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一家塑料公司里上班,最近遇到工作上的一些问题,不知道该怎么解决,那么辽宁人社厅自愿加班不算加班会怎么样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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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不受保护,劳动者应以健康为重减少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除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安排加班的外,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法律保护劳动者健康,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从单方面限制用人单位加班,对未经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自愿加班的情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报酬。加班固然可以提高劳动者收入,但身体是工作和生活的本钱,失去健康万事空,劳动者不能为了眼前的高收入舍却健康。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资料是针对辽宁人社厅自愿加班不算加班会怎么样问题的,希望可以给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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