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青律师团队 回复: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分手时能否要回取决于财物的性质和双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无条件的赠与不能要回,但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如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或者存在不当得利、诈骗等情形,则可能要求返还。 分析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经济往来的性质可能包括赠与、借贷、不当得利等多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赠与行为: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主动给予对方财物,且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这通常被视为无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2. 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婚姻未能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3. 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如果一方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了另一方的财物,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 4. 彩礼退还: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未共同生活,彩礼性质的给付可以要求返还。 5. 诈骗: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受害方可以要求返还。 综上所述,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能否要回,需要具体分析财物的性质、双方的约定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