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货运公司签订的一份运输合同,因为天气的问题导致货物损坏,但是对方不肯赔偿,只好诉讼了,请问下各位内河运输合同诉讼时效要多久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一般为两年。因为你们的货款是分期支付的,所以应当按照09年6月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也就是11年6月。
如果你们公司在这期间一直没有向对方公司催收过质保金,除非对方自愿履行,否则这部分债权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诉讼,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这两件期间你们曾有过催收的事实出现(比如催款单、电话催收记录),诉讼时效可以从这个时间开始重新计算2年。
开发票只能证明你们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证明买卖事实的存在,对主张债权没有影响。
一般内河运输合同诉讼时效为2年,但有两个特例,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下将具体分析这两个特例。
一、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
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或者争议的处理涉及国外,具有明显的国际性,最典型的是涉及两个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从而货物的交付须在另一个国家履行,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争议的处理均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的选择,涉及货物的跨国运输、保险、货款的支付涉及外币的使用,不同的支付、结算方式,有关进出口手续等等,再加上履行时间长、风险较大,因而具有大大超过国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故考虑到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复杂性等特点,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的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这样有利于对合同双方利益的充分保护。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消费者购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属于一种基本消费行为,但从本质上而言也是买卖合同,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但现行《合同法》已经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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