。
2、用户同意,因本条款的执行和/或解释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用户与全国股转系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
1、本责任条款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在其网站上做出的重要页面公告、发送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公告发布、邮件或信件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说明》是本条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条款的有效期与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使用期限相同。数字证书应用服务到期后,如用户按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以延长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使用期限,则本条款的有效期应相应延长。用户为申请或延长数字证书应用服务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及签订的其他文件均视为本责任条款附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用户在本次申请后向全国股转系统提出其它数字证书申请,均视为接受本责任条款。
5、本条款的解释权归全国股转系统所有。
6、本条款一式两份。
用户确认已阅读、理解本责任书的所有条款,愿意接受上述条款内容,并于下述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以昭信守。
用户(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信息反馈表
为更好改进IT系统,敬请填写以下信息反馈表,并发送电子邮件至yangqs@neeq.org.cn,wangxiliang@gbicc.net。
感谢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的大力支持!
概要信息
公司名称
使用人员
所属部门
联系电话
E-mail
操作系统
浏览器
问题描述(注:若方便请提供截图)
问题1

问题2

问题3

问题4

……

其他建议

附:反馈联系人信息
股转系统
杨青松
yangqs@neeq.org.cn
010-63889706 13811611054
GBICC
王锡良
wangxiliang@gbicc.net
1860199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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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担刑责,关键看事发地点、血检数值和车辆属性,不以有没有撞到别人为唯一标准。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如果在道路上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即使单方自摔、只伤到自己,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未达到80,或地点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一般不按危险驾驶罪处理;无证驾驶通常另受行政处罚。遵义郑青松律师建议核对血检报告、事故认定书、道路属性和车辆登记或鉴定,确认是否已经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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