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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多卖情况,一房多卖先占者能否要求后占者退出房屋

王** 四川-甘孜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8.25 13:45:44 628人阅读

去年我在市郊区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卖家同我签订合同,并且我已支付大半的费用,拿到了钥匙。今年正当我们一家人准备入住时去发现房子早已有人入住。我前去与人理论,结果出现一房两卖现象。先占者力争房子是他的,可我也交了大半的的费用了。所以想请问一房多卖先占者可以要求后占者退出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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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仅是法律保护的对物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其虽具有类物权性质但终究非物权本身。在一房二卖情形下,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对物进行占有的买受人不能对抗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同时,依《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规定,对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方有准物权对抗效力,而合同备案只能表明买受人正在为最终取得物权做准备,故虽对其与开发公司所签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但其签约在后、债权形成时间较晚且备案行为不具备物权公示、对抗效力,加之其未能合法占有诉争门面以及未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其辩解意见均不予采纳,可另行向开发公司主张权利

2019-08-25 13:4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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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串通无效说有所回归于司法。该说认为,后买方与原房主恶意串通而“一房二卖”的,即使后买方已将产权过户,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过户取得的产权也是无效的,而先买方如非合同无效则应得到支持。其理由有:其
一,合同只有依法成立才有效,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因而依法应当认定其无效;其
二,物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基于无效的合同所进行的物权登记也无效;其
三,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物权登记与未经过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一样,不影响串通无效的法律适用。

2019-08-25 13:4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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