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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完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齐齐哈尔市政府

  • 文       号:齐政规[2016]3号

  • 颁布时间:2016-10-09

  • 实施时间:2016-10-09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完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机制的实施意见
(齐政规〔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3-2020年)》(黑办发〔2015〕18号),顺利完成我市“十三五”期间省级规划下达的272万亩建设任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0〕72号)《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财建〔2013〕182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省外成熟经验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
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的原则,明确各级组织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职责。市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对辖区内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并重点负责规划任务落实、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立项审批、评审论证、招投标、权限内调整变更、监管检查、项目终验等工作。市政府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对全市土地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市级各相关部门对市政府负责事项进行督办和落实。
(二)县(市)区政府职责。县(市)区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计划、拟定项目、现场踏查、确定法人、申报立项以及编制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权属调整、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权限内调整变更、资金使用、项目初验、信息报备以及后期管护等工作。申报立项前,应当组织财政、国土、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专家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查和论证,并出具踏查报告和论证意见,论证通过后即可确定项目法人,县级政府土地整治机构应优先确定为法人。
(三)乡(镇)政府职责。乡(镇)政府在项目建设中负责宣传发动、协调占地、争议处理、保障施工和落实项目后期管护等工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共同参与项目立项前期踏查、论证、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质量等工作。乡(镇)政府应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派驻专人常驻施工现场监督,协调有关事宜。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要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应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逐级向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成果、规划设计变更内容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申报。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所在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沟通,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责任义务。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建设的直接受益者,须承担项目管护责任。
(五)相关部门职责。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健全制度、制定标准、监督检查、咨询指导、档案管理、组织评审及组织验收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委托省财政厅公布备案的财务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决算审计,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区各乡镇承担任务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乡镇协调费,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中相关事宜协调和协助法人管理。乡镇协调费实行专款专用,支出严格依据《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财建〔2013〕182号)文件规定执行,乡(镇)政府行政首长对乡镇协调费的规范使用负责。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农业、交通、水务、林业、环保等部门负责提供职能范围内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
二、执行年度计划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黑办发〔2015〕18号文件和黑发〔2016〕5号文件要求,以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本市年度实施计划,该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市)区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相应核减下年度计划指标。
三、创新和完善招投标机制
(一)建立集中招投标制度。一是统一招投标平台。按照“全市统一、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统一在市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工作,实行分批次同时报名集中招投标。招投标代理机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组织报名(报名人数少于3人重新组织报名),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范围内,在纪检监察、国土、财政等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由招标人与中签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代理费用由招标人支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原则由一家机构开展,在现场踏查和论证通过之后,即可先行招标确定。二是完善评标专家库。将市域内符合行业专业条件的专家充实到现有评标专家库中,确保专业技术专家比例。土地整治项目招标须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未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评标结果无效。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土地整治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执行招标公告制度。招标公告和结果按规定公示的同时,须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在不同媒介公示的内容应当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招标信息发布地点、媒介、范围和时限要求。
(三)完善投标报名制度。土地整治项目投标报名实行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人报名。一是完善投标报名方式。投标报名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二是严格行业从业资质。勘测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应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条件;具体项目招标对勘测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资质要求依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三是实行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度。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以及履行合同的唯一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应由投标人到投标现场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在组织报名时,负责对投标人是否有履行其他合同情况进行查询,并对查询结果负责。四是执行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标实行“两轮随机抽取法”。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及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检查,每个项目根据标段数量,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1:3的比例抽取入围投标人,未入围投标人暂时离场,如有弃标的,按照号码顺序从未入围投标人中依次递补,确定的入围投标人应当场公布。若有直接入围投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先行审查,确定直接入围投标人数量(直接入围投标人数量不得超过入围总数的三分之一,如超过以抽签方式确定),根据直接入围投标人数量,核减第一轮抽取的入围投标人数量。
入围投标人产生后,立即开始第二轮抽取,抽出的顺序号对应标段号的即为该标段中标人,同时根据抽取的序号先后顺序,按照中标数量1:1的比例确定备选单位,如有中标人弃标,按号码排序从备选单位中依次递补。如果出现投标人少于标段数量3倍的,则根据标段数量和投标人数量,将满足条件的标段按照排序先行确定中标人,剩余标段重新招标。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每个项目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中标人和备选单位名单,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人和备选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核实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从备选单位中按顺序号依次递补,并对其进行公示。
除特殊工程外,每个标段工程费额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得人为拆分、肢解划定标段。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国土、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中标结果须经监督部门确认。
(五)实行评标资格后审制度。土地整治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检查,如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则依法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六)落实奖惩激励机制。上年度被评为先进的中标单位,在不更换技术负责人前提下,参加本年度项目投标时,可直接获得入围投标人资格。奖励措施只限本年度使用,中标后不得再用。上年度被评定末位的,不得在本年度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投标活动。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建立档案,公布结果。
(七)实施黑名单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项目检查和验收把关,凡工程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限时整改。对在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出现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有重大事故、违法违规问题的投标人,列入黑名单,今后三至五年内不得在市域范围内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投标活动。
(八)严格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中标后,中标单位依法缴纳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验收之后依履约情况进行清算,严禁开工即返,对违反合同约定的,须按规定扣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预留竣工决算工程款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于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进行清算(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一年)。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九)实施招投标报告制度。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土地整理中心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建档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本级原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相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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