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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政府

  • 文       号:赣府厅发[2014]5号

  • 颁布时间:2014-01-20

  • 实施时间:2014-01-20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推动省内中小微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积极发展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认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具有准入门槛低、企业挂牌成本小、融资方式多等优势,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对于缓解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改变融资观念,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公司治理,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大培育辅导力度
(一)扎实做好培育工作。 各地要按照“企业自愿、中介参与、政府推动”的原则,对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要求,认真筛选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产权清晰、业务明确、依法规范经营的企业进入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逐步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挂牌一批”的梯次格局。
(二)加强培训辅导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对挂牌后备企业辅导培训常抓不懈。积极宣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政策,搭建中介机构与挂牌后备企业对接平台,切实推动企业开展改制和申报挂牌。
(三)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企业,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通过采取“资本输入、人才输入、管理输入”等方式,加快推动我省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建设工作,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展示、登记托管、股权转让、债券融资、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支持和鼓励全省重点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和托管,进行重点培育和辅导规范,使其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要求,使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成为孵化和培育挂牌企业的重要平台。
三、强化企业挂牌扶持措施
(一)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比照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优惠政策进行补贴。
(二)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扶持政策,对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企业挂牌申请材料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补贴。
(三)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对拟挂牌企业在改制进程中涉及产权、土地、税收等问题要简化手续,依法减免费用。积极帮助拟挂牌企业解决困难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改制和挂牌工作进程。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企业挂牌工作,构建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绿色通道”。各设区市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和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挂牌工作进行调度、协调、考核。
(二)加大宣传推介。 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挂牌企业成功范例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提升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挂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更多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三)强化风险管控。 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挂牌企业风险处置的主要责任人,要高度关注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主办券商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挂牌企业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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