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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林业厅

  • 文       号:豫林发[2011]131号

  • 颁布时间:2011-05-10

  • 实施时间:2011-05-10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林发〔2011〕131号)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 豫政办〔2010〕94号)精神 ,结合我省林业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林农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农村经济体制、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载体。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全省各地不断涌现。 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 我省现有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1350 个,入社农户12.8万户,经营林地289 万亩,涵盖造林管护、种苗生产、林下种植、森林旅游、野生动物驯养繁育、科技服务和加工销售等业务。在组织农民、落实政策、对接市场、推动林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林农增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发达省(区、市)和其它行业比较,我省农民 林业专业合作社仍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组织结构松散,运行不规范、发展不平衡、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不适应林业产业化经营和林农增收的需要。
全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感,牢固树立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林农、发展林业的观念,把培育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更新思路,创新举措,千方百计加快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基础,以优势林业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大力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社等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林业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标准化水平和承担国家有关涉林项目的能力,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要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要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和服务职能,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典型示范,积极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三要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四要坚持部门服务的原则。围绕发展现代林业产业,相关部门要全力为组织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资源增长、农民增收、农村和谐。
(三)建议要求。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引导和支持,使林业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近五年内,每年的发展数量要比上年增长10%以上,到“十二五”末力争使林区20% 以上的涉林农户加入林业专业合作社。
三、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一)积极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天然林保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森林抚育等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大力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参与林木优良品种(系)选育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技术、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构建技术、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技术、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
(二)鼓励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创建知名品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活动。对通过质量标准和认证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三)支持开展多渠道融资和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 170号) 的要求,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之间的信用合作。做好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加强抵押林地、林木的监管工作。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从事的服务活动,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采伐自有林木的,降低或免征育林基金。林业贷款贴息要优先用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四、强化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指导,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同时,积极沟通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人事等部门的协调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林经济活动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捷发展。
(二)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良好工作氛围。要切实做好培训工作,省厅每年要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有关政策和经营技术,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
(三) 抓示范、育典型、以点带面。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成员知识化和产品安全化示范工作,培育一批优势明显、运行规范、自助性强、带动作用大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以此带动当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积极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社争创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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