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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文       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122号

  • 颁布时间:2014-12-31

  • 实施时间:2015-01-12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014〕122号)
各市场参与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定于2015年1月12日正式上线运行。届时,各市场参与人需要按照我司发布的《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118号)、《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119号)以及本通知的要求执行操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2日起,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本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各主办券商应转为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报送拟披露公告,该报送功能入口位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bpmweb.neeq.org.cn)。同时,所有公告将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进行发布。
在转让日20:00之后,信息披露系统不再接收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文件。
各市场参与人应当及时完善使用信息披露系统的软硬件条件,加强人员学习培训;认真观察信息披露系统的使用和运行情况,及时沟通我司,确保系统运行平稳、业务操作顺畅。相关文件请按照附件1中地址及时安装;如有问题或进一步咨询事项可按照附件2中联系方式及时与我司沟通。
二、自2015年1月12日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操作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办理挂牌前信息披露业务。
主办券商应督促并确保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前的各次信息披露文件为落实过审查意见的最终版本,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
主办券商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机制,有序安排申请挂牌公司办理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和股份登记等工作,至少指定一名人员为挂牌手续联络人,负责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和股份登记等工作的沟通协调。若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书面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提出变更申请,注明新联络人姓名、简历、联系方式(电话、手机、Email、微信[若有]、QQ[若有])。请各主办券商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办理挂牌手续(含信息披露和股份登记)的工作机制及联络人信息书面递交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
三、自2015年1月12日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办理持续信息披露业务。
(一)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报送
1. 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挂牌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应安装并使用由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以下简称“编制工具”)编制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中无披露文件模板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挂牌公司应对编制工具生成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挂牌公司应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和时点将编制完成的披露文件报送至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完成编制和报送工作。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报送或主办券商未尽职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查和上传
1. 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前审查。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如发现拟披露的文件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在文件披露当日同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主办券商未能尽职履行事前审查工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的上传。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无论是否有异议,均应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和时点通过业务支持平台上传披露文件。主办券商未按规定上传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自2015年1月12日起,主办券商应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BPM)主办券商管理系统披露基本信息,原通过邮件报送《主办券商信息披露表》的披露方式停止使用。
主办券商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概况、业务动态、部门设置、内核机构、处分情况、营业部等,具体内容以主办券商管理系统为准。
主办券商在主办券商管理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并提交报送,经全国股转公司形式核对后直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
主办券商所披露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进行更新。
特此通知。
附件1:XBRL编制工具及信息披露系统用户手册下载指南
2:信息披露系统相关联系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1
XBRL编制工具及信息披露系统用户手册下载指南
一、XBRL编报工具全量安装文件、安装说明书和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bpmweb.neeq.org.cn/xxpl/web/downloadFile.infor?files=/xbrl_v0.1.7_install.zip
二、XBRL编报工具增量更新文件、安装说明书和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bpmweb.neeq.org.cn/xxpl/web/downloadFile.infor?files=/xbrl_v0.1.7_update.zip
三、XBRL编报工具常见问题下载地址:http://bpmweb.neeq.org.cn/xxpl/web/downloadFile.infor?files=/xbrl_faq.docx
四、信息披露系统用户手册和培训视频在“下载与帮助”页面下载,下载地址分别为:
用户手册为:http://bpmweb.neeq.org.cn/xxpl/web/downloadFile.infor?files=/xxpl_manual_v1.1.zip
培训视频为:http://bpmweb.neeq.org.cn/xxpl/web/downloadFile.infor?files=/xxpl_video.zip
附件2
信息披露系统相关联系人
一、首次信息披露系统联系人: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 蔡女士 010-63889631
二、持续信息披露系统联系人: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 010-63889549
三、主办券商管理系统联系人:
全国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 谭先生 010-63889552
四、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联系人:
全国股转公司信息研究部 曾先生 010-63889815
五、技术联系人:
全国股转公司技术服务部 杨先生010-63889706
六、XBRL编制工具技术支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技术服务部 010-63889908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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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固定证据,报警查清撞你的人,治疗时保留所有票据。跟腱断裂不是小事,等伤情稳定后做伤残鉴定,直接起诉撞你的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如果是在给批发市场摊位干活时被撞,还能查查摊位老板有没有买雇主责任险,或者要求老板按雇佣关系承担一部分责任,前提是能证明存在雇佣事实。要是市场管理方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要担责。注意别拖,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三年。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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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报警定责任。如果你全责,对方跟腱断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都得赔。伤情稳定后做伤残鉴定,跟腱断裂可能够上伤残,那还要增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你有保险就报案,保险公司会处理。双方对赔偿谈不拢,可以让对方起诉你,也可以你主动起诉解决。保留好所有票据。注意诉讼时效三年,别拖。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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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签字时若具备产权人身份且出于真实意愿,该签字原则上有效。但房屋出售后,电梯加装的相关权利义务由新业主承继,新业主有权另行表达意见。原签字一般不能强制约束新业主,具体需结合文件性质及小区议事规则综合判断。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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