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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支付七个月工资是受伤之日开始计算吗?

ask****248 河南-新乡 工资福利咨询 2020.01.07 09:04:27 454人阅读

十级伤残支付七个月工资是受伤之日开始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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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的。为了保护您的个人隐私,给予您更详尽的法律意见,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获得免费咨询电话,或者直接添加我的微信号(同手机号),以便为您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如果您满意我的答复,可以给我点赞好评,谢谢您。

2020-01-07 09:1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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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35180条

你好,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是7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从受伤之日算起的,这是两种赔偿。

2020-01-07 11:36:40 回复
地区:河北-石家庄 咨询解答:62551条

你好,一次性补助金是赔偿7个月,具体金额可以委托律师计算

2020-01-07 10:51:12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08228条

你好,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赔偿数额建议及时和律师面谈。

2020-01-07 09:24:5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误工期与定残日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定残日与持续误工期限直接相关,很多当事人故意将定残日尽量往后推,以期延长误工时间。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一概能得到支持的。原因在于:误工期限是法医根据受害人因伤残在客观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残日却与受害人主观上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早晚相关,两者并无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的误工期限往往与最高院的“定残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两者的期限相差太大,一般会接受司法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而不采纳“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作为误工期限。误工期与定残日是有一定关联的,但是却不一定是从定残日开始计算。误工期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会因为定残日和受伤日期限的差距而有所变化。如果您还想要了解交通事故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为您详细解答。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采取的是定型化计算法,,将残疾赔偿金视同劳动能力的减少,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即为损害,不管受害人受害前是否有收入,只要有劳动能力,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劳动能力的减少,残疾赔偿金等于固定的赔偿标准乘以规定的年限,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的变动而改变,都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一、抚养费从交通事故从定残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的宗旨。  
二、原因:  

一,符合立法的价值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对残疾赔偿金明确规定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它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二,防止重复计算当事人的损失。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期间,伤者可以向主张误工费;  
1、误工费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无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  
2、误工费即补偿受害者收入的减少,假使事故未发生,受害者也只能以收入的多少来尽扶养义务。  因此,支持受害者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受害者事故发生之日至评残之日的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应从评残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胡某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211天,基本上计算至评残前几日。  

三,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依据伤残鉴定报告,而从事故之日起计算没有依据,也不具操作性。  
1、伤残鉴定是科学量化受害人因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  
2、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民事救济、要求赔偿的依据,但是此鉴定报告不具有溯及力。退一步讲,如果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那么如果伤残鉴定结果未出来,或当事人在伤残鉴定前来主张,那么将没有赔偿标准作为依据来计算,这会导致不具操作性。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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